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典型案例》
主讲/辛巧娟

程序文件(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检验或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
2 适用范围
对原材料、外购件以及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3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本程序。
3.2 相关部门和各车间配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实施。
3.3 技术副总经理监督、指导本程序的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产品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4.1.1 本公司产品的监测阶段主要为进货验证、工序检验和最终检验三个阶段,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适时进行型式检验,必要时实施其他监测。
4.1.2 生产计划部应在产品实现的策划过程中,确定产品所要求的验证、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接收准则(如产品标准等)。
4.1.3 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实现的策划的结果,制定各类产品各阶段的产品检验规范,明确时机、内容和方法。
(1) 确定检测的时机:
①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的进货检验和验证;
②在供方处对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的验证;
③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④产品的最终出厂检验和试验。
(2) 确定检测的内容和方法,包括:
①检测项目、检测点、检测频率;
②检测方法、抽样方案、判定依据;
③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④检测所必须具备的环境因素;
⑤规定或引用的验收准则/产品技术标准;
⑥规定应实施的记录。
4.1.4 检验或试验人员的授权:
(1) 综合管理部应对检验人员提出培训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检查员应持证上岗。
(2) 技术副总经理应以文件形式,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各级检验或试验人员,授权其开展检验或试验工作,并发给检验或试验人员专用印章。
4.2 进货验证
4.2.1 物资供应部按《采购控制程序》实施采购,在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进人公司后,由仓库保管员按送货单核对齐全后填写《人库单》,并将进货物品及供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合格证同时提请综合管理部进行进货验证。验证方式可包括:
(1) 观察、检验、工艺验证。
(2) 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
4.2.2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物资重要程度,在《进货验证规范》中对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规定不同的验证方式。
4.2.3 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经检验或验证后,检验员应将检验结果填人《进货验证记录》,合格时在《入库单》上签字或盖章,交物资供应部办理人库手续。
4.2.4 在供方现场的验证:
(1) 根据对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进行控制的要求,需要在供方现场对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进行验证时,综合管理部应规定验证的项目和要求。
(2) 物资供应部应在采购/外包合同/外包协议中规定本公司在供方现场进行验证的安排,以及验证后的放行方式。
(3) 物资供应部应按规定的时机通知综合管理部到供方现场实施验证。综合管理部应指派检验或试验人员到供方现场对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进行验证,并实施记录。
(4) 对于在供方现场进行验证并合格的产品,在进货时可以减少对其进行的检验和试验项目。
(5) 不论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的结论如何,都应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进货验证。
4.3 工序检测
4.3.1 首件检验
(1) 批量加工产品在每一批的首件加工完成后需经自检,自检合格后交下工序操作人员或班组长进行互检,互检合格后再交检验员进行专检确认。
(2) 检验员专检确认合格后,操作人员才能继续加工。
(3) 首件自检、互检和专检应在《随工单》上记录。
(4) 检验员将首件进行留样、做好标识。
4.3.2 加工过程检验
(1) 操作者在加工过程中,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实施自检,提交下工序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2)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验证,认定合格后方能继续加工,认定为不合格的交检验员确认。
(3) 检验员按照《工序检验规范》规定的检验频次、时间及检验项目和控制参数,对要求的工序实施过程巡检,并在《随工单》上记录。
(4) 检验员对确认的不合格品予以明显标识后,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4.4 最终检测
4.4.1 需确认所有的进货验证,工序检测活动均已完成并合格后,才能进行最终检测活动。
4.4.2 检验员依据公司《成品检验规范》进行逐项检测,并填写《产品检验报告》。
4.4.3 本公司无法检测而需要外委的检测项目,由综合管理部送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报告反馈给检验员作为对产品检测判定的依据。
4.4.4 经检测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并将其发至仓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必要时根据顾客的要求附上《零部件合格证》。
4.4.5 经检测不合格的成品由检验员做好标识并进行隔离,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4.5 例外放行和交付
4.5.1 除非经授权人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批准,否则在所有规定活动均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得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4.5.2 这类例外放行和交付应: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2) 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满足顾客的要求。
(3) 不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职业健康安全的伤害。
(4) 进行唯一性标识,以便于可“追回“管理。
(5) 必须每次办理放行手续,不能形成惯例。
4.6 型式检验和其他监测
4.6.1 产品标准要求时,应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1) 综合管理部应按型式检验周期实施自检项目,并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其他项目,或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全项检测。
(2) 对于委托专业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应进行调查、评价。
(3) 型式检验后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或综合管理部形成《型式检验报告》。
4.6.2 其他监测:
(1) 合同要求时,顾客或其指定代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可实施现场检查,综合管理部应做出相应的安排,并按规定的时机提请顾客或其代表实施监督检查。
(2) 对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综合管理部应按规定的检验时机和抽样数量,提请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检验。
4.7 检测记录
4.7.1 在检测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各项指标是否已按规定通过了检测及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
4.7.2 如有例外放行和交付,应记录其批准程序,记录应表明有权放行产品的责任者。
4.7.3 产品内部的各种检测记录由检验员交综合管理部保存,外部的各种检测记录由综合管理部收集管理。
4.8 在产品监视和测量中发现的各阶段、各类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5 相关文件
5.1《采购控制程序》
5.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 《进货验证规范》(略)
5.4 《工序检验规范》(略)
5.5 《成品检验规范》(略)
6 相关表格和报告
6.1 《进货验证记录》(略)
6.2 《入库单》(略)
6.3 《随工单》(略)
6.4 《产品检验报告》(略)
6.5 《零部件合格证》(略)
6.6 《产品合格证》(略)
6.7 《型式检验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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