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企业质量检验员培训教程》
杨文亮 辛巧娟 著
第七章 危险货物包装
第三节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法规
3. 小型气体容器、烟花爆竹、打火机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安全、卫生意识的加强,以及中国外贸出口的扩大,中国对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逐步由包装检验管理扩大到一些危险物品的管理,目前以正式实施检验的包括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烟花爆竹、打火打三种。
(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根据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气体充灌容器;
②容量不超过1000cm3,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并按总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企业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凭性能检验报告、包装件厂检验单、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际海运危规》及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SN 0324-94),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逐批实施检验,经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各地海事或港监部门对申报小型气体容器出口的危险货物核查《海运出口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及其外包装的《性能鉴定结果单》。港务部门凭以上两单对包装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给予装卸和承运。
(2)出口烟花爆竹:根据《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对出口烟花爆竹包装企业进行考核,并对经考核合格的企业发放登记代码,并报国家局备案。出口烟花爆竹包装生产企业登记有效期为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用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申请出口烟花爆竹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
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地检验包括以下方面:
①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②烟花爆竹品质安全项目(常规项目)检验:烟花爆竹品质安全项目检验在其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合格的基础上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换证凭单》。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
③出口烟花爆竹的包装使用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包装实行逐批使用鉴定,一般可结合常规项目检验同时进行。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达到Ⅱ类危险品包装要求,并应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经使用鉴定合格的烟花爆竹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否则不予放行。
出口烟花爆竹的口岸查验按以下方式进行。口岸局应按《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凡由产地以集装箱运至口岸直接出口的烟花爆竹,由产地局负责监装、施加集装箱封识,并在《出口换证凭单》备注栏上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序码,口岸局予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口:根据《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高品实放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31号)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企业进行考核,由各直属局对经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登记代码,并报国家局备案。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用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型式试验与常规试验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申请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声明》、《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包括以下方面:
①型式试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首次出口时,或者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全项型式试验。根据《关于延长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型式试验周期的通知》(质检检函[2003]024号)规定:对于连续出口的相同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的金属外壳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12个月,塑料外壳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9个月。
②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常规项目检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常规项目检验,在其全项型式试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内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换证凭单》。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应该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必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
③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包装使用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装实行逐批使用鉴定,一般可结合常规项目检验同时进行。盛装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运输包装,应达到Ⅱ类危险品包装要求,并应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及批号。经使用鉴定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否则不予放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口岸查验方式、内容基本类同出口烟花爆竹的查验。
4. 出口危险品包装质量许可管理
《关于公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38号)是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所有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险货和包装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和后续管理工作。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局或分支局提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经所在地直属局或分支局依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预审,并对其生产的包装抽样、封样送国家质检局认可的包装检测试验室进行检测。上述工作合格后,由质量检总局组织3~5名具有资格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评定工作。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3年后企业将继续生产应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获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包装质量进行监督审查。对于变更质量体系,改变产品设计,增加新类型产品或迁移生产地址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检验检疫机构在获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一年内发生因包装质量索赔、退货或发生运输事故的;半年内累计检验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实施细则》的,并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被吊销的企业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质量许可证管理,是中国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制度,淘汰一部分确定不具备危险货物包装生产条件的企业,促进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意识、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质量许可证制度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上,将检验把关工作延伸到包装的生产环节中,从根本上促进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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