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底层管理文件(25)——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或消除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
2 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本规定。
2.2 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2.3 管理者代表监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3 内容和要求
3.1 职业卫生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
3.2 识别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3.2.1 综合管理部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程序》,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
3.2.2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如下:
(1) 粉尘类:一般粉尘。
(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 化学物质类:氨气、苯、硫化氢、甲苯、二甲苯、甲醇、汽油、丁二烯、二甲基甲酰胺、乙烯、丙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硫化碳。
(4) 物理因素类:噪声。
(5) 其他危害因素:酸、碱等。
3.3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3.3.1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保处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3.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技术开发部应当向设计承包方提出采用无毒代替有毒物质、低毒代替高毒物质、自动化作业程度高、避免人员直接接触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技术要求。
3.3.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生产计划部负责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3.5 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3.4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3.4.1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4.2 人力资源处负责安排对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综合管理部和各部门配合提供培训内容和具体培训工作。
3.4.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3.4.4 综合管理部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在检测点告知牌上明示。
3.5 职业危害的削减控制
3.5.1 技术开发部进行如下工作的研究和应用:
(1) 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2) 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3.5.2 生产计划部根据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1) 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2) 设置安装毒物检测报警器,仪表专业人员定期安排校验,安保处、所属部门建立报警仪台账,确保受控、完好。
(3) 接触酸碱作业点设置洗眼冲淋设施,由所属部门专业人员对出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 对生产装置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和异常事故状态所带来的职业危害。
3.5.3 设备保障部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3.6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3.6.1 各车间设置应急器材箱,以备现场应急处理个人防护之用,由部门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管理。
3.6.2 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统计、采购、发放,建立特殊防护用品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6.3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6.4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保障部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 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
3.7.1 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1) 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能力,消除危险源。
(2)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密封和防腐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3) 尽可能对易燃有毒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排放。
(4) 在易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设备附近,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5) 为有毒有害岗位员工配备便携式检测仪,操作室配备空气呼吸器。
(6) 定期举办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事故状态应急处理能力。
(7)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的中文警示说明。
3.7.2 腐蚀性或化学灼伤危险物品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1) 改进工艺,实行密闭操作。
(2) 加强工艺设备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3) 生产操作时,穿好防酸碱腐蚀服,戴好防酸碱手套和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4) 在作业现场设置洗眼器喷淋设施。
3.7.3 生产性粉尘(一般)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1) 改革工艺过程,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粉尘危害。
(2) 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使密闭系统保待一定负压,防止粉尘外逸,安装除尘设施。
(3) 做好个人防护,佩戴防尘用品,加强个人卫生。
3.7.4 噪声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1)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控制和减少高噪声设备。
(2) 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
(3) 采取吸声、消声、隔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
(4)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防噪声耳塞。
3.7.5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1) 射线作业防护管理:进行射线作业,须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对工作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培训,作业时间预先告知相关员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
(2) 放射源料位仪防护管理:料位仪安装地点挂放明显的射线警示标志。检修或抢修料位仪安装处的设备,须关闭料位仪并且射线剂量检测合格。检查或检修安装有料位仪的设备内部,须进行拆装料位仪处理,拆装人员必须具有资质。
(3) 从事与放射性工作有关的人员,应按《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8 现场急救、事故处理
3.8.1 综合管理部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编制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演练。
3.8.2 急性职业中毒的急救处理,急救所需的药品、器材,由医疗卫生部门承担。
3.8.3 综合管理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自救互救培训,医疗卫生部门对培训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心肺复苏救护等技能。
3.8.4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互救,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组织事故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
3.9 职业卫生监测
3.9.1 综合管理部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程序》建立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应急监测、隐患点监测台账。
3.9.2 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工作由取得资质认可的专业机构承担。毒物每季度检测一次,噪声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挂牌公布于作业现场。
3.9.3 新建项目在投产试车前,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对本地环境进行检测,所属装置配合设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检测项目,提供平面监测图等相关资料。
3.10 职业健康监护
3.10.1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退休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10.2 根据本公司危害因素类别,对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职业禁忌证范围,综合管理部按时制订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计划。
3.10.3 综合管理部确定当年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并将人员名单提供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健康检查和复查工作,并负责将体检结果通告体检员工本人。
3.10.4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建立作业环境监测档案和职业(劳动)卫生档案。
3.10.5 人力资源部按照《记录控制程序》要求,建立历年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原始记录。
3.11 职业病防治管理
3.11.1 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人力资源处负责落实将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工会组织进行监督。
3.11.2 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3 人力资源部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3.11.4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处理:
(1) 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以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4)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5) 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
3.12 综合管理部按《记录控制程序》保持各类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记录。
3.13 纠正或预防措施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落实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
4 相关文件
4.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程序》
4.2《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4.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程序》
4.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5《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记录控制程序》
4.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9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5 相关表格和报告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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