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铁桶由制造厂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6.2 铁桶应作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
a. 基本尺寸:以普通量具检测,应符合本标准4.1和4.8条规定。
b. 外观质量:采用手感、目测或通用量具检测,并应符合本标准4.2、4.3和4.12、4.14条规定。
c. 渗漏试验:产品应符合本标准5.1.1和5.1.2条规定。
6.2.2 产品主要材料有变动或生产工艺作重大改变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并以一年为一个检查周期。
6.3 产品交货条件
6.3.1 产品规定在厂内交货。
6.3.2 产品交货按协议进行。需方对产品质量验收,以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为依据。按检验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供方有责任将有缺陷的产品剔除后,再次提出验收。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除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对方提出外,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按本标准的规定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