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钢桶由制造厂质量监督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5.2 钢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本标准3.1、3.2、3.3、3.4为出厂检验项目。
5.2.2 本标准规定的第4章为型式检验项目。
5.3 样品数、不合格的分类与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5.3.1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抽样数见表2.
表2
试验项目 |
样品数量 |
本标准4.1、4.2、4.3、4.4 |
3 |
气密试验 |
3 |
跌落试验 |
6 |
堆码试验 |
3 |
5.3.2 不合格的分类
a)A类不合格:3.5所涉及的项目;
b)B类不合格:3.1、3.2、3.3、3.4所涉及的项目。
5.3.3 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a)A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1项;
b)B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4项。
5.3.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
5.4.1.1 每班产量为一批。
5.4.1.2 各项目的抽样数按表2规定。
5.4.1.3 按上述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5.4.2 型式检验
5.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5.4.2.2 各项目的抽样数按表2的规定。
5.4.2.3 按上述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5.5 不合格批处理
不合格批中的钢桶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