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郑某成等非法处置废旧包装桶污染环境,抓!
文/杨柳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等人处收购盛放过润滑油、白乳胶等物的废包装桶,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内利用劈桶机、压桶机将废金属桶加工成桶皮后销售,其中向沧州、山东等地销售约47.6吨,违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经鉴定,郑某成非法处置废旧包装桶产生的疑似油性不明废液、油泥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其滴漏、散落造成院内土壤严重污染。被告人张某明知郑某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仍先后向郑某成出售危险废物包装桶约17吨,非法获利47,82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成收购点内现场查扣废工业树脂桶、废橡胶桶、废润滑油桶等共计约15吨,公安机关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支出人民币68,471元。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成、张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期间张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47,827元、支付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68,471元。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成违反国家规定,无经营资质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其处理金属桶过程中散落的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郑某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出售危险废物约17吨,应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考虑被告人郑某成当庭不如实供述,被告人张某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7,827元;没收郑某成的作案工具压桶机、劈桶机;二被告人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68,471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大量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废品”源源不断地产生,构造完善的废品回收体系,对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意义。但近年来,类似本案被告人从事废品回收行业的人员,因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层出不穷。本案中不仅被告人郑某成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而且从延伸的案情还体现其出售的附着有危险废物的废桶被他人收购后再次非法处置并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有部分废桶流向了食品加工行业,足见此类犯罪的危害何其巨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不仅惩处了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的从业人员,还惩处了利益链条上游的销售者,并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警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