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底层管理文件(16)——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起重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起重作业。
2 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本规定。
2.2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的起重作业进行具体管理。
2.3 生产副总经理监督、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3 内容和要求
3.1 通用要求
3.1.1 起重作业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嗑睡、不准开玩笑等。
3.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3.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3.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驾驶员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3.1.6 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3.1.7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3.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起重机驾驶员在联系或通知另一人前,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3.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他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3.1.10 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3.1.11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善放置在地面上。
3.1.12 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出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3.1.13 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 幻O.5m ,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3.1.14 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3.1.15 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 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3.1.16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铀定住。
3.1.17 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3.1.18 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3.1.19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1.20 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待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1.21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2 移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3.1.23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3.1.24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 ,也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部门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3.1.25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千表1 中的规定。
3.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的工作制度:
(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 斜拉歪吊重物时不吊。
(10) 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3.2 起重指挥人员
3.2.1 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3.2.2 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3.2.3 必须严格执行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与起重机驾驶员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3.2.4 应熟知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 部分:总则》和LD4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3.2.5 起重指挥人员应做到:
(1) 不能干涉起重机驾驶员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2) 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3) 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4) 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 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6) 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的安全措施。
(7) 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8) 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9) 在高处指挥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3.2.6 选择指挥位置时:
(1) 应保证与起重机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2) 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 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 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驾驶员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驾驶员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3.3 起重作业人员
3.3.1 作业前应:
(1) 穿戴好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品。
(2) 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3) 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3.3.2 作业中应:
(1) 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2)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3) 禁止司索或其他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起吊重物下。
(4) 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 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6)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7) 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8) 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9) 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10) 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11) 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采取措施保持平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12) 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3.3.3 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3.4 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3.4 车辆装载
3.4.1 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3.4.2 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3.4.3 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站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3.4.4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3.4.5 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3.4.6 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3.4.7 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驾驶员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3.5 手拉葫芦
3.5.1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3.5.2 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3.5.3 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3.5.4 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位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3.5.5 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3.5.6 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载荷范围内。
3.5. 7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载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3.5.8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3.5.9 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3.6 电动葫芦
3.6.1 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3.6.2 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位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3.6.3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应注意站立位置。
3.6.4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3.6.5 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3.6.6 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道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3.6.7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3.6.8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3.7 卷扬机
3.7.1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衡牢固,并设置可靠的地铀,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和起吊中的物件。
3.7.2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7.3 传动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3.7.4 对千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简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3.7.5 从卷简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千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千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3.7.6 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闱内不得有障碍物。
3.7.7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3.7.8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3.7.9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3.7.10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的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3.7.11 作业结束后,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3.8 移动式起重机
3.8.1 起重机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3.8.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3.8.3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8.4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3.8.5 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3.8.6 起重臂、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3.8.7 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3.8.8 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
3.8.9 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3.8.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连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3.8.11 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 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3.8.12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3.8.1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3.8.14 遇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3.8.15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3.8.16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3.8.17 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3.9 桥式起重机
3.9.1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9.2 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3.9.3 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3.9.4 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3.9.5 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3.9.6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
3.9.7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9.8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连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3.9.9 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舱内装卸物料。
3.9.10 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3.9.11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3.9.12 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3.9.13 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3.9.14 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3.9.1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在风力为六级及六级以上时禁止作业。
3.9.16 在起重机上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以防邻机碰撞。
3.9.17 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3.10 塔式起重机
3.10.1 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3.10.2 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符合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3.10.3 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
3.10.4 作业前重点检查:
(1) 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 主要部位联接螺栓不得松动。
(4)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 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 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 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 开始操作时,先鸣笛警示,提醒注意。
3.10.5 吊钩升得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 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3.10.6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3.10.7 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快到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3.10.8 提升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3.10.9 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千5m。
3.10.10 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3.10.11 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3.10.12 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垂直向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3.10.13 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他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3.10.14 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他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3.10.15 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3.10.16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3.10.17 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和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3.10.18 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m2的清况,为非工作风力。
3.10.19 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3.10.20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衡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3.10.21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 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3.10.22 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 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3.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必须戴安全带。
3.11 检查记录
起重作业的安全检查记入《安全检查记录》中,一般问题由安全员督促立即纠正,较大的问题由安全员决定由责任部门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整改。
4 相关文件
4.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3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4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 部分:总则》
4.5 LD 4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 相关表格和报告
5.1 《安全检查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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