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技术专家组
工作细则
为推动金属包装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能,实现其宗旨,加强金属容器委员会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成的,遵守《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在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专家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严谨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团结合作的精神,努力为金属容器委员会会员单位和从事金属包装容器的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提供服务,为提高金属包装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家组成员若干。金属容器委员会办公室设联络员1人,主要负责与各位专家之间的联系工作。涉及专业有:A、金属材料及容器印刷;B、制盖;C、制桶;D、制罐(食品饮料三片罐、两片罐、化工罐及其它杂罐);E、金属包装机械及工装模具设计制造;F、包装材料。
第四条:专家组的任务
1、收集国内外金属包装行业的科技信息、资料及其它各类信息,对全国金属包装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行业发展趋势、技术发展的方向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
2、组织或参与新产品、科技成果的鉴定。
3、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行业间、企业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4、组织对本行业重大科技课题的研讨和交流,向有关部门推荐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参与制定、修订金属包装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作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做好行业的基础工作。
6、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7、参与技术培训,举办科技讲座,培养金属包装行业优秀的科技人才,提高其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8、为《金属包装》刊物撰稿。
9、在行业协会及单位的支持下,积极参与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工作。
10、完成金属容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组的产生及责任
1、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由在全国金属包装行业内有造诣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专业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学者、专家中产生。
2、专家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也可以由金属容器委员会或行业知名人士推荐或自荐。但金属容器委员会仍然要与所在单位沟通,征得同意与支持。
3、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4、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和解聘由金属容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专家组成员个人要求退出专家组应向金属容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即可解聘。
5、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应承担金属容器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金属容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或活动,一年不参加任何活动或无故不拉受金属容器委员会委托的工作或严重违纪将予以解聘。
6、每位专家可获得《金属包装》刊物的赠刊。
7、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应自律,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或有损于金属容器委员会名誉的活动,未经金属容器委员会同意,不得以金属容器委员会专家名义参与个人经济利益活动。
8、专家组可以向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处寻求信息和资料。当专家组向某会员单位管辖的来源处寻求这类信息或建议时,应事先通知该会员单位。该会员单位应及时和充公地提供专家组就其认为必要和适合的信息。
9、向专家组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公布。
10、需要做出技术报告或结论时,专家组应向有关方提供报告草案以征询他们的意见,并在最终报告中,应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当把最终报告提交给有关方时,应同时提交给金属容器委员会备案。
11、金属容器委员会与各位专家之间一般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及《金属包装》刊物等方式进行联络,必要时可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
第六条: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技术专家组经费。
1、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创收,由金属容器委员会统一结算,参与者将获得适当劳务所得。
2、接受种合法的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4、专家组不设独立账户,由金属容器委员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科目。
第七条:本工作细则经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讨论通过后实施。
解释权归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