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底层管理文件(22)——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物资供应部归口管理本规定。
2.2 各相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易燃易爆物品。
2.3 管理者代表监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3 术语
3.1 燃烧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 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千45℃的液体。
3.3 可燃液体:闪点大千45℃的液体。
3.4 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 爆炸下限: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 内容和要求
4.1 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4.1.1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2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1) 甲类:
①石油酿:闪点-21.7℃;
②苯:闪点4.44℃;
③工业甲醇:闪点11℃;
④二氯乙烷:闪点13℃;
⑤丙酮:20℃。
(2) 乙类:
①乙酸酐:闪点49.4℃;
②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3) 丙类:
①三氟化绷乙醚:闪点63.9℃;
②二乙醇胺:闪点146℃;
③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1.3 对千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1.4 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贮存现场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2 装卸运输要求
4.2.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4.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他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4.2.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4.2.4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4.2.5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4.2.6 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4.2.7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4.2.8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4.2.9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4.2.10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4.2.11 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4.3 贮存要求
4.3.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合贮存。
4.3.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4.3.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4.3.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4.3.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4.3.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4.3.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3.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4.3.11 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物资供应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3.12 氢气瓶、乙炊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m。
4.4 领用要求
4.4.1 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4.4.2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规定4.3 条款的有关要求。
4.5 火灾扑救
4.5.1 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4.5.2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1) 金属钾、钠、钙、镁、钦、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2) 比水轻、不溶千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器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及干粉灭火器灭火。
(3) 比水重、不溶千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4) 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及干粉灭火器灭火。
(5) 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灭火器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6) 对于其他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他灭火剂灭火。
(7) 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二氧化碳或氮气灭火器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4.6 废物处理
4.6.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4.6.2 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物资供应部会同产生废物的部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4.7 动火规定
4.7.1 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4.7.2 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4.7.3 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部门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物资供应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令》手续。
4.7.4 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4.8 监督检查
4.8.1 综合管理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除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4.8.2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责任部门进行纠正,必要时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 相关文件
5.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2《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6 相关表格和报告
6.1 《准用证》(略)
6.2 《动火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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