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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文/固废前沿

【导读】消除企业环保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环保管理能力

【如何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无排污许可证产生固体废物”作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针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规定为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求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作为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利用、处置单位的责任人员,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风险,掌握风险防范方法和措施,就显得很有必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要有效避免该法律规定带来的风险,应当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如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什么是“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对于上述三个问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均进行了规定,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在此进行归纳总结:

一、如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填写口诀:每车一联单,多类一份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

(三)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二、如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三)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四)联单保存期限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三、什么是“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所谓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主要是指在转移前未履行报批、申请、报告程序和义务的以下情形:

(一)未报批转移计划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未申请领取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三)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企业就不会在转移危险废物方面出现风险从而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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