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地多家制桶厂将危废油漆桶弃在河岸,村民举报其污染河流
文/杨柳
江苏多家制桶企业将其废油漆桶随意丢弃在厂外河岸,而这些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当地检方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监管单位消除了河流环境污染隐患。
4月29日,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包括上述的江苏省制桶企业危废处置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4起案件。
村民举报有制桶企业污染河流
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实地走访
案情通报显示,江苏某地多家制桶企业,将制桶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油漆桶随意弃置于厂区内及厂外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进而影响到邻近河流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5月30日,人民检察院根据村民举报,发现有多家制桶企业存在污染河流环境的行为,并成立专门调查组后对多家制桶企业进行实地走访。
检察官调查发现,部分制桶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漆桶,随意弃置于厂区及河岸。该院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收集环境污染风险和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证据。
6月,人民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制桶企业所在乡镇等七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七家监管单位制订整改方案
300多个废油漆桶被转至危废仓库
七家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各单位相继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制订整改方案: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对相关企业及员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责令各企业将废油漆桶收集至专门危废仓库,并张贴危废标识;要求企业及时登陆“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废油漆桶转运、处置的情况,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的完善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工作全程跟进,助推七家单位稳步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有三百多个废油漆桶被转运至专门危废仓库,相关环境得到了有效整治,消除了河流环境污染隐患。同时积极助推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废油漆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环境监管的网格化效应。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首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方面灵活采用进入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措施。其次,本案办理还促进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对废油漆桶属于危废的认识,提升了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的力度;再次,根据三定方案,向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实现整合多部门力量,凝聚各方合力,常抓不懈,共同推进海洋环境整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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