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桶包装标准应用指南》
编著/杨文亮 辛巧娟
印刷工业出版社
第一章 钢桶通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技术要求
本节对GB/T 325.1中有关技术要求部分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6 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桶身、桶顶和桶底均由整张薄钢板制成,不允许拼接。 |
【解读要点】
要求“桶身、桶顶和桶底由整张薄钢板制成,不允许拼接。”这一规定是由GB 325-64《200L闭口钢桶》标准中提出来的,在钢桶国家标准的多次修订和发展中,这一规定始终得以延用。但是,目前的钢桶国际标准,已不是50年前那个单一的200L闭口钢桶的标准,随着制桶技术的发展,在环保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这样的标准规定,已为国际社会所不解。
在钢桶国际标准中(ISO 15750),就没有提出“不允许拼接”这样的规定,只是要求“桶身、桶盖和桶底应该根据钢桶的用途,用厚度足够的钢板制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0版)中也没有“不允许拼接”这一规定,其中6.1.4.1.1条内容是:“桶身和桶两端须用钢板制造,钢板的型号和厚度应足以适合于钢桶的容量和用途。”并在备注中要求,用于钢桶制造的钢板,应满足ISO 3573《商品级和冲压级热轧碳素薄钢板》及ISO 3574《商品级和冲压级冷轧碳素薄钢板》的标准要求。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的“等效包装”的概念,所谓等效包装是指包装的结构、制造工艺和方法不同,但性能和使用效果均与标准规定的包装相同的包装。等效包装的概念来源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该书第九章中规定:“本章对包装容器的要求是根据目前所使用的包装容器提出来的。考虑到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本建议书不反对使用不同于本章所提出规格的容器,只要这些容器是等效的,能为主管当局所接受,并能承受本章提出的各种试验。”这样看来,等效包装的核心是指与标准规定不同的包装,其性能是能承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九章提出的各种试验,能保障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并被国家主管当局认可。
等效包装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中的应用,河南商检局曾研制的轻型200升闭口钢桶和湖北商检局研制的出口黄磷桶,这两项等效包装都是从降低钢桶材料厚度出发,节约钢材,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常见的桶身拼接开口钢桶,是指桶身用两块钢板拼接,也即两道焊缝,用于盛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开口钢桶。国内有几家制桶企业曾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反复试制,生产出了桶身拼接的开口钢桶,经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用于盛装硫化钠(俗名硫化碱)出口,取得了良好效果。
硫化纳(含结晶水大于等于30%的)属第8类腐蚀品, Ⅱ类包装,黄色、粉红或白色易潮解的晶体,薄片或块状,密度1.43,有臭味,溶于水,与酸反应放出易燃有毒的硫化氢气体。生产出的硫化纳在180℃时以液体状态浇注入开口钢桶,自然冷却成一块整体状,并与钢桶浑然一体。这种钢桶与硫化纳间紧密贴接的关系,使硫化钠反过来加强了钢桶的强度。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开始了桶身拼接开口钢桶的尝试。
从某种用途上讲,桶身拼接可以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包装成本,而且也能够满足钢桶质量的要求。例如硫化钠钢桶选用的钢板规格有两种,第一种为 1000×2000mm,第二种为850×1500mm,钢桶规格为φ420×720 mm,桶身不拼接的钢桶第一种规格原料利用率为78%,第二种规格为71%。现采用桶身拼接(两道焊接),两种规格的钢板搭配使用,原料利用率可提高到98%。从另一方面讲,第一种规格的钢板桶身不拼接每吨可生产钢桶126只,第二种可生产115只。采用两种规格搭配拼接,每吨可生产钢桶158只。
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和出口装运使用,桶身拼接的钢桶未出现检验不合格及质量事故。所以,这种桶身拼接的钢桶,可适用于盛装固体危险货物,但不宜用于盛装液体及I类包装的危险货物。
了解、掌握、充分利用等效包装的规定,可降低包装生产成本,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效包装的使用打破了长期以来只能按标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框框,为人们不断研制等效包装提供了广阔天地。
由此看来,拼接钢桶既然能满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那么对于普通货物的包装来说,应该更不成问题。只要制造技术先进,质量有保证,而且检验和使用都不成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应该逐步接受“等效包装”这一环保理念。当然,要用户接受这一理念,还须我们共同努力,但首先要做的是:从标准的规定中走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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