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桶包装标准应用指南》
编著/杨文亮 辛巧娟
印刷工业出版社
第一章 钢桶通用国家标准
第二节 原辅材料
5.4 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药品时,卷边密封填料及封闭器密封件和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
【解读要点】
用钢桶盛装食品或药品的,目前多数出口的产品,除了在钢桶内壁涂装涂料外,还会在钢桶内设置内衬袋或内容器(如番茄酱桶、中药材桶等)。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考虑本条标准的规定。对于食品直接接触钢桶内壁的情况,如蜂蜜桶、果汁桶等,则必须采用食品级的内涂料、密封件和密封胶,以防污染内装物。
目前对于钢桶直接接触食品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下面做个简单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条标准中所说的“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废止,取代其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钢桶包装的要求与条款有以下几条: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2、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3、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5、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7、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 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由于近年来食品卫生方面事故频出,国家也相应加强了食品卫生法的执行力度。目前,国内用于钢桶食品卫生安全规定的,除了食品卫生法外,主要是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现就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钢桶用添加剂的标准术语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改善最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
以上标准术语,规定了钢桶生产使用的密封胶、密封圈、内涂料等均包括在添加剂范围内。
2、钢桶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在与食品接触中,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钢桶)中的用量。
(4)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3、钢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
在标准GB 9685-2008的附录A中,详细列出了所有可用于钢桶的添加剂名称及使用要求。需要了解详细资料时,可查阅标准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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