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底层管理文件(18)——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提高和保证锅炉的安全操作及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蒸汽锅炉及蒸汽管道的运行。
2 职责
2.1 设备保障部归口管理本规定。
2.2 动力中心负责锅炉房和蒸汽管道的日常运作及维修保养。
3 管理规定
3.1 公司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应遵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3.2 司炉人员资格
3.2.1 司炉人员须有劳动部门签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和《司炉操作证》。
3.2.2 独立操作人员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炉型和类别要求。
3.2.3 水质化验员须持有《水质化验操作证》。
3.3 锅炉运行
3.3.1 准备:
(1) 向锅炉进水的水质应经化验符合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2) 进水前应先开启排空阀,使之排出锅内空气,严禁边生火边进水,给水上升到最低水位时。
(3) 暂停给水,观察水位有无变化,无异常可继续给水到正常水位,投入燃料准备点火。
3.3.2 生火:
(1) 生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水容量大的锅炉,炉温更应缓慢上升。
(2) 生火至起压时间:水管锅炉应掌握在3 ~4h; 快装锅炉应掌握在2h 左右,冬季应适当延长。
(3) 有省煤器的锅炉应注意冷却省煤器,当大量冒出蒸汽时,可将排空阀关闭,开始升压。
3.3.3 升压:
(1) 当压力上升到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计;当气压上升到0.1~0.5MPa时,应冲洗压力表;当气压上升到0.2~0.3MPa时,应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
(2) 人孔、手孔和法兰联接处有松动的螺钉,在升压时应进行再拧紧。
(3) 当气压上升到工作压力后,再冲洗一次水位表,校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是否在设定值。
3.3.4 供气、暖管:
(1) 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2/3时进行。
(2) 在暖管中首先将分气缸疏水阀开启,并开启气缸排出干燥蒸汽时,开闭疏水阀,缓慢地开大主气阀,使分气缸与锅炉的气压相等。
3.3.5 运行:
(1) 使锅炉水位保待正常,气压保持平稳,保持良好的燃烧工况。
(2) 每班冲洗水信计至少二次(一次在交接班进行),运行中尽可能均衡地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
(3) 各处压力表应有封铅并经常核对压力指示是否正确,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4) 安全阀应校定后封铅并定期做手动或自动排气试验,定期排污应在低载荷时进行,每班至少二次(一次在交接班进行),并按炉水品质情况增加排污次数,如实填写记录签名后认可。
3.3.6 停炉:
(1) 压火停炉,停止进风和引风,关闭主气阀,进水到高于正常水位线,压火期间司炉一律不得离开锅炉,经常检查锅炉内气压、水位的变化情况。
(2) 正常停炉,将停炉时间通知各用气部门,并全面检查锅炉设备,将检查情况记入记录表内。操作程序:停止给煤,减少送引风量,使炉火渐渐熄灭。停止锅炉供气后向锅炉进水。使水位保持在正常水位稍高位置,关闭主气阀,开启空气阀,待锅内无压后方可下岗。
(3) 紧急停炉,停止给煤,停止送风,减弱引风,扒出炉膛内的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内浇水,迅速排放蒸汽、降低压力,遇严重缺水事故时,不得进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①水位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②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③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④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⑤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⑥放置在管路上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⑦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⑧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⑨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3.7 锅炉运行期间,司炉人员应做好《锅炉运行记录》。
3.4 保养与维护
3.4.1 运行2000h 后,检查燃烧设备、泄漏部位是否堵塞。
3.4.2 运行8~10天后,检查局部腐蚀、蒸气受压、安全阀、仪表、仪器、水泵是否正常。
3.4.3 运行15~20天后,检看锅筒辐射热和焊接部位、空气预热器、风机与风烟系统,化学监督装置,电器与仪表有无异常。
3.4.4 锅炉的保养与维护按《基础设施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锅炉保养与维护记录》。
3.5 记录控制
在锅炉运行的全过程(包括司炉人员、锅炉运行和保养与维护)中,应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保持相关的记录。
4 相关文件
4.1《记录控制程序》
4.2《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4.3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4.4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5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
5 相关表格和报告
5.1 《锅炉使用登记证》(略)
5.2 《定期检验合格证》(略)
5.3 《司炉操作证》(略)
5.4 《水质化验操作证》(略)
5.5 《锅炉运行记录》(略)
5.6 《锅炉保养与维护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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