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事故案例分析》
杨文亮 辛巧娟 编著

上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环境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对企业例行检查是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
无数事实证明,有效的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秩序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第一节 企业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法定职责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作为安全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目的是:
(一)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人的操作有很大的自由性,常常受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影响,尤其是繁重、有毒有害、单调重复的作业,最易违反规定,按照省力、简便、快速的办法去操作,即使是危险作业,在安全生产一段时间后,麻痹大意、疏忽侥幸的思想也会增长,形成自由操作。安全检查就是要通过监察、监督、调查、了解、查证,及早发现不安全行为,并通过提醒、说服、劝告、批评、警告,直至处分、调离等,消除不安全行为,提高工艺操作的可靠性。
(二)及时发现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程度
设备由于腐蚀、老化、磨损、龟裂等原因,易发生故障;作业环境温度、温度、整洁程度等也因时因地而异;建筑物、设施的损坏、渗漏、倾斜,物料的变化,能量的流动等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安全检查就是要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或采取临时辅助措施。对于危险和毒害严重的劳动条件,提出改造计划,督促实现。
(三)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
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等的缺陷都能影响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就是要直接查找或通过具体问题发现管理缺陷,并及时纠正弥补。
(四)发现潜在危险,预设防范措施
按照事故逻辑思维,观察、研究、分析能否发生重大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条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及遭受的损失和伤亡,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这是从系统、全局出发的安全检查,具有重要的宏观指导意义。
(五)及时发现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安全检查既可以检查问题,又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比较分析,发现安全生产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
(六)结合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安全检查的过程就是宣传、讲解、运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过程,由于结合实际,容易深入人心,收到实效。
二、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
(一)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条例》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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