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底层管理文件(26)——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用工合同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本规定。
2.2 公司所有员工执行本规定。
2.3 总经理监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3 内容和要求
3.1 总要求
3.1.1 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法》按各部门经理的要求,对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合同员工)统一计划招聘,对合同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统一管理。
3.1.2 劳动合同制是指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由用工单位管理的用工形式。
3.1.3 合同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全日制用工岗位上工作,并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
3.1.4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合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协议。
3.1.5 公司在劳动合同制用工岗位上有人员需求时,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开招聘和录用。因完成某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任务,需短期聘用合同员工时,可采取资质审查的方式择优聘用。
3.1.6 公司与合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资质认证、绩效考评、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等方式竞争上岗。对资质认证、绩效考评不合格,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员工予以辞退处理。
3.2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3.2.1 公司与合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3.2.2 公司与新聘合同员工在工作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员工正式上班的三日内,人力资源部内勤将劳动合同文本及本规定送达合同员工本人,为合同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方便(合同员工愿意当即签订的除外)。
3.2.3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 合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具备上述条款外,还可以与合同员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2.4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原则上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选择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2.5 合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下列材料作为劳动合同文本的附件:
(1) 记录合同员工基本情况的《合同员工档案表》。
(2) 合同员工对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所作出的《合同员工承诺书》。
(3) 有工作经历的合同员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2.6 新聘合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新聘合同员工为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大学生的,还应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见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见习期含试用期,可互相重叠计算。
(1) 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签订其他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与同一合同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将不约定试用期。
(2) 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六个月;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为三个月;硕士以上毕业生不设见习期。
(3) 合同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2.7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合同员工的思想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情况,由综合管理部内勤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确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3.2.8 公司与合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从20 XX 年1 月1 日起,公司已与合同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员工没有本规定3.3.3条款和3.3.4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2.9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3.2.10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1)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3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3.3.1 公司与合同员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合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员工自愿填写声明书的除外。
(4)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合同员工权益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3.3 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合同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合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因违纪违法辞退、除名、开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5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合同员工,由合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
3.3.6 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规定3.3.4 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在公司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合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制作《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合同员工,由合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合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合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8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规定3.3.6 条款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规定3.3.6 第1 款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3.9 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辞职申请书》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与公司尚有未了结的经济赔偿事宜的。
(2)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3) 在公司从事重要工作岗位、担任重大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4) 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或脱密期未满的(另行约定的除外)。
3.3.10 所有辞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下列流程履行手续:
(1) 填写《辞职申请书》,将工作交接指定人员并履行审批手续。
(2) 合同员工履行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综合管理部负责结算并支付清合同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3) 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履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4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3.4.1 公司实行岗位薪金工资制度,合同员工工资实行易岗易薪。
3.4.2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合同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4.3 劳动合同期内,合同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3.4.4 劳动合同期内,合同员工因工负伤以及女合同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5 合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4.6 合同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4.7 合同员工的休假、作息制度等由公司依法另行制定,公司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8 合同员工内部退养、退休后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4.9 未按本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员工,取消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3.5 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
3.5.1 凡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合同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5.2 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合同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
(1)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对该合同员工执行脱密期,脱密期一般为六个月,脱密期期满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试用期内的合同员工)。
(2) 在脱密期间,公司将安排该合同员工转岗,合同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3.5.3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外,由公司出资培训、选送进行学历教育、选派出国工作(考察)的合同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服务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公司出资培训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四年,经培训后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服务期为五年。
(2) 公司出资选送(定向培养)就读双学位、硕士(含研究生班)、博士的,服务期为六年。
(3) 公司出资选派出国培训或工作(考察)的合同员工,培训或工作(考察)期一年以内的,服务期为五年;培训或工作(考察)期一年(含)至二年的,服务期为六年;培训或工作(考察)期二年及以上的,服务期为八年。
(4) 服务期的起始日期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由公司出资培训的,从培训期满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②由公司出资选送就读的,从毕业的次月开始计算;
③由公司选派出国工作(考察)的,从回国工作的次月开始计算。
3.6 经济补偿
3.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1) 合同员工依照本规定3.3.2 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公司依照本规定3. 3. 1 条款规定向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3) 公司依照本规定3.3.4 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除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规定3.3.6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2 经济补偿按合同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合同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合同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 合同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合同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的计算范围和方法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执行。
3.7 违约责任
3.7.1 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7.2 合同员工违反本规定3.5.2 条款规定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3.7.3 当事人双方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赔偿。
3.7.4 其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聘用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员工或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下列损失的连带责任:
(1) 对公司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8 劳动争议处理
3.8.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起诉,也可以协商解决。
3.8.2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3.8.3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8.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8.5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起诉。
3.8.6 仲裁、起诉程序和相关事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3.9 组织管理
3.9.1 为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公司使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综合管理部、合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员工人事档案中存档一份。
3.9.2 劳动合同签订后的次月,人力资源部按规定为合同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合同员工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为便千统一管理,公司将在每月的工资发放中,代扣合同员工参保的各类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额。
3.9.3 公司由综合管理部内勤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用于记录合同员工自进人公司起,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
3.9.4 公司建立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预报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内勤每月月底前将下个月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名单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对申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及时组织劳动合同续订工作。
3.9.5 各部门应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员工,按规定办理公款、公物移交及工作交接手续,所有手续结清后,方能离开。合同员工不配合的,公司将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本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公司应向该合同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和工资、奖金等,应在办结所有手续后支付。
3.9.6 综合管理部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合同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配合合同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9.7 合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其审批、发放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3.9.8 公司对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应长期保存;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离职手续等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10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有未尽事宜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4 相关文件
4.1 《劳动合同法》
4.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 相关表格和报告
5.1 《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略)
5.2 《合同员工档案表》(略)
5.3 《合同员工承诺书》(略)
5.4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略)
5.5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5.6 《辞职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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