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商贸信息 图书库房 订阅查看 行业资讯 展会服务 招聘求职 网站服务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首 页  
行业新闻 | 工艺技术 | 市场信息 | 标准法规 | 网上教程 | 资料查询 | 网上书店 | 企业动态
·设备工装 ·原辅材料 ·循环利用 ·企业管理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生产安全 ·微信直通车 ·视频展播 ·钢桶杂志 ·专著选登
标准法规:为您提供国内外最新的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以及标准法规的应用资料,是您了解和应用标准法规的有力助手。
  首页-标准法规-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1)——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1)——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中国钢桶包装网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1)

——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文/卢明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高级工程师 卢明

一、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修订工作自2002年启动。修订过程分三个阶段:起草阶段(2002~2015);国务院审议阶段(2015~2017);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2017年11月4日通过,同日发布第七十八号主席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化法》共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标准的范围和分类、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制

标准的基本要求、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标准化协调机制、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工作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化军民融合,以及标准的编号等。)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标准化监管职责,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举报投诉措施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以及标准制定主体未依法制定标准、未依法对标准进行编号、备案、复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军用标准的管理以及本法的实施日期。)

 

(二)相关条款释义

 

1、第二条[标准的范围和分类]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释义】

·标准的范围(标准的范围界定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保证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结果一致性的参照物,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

·标准的分类(按制定主体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1)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2)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3)推荐性标准在以下情况下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

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

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

 

2、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1)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2)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范围内。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

(1)项目提出和立项

(2)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3)对外通报(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要求)

(4)编号

(5)批准发布

·强制性标准制定的例外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国务院决定(《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3、第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1)基础通用

(2)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

(3)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4、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1)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已有国标不得制定行标)

(2)本行业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

(3)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

(1)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2)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具体领域和代号需经过批准。目前我国有67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42个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如AQ(安全生产)、QB(轻工)、BB(包装)、JB(机械)等

·行业标准的备案

(1)行标批准发布30日内,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行标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予备案,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5、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释义】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1)符合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2)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是地方政府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需要

(3)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竟争的行为;

(4)市地标不能与国标、行标、省地标相互交叉重复矛盾。

·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

(1)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目前共有318设区的市获批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的备案

(1)地标发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标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标规定,不予备案,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6、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释义】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2017.3.16)

(1)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文本已经免费公开

(2)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

7、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释义】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团体需依法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采用方式包括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规范、引导和监督

(1)明确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一般程序、底线要求、统一编号规则、自我声明公开等内容;

(2)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中应用团体标准;

(3)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

 

8、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释义】

·不必经过其他机构的批准或认定。

·可以单个企业,也可多个企业联合制定。

 

9、第二十一条[标准之间的关系]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释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底线要求)

·推荐性标准(基本要求)

·团体、企业标准(高于基本要求)

 

10、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释义】

·生产者

·销售者

·进口商

·服务提供者

11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释义】

·符合进口国市场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出口国标准、第三国标准等;还可以直接约定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12、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释义】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的法定义务)

(1)自我声明公开的目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知情权、有利政府监管、有利社会监督)

(2)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标准名称编号、功能和性能指标)

(3)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公共服务平台、产品包装上明示、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  

(4)自我声明公开的效力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相关链接】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1)——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2)——钢桶及封闭器国标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政策

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4)——危包生产许可证细则


 

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中国钢桶包装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中国钢桶包装网 版权所有
mailto:winlyons@chinadrum.net
【陇ICP备050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