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旧包装钢桶交由原钢桶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合法?
文/杨柳
问题:
在环保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产生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交由原供应商回收的,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管理上又有哪些要求呢?

回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的属性认定。
根据《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第一条中“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由此可以得知,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
那么什么是“用于原始用途”呢?
“126号文”第二条规定:
“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为了避免对“原所有者”的理解误差,《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以下简称“573号文”)进行了专门定义:“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所以,按照“573号文”关于“原所有者”的定义,企业产生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供应商、经销商回收的前提是:原供应商、经销商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既然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企业在管理上是否可以松懈呢?“126号文”第三条规定:“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管理。”所以企业产生的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要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并确保各项贮存、运输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昆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