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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桶包装用户手册

杨文亮 辛巧娟 编著

第六章 钢桶质量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 钢桶的产品质量事故

钢桶产品的质量事故,是指因钢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意外变故、灾害,如泄漏、爆炸、燃烧、腐蚀,造成用户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环境破坏等等。钢桶产品的质量事故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近十年来,由于伪劣产品的大肆泛滥,大量的劣质钢桶产品充斥市场,致使钢桶产品质量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身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事件。

一、钢桶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1、钢桶的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规定要求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越是符合规定的要求,产品的质量就越好。产品质量一般是通过产品质量特性反映出来。钢桶产品的质量特性,主要有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时空性以及外观形态等。如表6-1所示。

表6-1 钢桶产品的质量特性

序号

质量特性

说明

1

性能

指钢桶产品满足包装和运输、储存用途所具备的功能等技术性质,包括机械强度、物理性能、耐化学性能、工艺性能、技术水平方面的功能,如钢桶的密封性能等。

2

可靠性

指钢桶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包括产品功能的稳定性、耐用性、性能的持久性以及使用寿命等。如内涂钢桶内壁涂层的耐用性等。

3

安全性

指钢桶产品在制造、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与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也即对伤害或损坏的风险按可接受的水平加以防范的状态。如钢桶在盛装危险货物时不会因环境变化而引发爆炸等。

4

经济性

指钢桶产品的价格水平及使用成本费用的多少,如钢桶的经济性体现在购买价格和使用性能方面,对于用户来说,不仅需要产品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经久耐用,而且需要价格便宜。所以,经济性同性能、安全性特征一样,是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

5

时空性

即钢桶产品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以及盛装不同的货物时适合需要的特性。例如钢桶的设计形式、结构、大小等都适合不同的用户需要,有些钢桶产品还有比较明显的季节性、地域性。

6

外观

钢桶产品外观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产品质量。如钢桶的外形、色彩等的差异,将影响到产品的价格与形象。

上面的这些特性中,钢桶性能是钢桶质量的基本要求,其他均是钢桶性能的延伸和发展。前五项特征反映钢桶的内在质量,综合表明钢桶经济技术性能;最后一项特性属于产品的外观质量。只有将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统一起来,才能使钢桶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取决于“规定要求”本身,这个“规定要求”主要指的就是钢桶的产品质量标准。

2、钢桶的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指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技术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它的内容包括:产品种类、品种特性、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如表6-2所示。

表6-2 钢桶产品质量标准

序号

标准类型

说明

钢桶标准

1

国际标准(ISO)

钢桶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为了保证全球用户在钢桶的使用、运输、储存、翻新中的统一性和互换性。在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包装中,要求钢桶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说,钢桶的国际标准是钢桶产品的最高标准,也是基础标准。国际标准的代号为“ISO”。

钢桶的国际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标准:
①ISO 15750-1:2002《钢桶 第1部分:最小总容量208L、210L和216.5L全开口钢桶》
②ISO 15750-2:2002《钢桶 第2部分:最小总容量212L、216L和230L闭口钢桶》
③ISO 15750-3:2002《钢桶 第三部分:嵌入式法兰封闭器系统》

2

国家标准(GB)

国家标准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国家标准在我国是最重要的技术规范,在国内整个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他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的内容相抵触。凡有国家标准的,就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颁布后,已有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钢桶的国家标准经过了多次的修定,目前钢桶系列标准还正在修定中。原先的GB/T 325标准是钢桶的基础标准,现已分解为五部分。加上其他一些特种钢桶的标准,钢桶国家标准已达十多项,具体标准请查看本书附录3《钢桶主要标准目录》。

3

行业标准(IB)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我国现有的钢桶行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蜂蜜包装钢桶》(GH/T 1015-1999)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香包装桶》(LY/T 1145-1993)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 钢桶》(FJ 1042-1996)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钢塑复合桶》(QB 1233-1991)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一氟三氯甲烷包装钢桶》(HG 2823-1997)

4

地方标准(QB)

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产品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效力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即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的代号为“QB”。

我国的钢桶地方标准有不少,但主要都是针对特种类型的钢桶,这些产品大多数用户都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需求。例如新疆的用来装番茄酱出口的锥形桶标准及沥青桶标准等。

5

企业标准(Q/B)

企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规范。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当企业标准被依法成立的合同采用作为合同质量条款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B”。

我国大部分制桶企业都有企业标准,这些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的非标钢桶产品而制定的。

在以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根据标准实施的性质,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一般是指有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具有指导意义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它具有参照采用和自愿执行的特征。推荐性标准附加符号为“T”表示。

钢桶国家标准中,除了《黄磷包装》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外,其它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

二、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分析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事故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确定产品责任奠定基础,因此,发生事故之后该事故是否为产品质量事故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要看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作为产品质量事故,一般来说,具有四种特征,如表6-3所示。

表6-3 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序号

法律特征

说明

1

事发原因的特殊性

产品质量事故与一般事故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根据的特殊性,即产品必须存在质量缺陷,并且该缺陷给用户造成了意外的灾害、变故。
如果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用户使用方法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
如果产品的质量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所致,则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事发时间的特殊性

产品质量事故与一般事故相比较,其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首先,事故的发生必须在产品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内。生产者对产品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用户明知产品已报废,而使用该产品,发生的事故应由用户自已负责。其次,事故的发生必须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质量事故发生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向用户送货途中,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

3

事故中当事人的特殊性

在产品质量事故中,就其责任主体而言,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是在运输或装卸过程造成的,生产者在赔偿了因产品质量事故而受害的用户的损失后,可以向运输或装卸者追偿。但产品的运输者或装卸者一般不是产品质量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受害人一般多为产品的用户,但如果给其他的第三方也造成了损害的,其也是产品质量事故中的受害人。

4

事故责任的综合性

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就其责任而言,责任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有时必须同时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可见,从责任的承担而言,产品质量事故的责任具有综合性。

三、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构成

如上所述,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意外变故、灾害。那么什么样的事故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呢?为此,有必要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合理的分析。一般而言,需具备以下要素: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事故是否属于产品的质量事故,首先我们可从其发生的原因入手进行分析。产品质量事故必须是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所引发。

一般认为,产品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产品警示上的缺陷。

(1)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前的设计上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安全因素;即使产品制造时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也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种设计缺陷,实践中较多地表现为未能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原材料和结构。设计上的缺陷,使产品虽然与设计人的预期目的完全相符合,但是产品却自始至终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安全的危险属性。

(2)产品的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失去控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在某些重要方面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性能标准,导致产品存在不安全性。从零部件的加工到组装成品的工艺流程中,每一个环节出现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因素,都会形成制造缺陷。有制造缺陷的产品投入市场而造成损害,生产者无疑要承担责任。

(3)产品的警示缺陷。是指没有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标志上明确清晰地告知产品使用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或者没有提醒使用者应当预防产品的有关危险。如产品的内在质量本身并无任何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

生产者可以通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标签等形式,向用户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用途、材料、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存方法、禁忌范围等等。如果生产者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提出警告或其警告没有明确说明危险,致使产品存在的不合理、不安全性造成了用户的损失,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在产品有效期内的使用过程中

作为一件产品,一般而言,它都有相应的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限。有的产品已经在其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但有些却没有。只有发生在其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的事故,并且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才是产品质量事故,生产者才对该事故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负责。如果说用户在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以外使用该产品引发事故,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只能由使用者自负。

除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应在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内外,该事故还应发生在使用过程中。换句话说,就是该产品的缺陷不仅应当在用户还没开始使用前已经存在,而且,该产品已经脱离了生产场所,已经由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以后才发生事故的。如果因其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发生在生产场所,发生在给用户送货的途中,则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产品质量事故。

3、事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事故一旦发生,有的可能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有的则可能没有。一般而言,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都需要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就事故的损害而言,一般有三种:人身损害,即他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财产损失,即给他人的除该发生事故的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了毁坏或损失等;精神损害,即使他人的心理、情感、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伤害,引起了精神利益的损失。

4、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如果只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由于该产品内在的缺陷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因果关系,该产品的制造者就不承担产品责任。

在产品责任中,确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为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像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一样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须联系,产品责任产生损害的原因是“产品缺陷”,因此,确定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往往利用因果关系推定才能实现。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消费者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因果关系推定所取代。一般而言,因果关系的推定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只在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客观造成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第二,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损害,即可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受害人只需说明自己是在正常合理使用产品时发生的损害,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总之,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产品责任必不可少的条件。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内在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是直接决定产品质量的人,因此要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在产品标签或合格证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保证产品达到这些质量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其产品质量就是不合格。但产品如果不合格而明确说明的,可免除其义务,比如:生产厂家将次品降价出卖,由于其销售时已说明是不合格产品了,所以即使是不合格产品,用户买了,也不承担责任。

2、生产者的外在标识义务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标识给产品的购买者以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介绍了产品的使用、保养条件,起到了指导用户的作用。许多制桶厂把产品的标识内容都标明在桶顶贴的合格证上,让人一目了然。为用户的挑选提供了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的标识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标识的指示不当或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会造成用户的误解,给他人以不便,严重的还会造成侵权损害,引起产品质量纠纷。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材料厚度或重量的,应当在产品上表明,或者预先向用户提供《用户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4)限期使用的产品,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钢桶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另外,用户用钢桶包装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包装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钢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生产者的质量禁止规范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如下禁止规范: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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