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文/中国包装联合会
第一条 总则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包装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包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产生会员代表,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类别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推选的代表; (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代表、监事单位代表、中国包联正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均为会员代表; (三)由中国包联邀请的代表人士,作为列席人员,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推举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三)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中国包联秘书处统计、审核(必要时与分支机构充分沟通),并确定最终名单; (五)会员代表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任期为5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修订章程,制定或修订协会重要制度性文件;
(二)评价理事会工作,审议相关文件;
(三)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尽义务
(一)加入中国包联半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专业素质,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中国包联事业;
(三)拥护章程,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四)有能力参与中国包联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按要求能现场或在线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如下审查:
(一)所填写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通过审查后颁发会员代表证。
第八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附则
(一)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此办法产生。
(二)本办法由中国包装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