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企业质量检验员培训教程》
杨文亮 辛巧娟 著
第六章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第四节 木、竹制运输包装件性能检验
一、木箱
木箱是传统的运输包装容器,虽然目前已逐步被瓦楞纸箱所取代,但由于木材具有质轻、强度较好、有弹性,对冲击和振动具有一定的抵抗性,易于加工成型等优点,所以仍有其优越性,在运输包装容器中仍有广泛使用,特别是机电产品的包装。
1.包装的要求
商品运输包装所使用的木箱应牢固、安全、适于运输;生产木箱所用的材料、辅助材料不与所盛装的商品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和包装效果的化学反应;对运输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包装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箱钉、打包带和带扣应牢固、无锈蚀;出口木箱应符合进口国环保、卫生和有关禁忌规定。
2.检验的抽样
(1)检验批:以采用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的木箱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不大于1000只。
(2)抽样方法:外观检验抽样依据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性能检验的样品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3)抽样数量:包装方法检验和外观检验抽样数见表6-45,一般检查水平为Ⅰ,合格质量水平为6.5。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见表6-46。
表6-45 外观检验抽样数
批量 |
抽样数量 |
批量 |
抽样数量 |
≤50 |
8 |
151~280 |
32 |
51~90 |
13 |
281~500 |
50 |
91~150 |
20 |
50l~1000 |
80 |
表6-46 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堆码试验 |
3 |
起吊试验 |
3 |
跌落试验 |
3 |
含水率试验 |
3 |
注: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前提下,同一个试样允许作多项试验。 |
3.外观检验
木箱外观缺陷分为重缺陷(用A表示)和轻缺陷(用B表示)。外观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6-47。其中只要重缺陷有一项不合格或轻缺陷有三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为不合格。若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小于或等于表6-48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合格。否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不合格。
表6-47 外观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缺陷类别 |
结构 |
普通木箱 |
符合GB/T 12464规定 |
A |
框架木箱 |
符合GB/T 7284规定 |
A |
异型木箱(系指结构与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木箱) |
符合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依据及有关设计技术标准 |
A |
材料 |
木材 |
主要受力构件选材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以及物理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和材料 |
A |
材质 |
活节
与
死节 |
主要受力构件 |
主要受力部位不允许有死节 |
A |
材长1000mm中,节子的个数不得超过5个,最大节子直径不得超过材宽的20%(死节必须修补),直径不足5mm的节子不计 |
B |
箱板 |
箱板最大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40%,最大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的25%(死节必须修补),直径不足5 mm的节子不计 |
B |
腐朽 |
不允许 |
A |
裂纹 |
主要受力
构件 |
不允许有贯通裂纹 |
A |
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3mm的裂纹不计) |
B |
箱板 |
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2mm的裂纹不计) |
B |
钝棱 |
主要受力构件 |
钝棱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度不得超过材宽的3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三分之一 |
B |
箱板 |
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4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二分之一 |
B |
弯曲 |
主要受力构件 |
顺弯、横弯不得超过1%,翘弯不得超过2% |
B |
箱板 |
顺弯、横弯不得超过2%,翘弯不得超过4% |
B |
斜纹 |
主要受力构件及箱板的斜纹倾斜度不允许超过20% |
B |
夹皮 |
不允许 |
A |
虫眼 |
主要受力构件材长1000mm中,虫眼个数不得超过4个,箱板不得超过10个(已修补虫眼例外),直径不足3mm虫眼不计 |
B |
霉变 |
不允许 |
A |
工艺加工 |
箱板接缝 |
对口接缝,接缝宽度不大于3mm |
B |
箱板面组合 |
组合板面色泽基本一致,表面平整,板面问应垂直无错位 |
B |
箱体尺寸 |
符合合同要求 |
B |
布钉 |
普通
木箱 |
用钉 |
侧面与端面、底面,端面与底面连接组装用钉应采用倒刺钉或螺纹钉 |
A |
钢钉长度为箱板厚度的2~3倍 |
B |
钉距 |
采用锯齿型均匀布钉,每块箱板的一端用钉不少于2个,大于120mm板宽一端用钉不少于3个,箱板表面不应显露钉头、钉尖,钢钉不得中途弯曲和钉在箱板接缝处
在保证每块箱板一端用钉不少于2个的前提下,箱板钉距为50mm |
B |
框架木箱 |
符合GB/T 7284的5.1规定 |
B |
加固带 |
普通木箱应使用加固带捆扎,且不得少于2道,必须用打包机抽紧 |
B |
护角护棱 |
框槊木箱应使用护角和护棱加固 |
B |
印刷标记 |
清晰、准确、无污染 |
B |
表6-48 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
样品数 |
合格
判定数 |
不合格
判定数 |
样品数 |
合格
判定数 |
不合格
判定数 |
≤8 |
l |
2 |
32 |
5 |
6 |
13 |
2 |
3 |
50 |
7 |
8 |
20 |
3 |
4 |
80 |
10 |
11 |
4.理化检验
木箱的理化检验项目为含水率试验,用木材水分测定仪测定,箱体的底面、侧面和端面至少分别测两次,求单个木箱的算术平均值。
样箱含水率不大于20%,则该箱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检验不合格。全部样箱均合格,则该项检验合格。
5.包装方法检验
(1)内衬方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内装物进行防潮、防尘、防锈、防病虫包装及缓冲包装等。
(2)加固措施:商品应垫稳、卡紧、固定于木箱内,以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会产生转动或碰撞。商品用螺栓固定在滑木上时,螺栓头应沉入滑木内,机电、易碎、易磨损等商品不应与木箱箱板直接接触。木箱外部可采用箱档、铁夹、铁角、钢带、塑料打包带或铁丝加固(铁丝只适用于长度在600mm以下的小型木箱),钢带、铁丝和塑料打包带应紧箍箱体。
(3)包装方法检验合格准则:包装方式、内衬方式及加固措施合理得当,则判为合格。
6.性能检验
木箱性能检验项目为:堆码试验、跌落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和垫起面、角、棱跌落试验)、起吊试验。
(1)堆码试验: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4857.3的要求及规定。堆码试验持续时间为不少于24h。堆码质量按公式4.1计算,其中堆码高度为3.5m,劣变系数K取值为2。
试验合格准则:样箱不倒塌、无破损,该样箱为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判不合格。
(2)跌落试验:
①垂直冲击跌落试验:质量不大于100 kg的包装件,应按GB/T 4857.5对其进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跌落高度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跌落顺序为:从包装件某一角和组成该角的三个面、三条棱开始跌落,每个包装件一般连续跌落7次。
表6-49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跌落高度
包装件质量,kg |
跌落高度,mm |
包装件质量,kg |
跌落高度,mm |
≤15 |
1 000 |
41~45 |
500 |
16~30 |
800 |
46~50 |
400 |
31~40 |
600 |
51~100 |
300 |
试验合格准则:试验样箱无明显破损、内装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判不合格。
②面、棱、角跌落试验:质量大于100kg的包装件应按GB/T 5398对其进行垫起面、棱、角跌落试验。跌落高度符合表6-50的规定,当试件无法达到预定提起的高度时,可将试件提到不致倾翻的最大高度。
表6-50 面、棱、角跌落试验跌落高度
包装件质量,kg |
跌落高度,mm |
包装件质量,kg |
跌落高度,mm |
100~500 |
400 |
2001~5000 |
200 |
501~1000 |
350 |
5001~10000 |
150 |
1001~2000 |
250 |
>10000 |
120 |
面跌落试验:将试件置于坚硬的水泥地面上,提起一条底棱,使其达到规定高度后,自由下落,每个面跌落两次。
棱跌落试验;将试件端面的一条底棱垫高10cm~15cm再提起相对一侧的底棱到预定的跌落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每个底棱跌落两次。
角跌落试验:将试件相邻两个角分别垫起约10cm和25cm,再将与垫起高度为25 cm的角相对的底角提起到预定的跌落高度后,使其自由下落,依次将试件底面四角各跌落2次。
试验合格准则:样箱无明显破损,内容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判不合格。
(3)起吊试验:质量大于500kg的木箱包装件应进行起吊试验。
将钢丝绳置于包装件的预定起吊位置,钢丝绳与包装顶面之间的夹角为45°~50°,用起吊装置以正常速度将包装件提升至一定高度(约1.0m~1.5m)后,以紧急起吊和制动方式反复上升、下降和左右运行5 min,再以正常速度(见表6-51)降落至地面,重复试验3~5次。
表6-51 起吊试验速度
包装件质量,t |
起吊速度,(m/min) |
<10 |
18 |
>10 |
9 |
试验合格准则:样箱无明显变形和破损,内盛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判不合格。
(4)性能检验合格准则:性能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
7.检疫
出口木箱必须进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1)现场检疫
①原料检疫 对不同时间进厂并经严格挑选的待加工原料(原木、板材等),应视疫情的发生情况,进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针对性检疫,加强疫情调查和防疫指导。从堆垛表面抽样后分层抽样调查。
原木、锯材等原料,每堆垛抽样不得少于3~6根(块)。每根样株选择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为10×10(cm)。不足上述量全部检查。
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虫蛀孔屑、虫粪、活虫,活蛹、病害症状等,对有树皮的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等有害生物。
②成品检疫 对木箱及一定范围的周边环境实施检疫,检查其是否带有活虫等有害生物。
③现场检疫判定准则 原料及成品检疫均未发现木箱带有活虫等有害生物,则判现场检疫合格。对现场检疫中发现的虫害等有害生物,要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送实验室鉴定。
(2)实验室检验
①虫害检验
对隐藏在干部(木材内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借助于显微镜、解剖镜等仪器设备,参考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进行鉴定。
对一时鉴定不出的虫害,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其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征,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②病虫害检验
病害检验:a.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b.观察病害的危害症状、病症等特点;c.根据症状特征,进行相关病原菌的鉴定。
寄生线虫鉴定:a.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周围的土壤;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于剥离;c.分离后用固定液固定,用显微镜直接观察鉴定。
③室内检疫判定准则
发现双边协定或有入境国(地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则判检疫不合格。发现一般性有害生物超标的,则判检疫不合格。
(3)检疫合格判定准则:现场检疫合格或室内检疫合格者,则判该批木箱检疫合格。如有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木箱检疫不合格。检疫不合格的木箱不得用于盛装货物出口。
对于不合格的情况,经熏蒸、热处理、防腐处理或经换货、重新整理等检疫处理,可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准予放行。复检仍不合格的,则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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