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桶包装标准应用指南》
编著/杨文亮 辛巧娟
印刷工业出版社
第一章 钢桶通用国家标准
第六节 检验规则
8.1.2 型式检验
8.1.2.1 本部分第6章全部内容为型式检验项目,抽样数为9个,检验程序如下:
a)取3个样桶对6.1、6.2和6.3.2、6.3.3、6.3.4进行检验,然后用此3个样桶进行气密试验,再用此3个样桶进行液压试验;
b)余下的6个样桶,取3个样桶进行堆码试验,然后用这6个样桶进行跌落试验。 |
【解读要点】
抽样标准规定在产品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中,应根据该产品的实际需要和实施上的可能选择试验项目,并将这些试验项目归并,尽可能减少试验组数,降低试验样本的消耗。
本标准将型式试验所需要检验项目组成五个试验组。
第一试验组:“取3个样桶对6.1、6.2和6.3.2、6.3.3、6.3.4进行检验”;
第二试验组:“然后用此3个样桶进行气密试验”;
第三试验组:“再用此3个样桶进行液压试验”;
第四试验组:“余下的6个样桶,取3个样桶进行堆码试验”;
第五试验组:“然后用这6个样桶进行跌落试验”。
本标准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是根据GB/T 2829的规定确定的,第一组RQL=65,DL=Ⅰ,n=3;第二组至第五组RQL=30,DL=Ⅰ,n=3。GB/T 2828规定原则上按每个试验组分别规定不合格质量水平,本条按标准的要求规定第一试验组的质量不合格水平RQL为65、判别水平DL为Ⅰ。第二至第五试验组的质量不合格水平RQL为30、判别水平DL为Ⅰ。抽样方案为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每组抽取样本量为3。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对样本单位进行检验。
8.1.2.2 钢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解读要点】
钢桶生产企业遇到本条a、b、c、d规定的情况时,生产厂要调整生产设备和工艺装配。调整后生产的钢桶质量能否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只有对钢桶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才能判定钢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所以制桶企业遇有本条规定的a、b、d的情况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本条c规定按一定周期检验该周期内生产过程稳定性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以半年为一个周期。
有时候,在生产实践中,常常遇到在出厂检验的时候,突然发现大量不合格品,产品质量出现波动情况,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时候,企业会组织各部门对质量波动原因进行排查分析,查到产品质量产生波动的原因后,进行整改。整改有时需要更换原材料、或者更换设备配件或工装、或者修改工艺参数等。这种情况下,在恢复生产后,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以确认问题确实得到了解决。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可能会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当产品包装出口货物时,商检部门也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有时候用户也可能对产品质量不放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这种情况下的试验都是非计划性的,随时有可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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