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公司擅自卖旧钢桶获得1612元,结果被罚60万元
文/三哥
淮安一 公司负责人 , 擅自将62只树脂空桶卖给废品收购站 , 获利仅1612元 , 没想到 违反了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结果被罚款60万元 。
2021年1月14日 , 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 员 在 调查某废品收购站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时 , 发现存 在 经营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 许可证 的 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 违法行为 。 经进一 步调查发现 , 2021年1月11日至12日 , 淮安某高 分子科技 有 限公司内部进行卫生整理 , 整理出树脂空桶62只(约一 吨) 。 公司负责人 谢某认为 62只树脂空桶存放 在 厂区内影响企业 内部整洁 , 并认为 这 些空桶还能 “卖些钱” , 遂擅自将这 62只树脂空桶出售给“陈某废品收购站” , 所得款项1612元(现金)被其留用 。 经查阅公司环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 金湖生态环境局认定谢某擅自出售 的 62只树脂空桶(约一 吨)为 危险废物 。

谢某 的 上 述行为 违反了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的 环境违法行为 , 是 典型 的 案中 案 。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 十二 条规定 , 给予谢某罚款六十万元 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二 十条和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 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 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
金湖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 表示 , 这 个 案例具 有 一 点 的 启示意义 , 作为 企业 , 应该严格遵守国家 有 关危险废物管理 的 规定 , 增强企业 及负责人 的 环保意识 , 落实企业 环保主体责任 。
通讯员: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曹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