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企业质量检验员培训教程》
杨文亮 辛巧娟 著
第七章 危险货物包装
第四节 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4. 跌落试验
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设计型号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见表7-8。除了平面着地的跌落之外,重心应位于撞击点的垂直上方。在特定的跌落试验可能有不止一个方向的情况下,应采用最薄弱部位进行试验。
表7-8 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容器 |
试验样品数量 |
跌落方向 |
钢桶
铝桶
除钢桶或铝桶之外的金属桶
钢罐
铝罐
胶合板桶
木制琵琶桶
纤维板桶
塑料桶和罐
圆柱形复合容器 |
6个
(每次跌落用3个) |
第一次跌落(用3个样品):容器应以凸边斜着撞击在冲击板上。如果容器没有凸边,则撞击在周边接缝上或一棱边上
第二次跌落(用另外3个样品):容器应以第一次跌落未试验过的最弱部位撞击在冲击板上,例如封闭装置,或者某些圆柱形桶,则接在桶身的纵向焊缝上 |
天然木箱
胶合板箱
再生木箱
纤维板箱
塑料箱
金刚或铝箱
箱形复合容器 |
5个
(每次跌落用1个) |
第一次跌落:底部平跌
第二次跌落:顶部平跌
第三次跌落:长侧面平跌
第四次跌落:短侧面平跌
第五次跌落:棱角着地 |
袋-单层有缝边 |
3个
(每袋跌落3次) |
第一次跌落:宽面平跌
第二次跌落:窄面平跌
第三次跌落:跌在袋的一端 |
袋-单层无缝边,或多层 |
3个
(每袋跌落2次) |
第一次跌落:宽面平跌
第二次跌落:跌在袋的一端 |
冲击板必须是坚硬、无弹性、平坦和水平的表面。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试验是用待运的固体或液体或用具有相同的物理性质的另一物质进行,跌落高度见表7-9所列。
表7-9 跌落高度(单位:m)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Ⅲ类包装 |
1.9 |
1.2 |
0.8 |
对于装在单一容器和组合容器中的液体,如果试验是用水进行的。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7-9;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必须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7-10计算。
表6-5 跌落高度与密度换算(单位:m)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Ⅲ类包装 |
d×1.5 |
d×1.0 |
d×0.67 |
通过试验的标准: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时必须是不漏的,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内外压力相等时是例外。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冲击板,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储器(例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已不再防撒漏但仍可保持其装载功能,试验样品仍作为通过试验。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容器或外容器,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也不得有内装物从内储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袋的最外层或外容器,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在撞击时封闭装置有少许排出物,但无进一步渗漏,不认为容器不合格。装第Ⅰ类货物的容器不得有任何破裂处。
5.密封性试验
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号都必须进行密封性试验;然而,对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要求进行此种试验。
试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和每个制造厂3个试验样品。
试验前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工作:将有透气口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透气口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透气口堵死。
试验方法和施加的压力:将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时施加内部空气压力,箝制方法不得影响试验结果。
施加的空气压力(表压)见表7-11所列。
表7-11 气密试验压力(单位:kPa)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Ⅲ类包装 |
不小于30 |
不小于20 |
不小于20 |
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通过试验的标准:不得有泄漏。
6. 内压(液压)试验
需进行试验的容器:拟装液体的所有设计型号的金属、塑料和复合容器都必须进行内压(液体)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这一试验。
试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和每个制造厂3个试验样品。
试验前容器的特殊准备工作:将有透气口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透气口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透气口堵死。
试验方法和施加的压力:金属容器和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经受5min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经受30min的试验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得影响试验结果。试验压力必须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①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规定的最大装载度和15℃的装货温度确定的);②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kPa;③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kPa。
此外,拟装Ⅰ类液体的包装容器,必须根据容器的制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250kPa(表压)下试验5min或30min。
通过试验的标准:容器不得泄漏。
7. 堆码试验
袋以外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号都必须进行堆码试验。
试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和每个制造厂3个试验样品。
试验方法:在试验样品的顶部表面施加一力量,此力量相当于运输时可能堆叠在它上面的同样数量包件的总质量。如果试验样品内装的液体的相对密度与待运液体的不同,则该力量应按后者计算。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必须是3m。试验时间为24h,但拟装液体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和6HH2,必须在不低于40℃的温度下经受28天的堆码试验。
通过试验的标准:试验样品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而言,不得有所装的物质从内储器和内容器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得显出可能对运输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评估之前,塑料容器必须冷却至环境温度。
8. 塞式木制琵琶桶的制桶工艺试验
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取一个试验样品。
试验方法:将制成2天以上的空琵琶桶,把中部以上部位的箍圈全部拆掉,用量具取琵琶桶上半部位横断面直径的变化。
通过试验的准则:琵琶桶上半部横断面直径的增大不得超过10%。
9. 渗透性试验
对拟装闪点低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和罐(6HA1除外),如采用铁路运输直接出口则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试验方法:将试验样品在盛装拟装物或标准溶液后在温度23℃、相对湿度50%的条件下保存28天。称取其在28天保存期前后的质量,并计算其渗透率。
通过试验的准则:渗透率不超过0.008g/h。
10. 试验报告
必须编写包括以下内容的试验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容器使用者:
(1)试验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3)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
(4)试验报告日期;
(5)容器制造厂;
(6)容器设计型号说明(例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例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或照片;
(7)最大容量;
(8)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
(9)试验说明和结果;
(10)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试验报告必须载有如下说明: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已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试验,使用其他包装方法或部件可能使报告作废。试验报告的一份副本必须送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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