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2修订版(2021中文版)
文/杨柳

图书封面
【导言】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和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有关的各国际组织。
《建议书》第一版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编写, 1956 年首次出版(ST/ECA/43-E/CN.2/170) 。
为了适应技术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专家委员会在随后的历届会议上,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 年4 月26 日第645 G(XXIII)号决议及之后的有关决议,对《建议书》进行了定期修订和增补。
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1996 年12 月2 日至10 日)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第一版,并作为附件收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第十修订版。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将《规章范本》直接纳入所有运输方式的国家和国际规章,从而加强协调统一,便利所有有关法律文书的定期修订,也可使各会员国政府、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节省大量资源。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 年10 月26 日第1999/65 号决议扩大了专家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增加了在各种监管制度下适用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全球统一问题。这些监管制度分别涉及诸如运输、工作场所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
委员会经过重组,更名为“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一个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小组委员会和一个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第十届会议(2020 年12 月11 日)通过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一系列修改,主要涉及蓄电系统(包括修改悝电池组的标记和未配备过充保护的组装电池组的运输规定);有纤维增强塑料罐壳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要求;危险货物一览表;以及与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的协调。
《建议书》第二十二修订版收入了文件ST/SG/AC.10/48/Add.l 中印发的所有修改。
委员会第十届会议还通过了对《试验和标准手册》的一系列修改(ST/SG/AC. I 0/48/Add.2) 和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修改(ST/SG/AC.10/48/Add.3) 。委员会通过的修改将反映在《手册》第七修订版的修正l(STiSG/AC.10/11/Rev.7/Amend.l)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第九修订版(ST/SG/AC.10/30/Rev.9) 中。
本出版物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秘书处编写,秘书处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专家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
【目录】
【第一卷】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原则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各类危险货物的定义
托运程序
应急反应
遵章保证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意外和事故的报告
图1: 新的或修订的物质分类应向联合国提交的数据单
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
目录
第1 部分:一般规定、定义、培训和安全
第2 部分:分类
第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
附录
附录A: 类属和未另作规定的正式运输名称一览表
附录B: 术语汇编
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物质和物品索引
【第二卷】
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续)
第4 部分: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
第5 部分:托运程序
第6 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第7 部分:有关运输作业的规定
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8 年版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二十二修订版的段、表、图编号对照表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1、本建议书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1 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新物质和新材料的出现、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特别是确保民众、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编写的。《建议书》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和负责管制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组织。这些建议不适用于须遵守专门的国际或国家规定的远洋或内陆散装货船或油轮的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2、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是以《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形式,作为本文件的附件提出的。《规章范本》的目的是提出一套基本规定,使各国和国际上对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规定能够统一发展;然而《规章范本》也保持了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兼容可能需要满足的任何特殊要求。希望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修改和制订他们负责的规章时,遵守本《规章范本》规定的原则,从而对这方面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作出贡献。此外,应尽可能采用新的结构、格式和内容,以便形成一套使用便捷的方法,便利执行机构的工作和减少行政负担。虽然只是建议,但《规章范本》所用的措词却是强制性的(即在英文本全文中均使用“shall" 而不用“should"),以便于将《规章范本》直接用作国家和国际运输规章的基础。
3 、《规章范本》的范围,应确保对所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的人都有使用价值。除其他方面外,《规章范本》包括了分类原则和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一览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菱形标志牌以及运输单据等。此外,还对一些特定类别的货物规定了特殊要求。如果这套分类、一览表、包装、标记、标签、菱形标志牌和运输单据制度能普遍采用,承运人、发货人和检验机关将从运输、装卸和检查程序的简化和费时手续的减少中受益。总而言之,他们的工作将得到方便,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障碍将相应减少。而与此同时,随着被列为“危险”类的货物的贸易不断增长,其好处也将日益显现。
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原则
4、管制危险货物运输,是为了尽可能防止对人或财产发生事故,防止环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受到损害。同时,制定的规章应不妨碍这类货物的流动,但这不包括那些过于危险而不应受理运输的货物。除了这一例外情况,制定规章的目的是消除危险或使危险减到最小,从而使运输成为可能。因此,这既是一个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便利运输问题。
5、作为本文件附件的《规章范本》,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规章范本》对运输的规定,有时可能因操作原因适用其他要求。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各类危险货物的定义
6、根据涉及的危险类型对货物进行分类,既要符合技术条件,又要尽可能不与现行的规章发生抵触。应注意的是,分类号码的次序并不表示危险程度的次序。
7、建议的定义,目的是为了标明哪些货物是危险的,按其特性应归入哪一类。制定这些定义是为了提供一个各种国家和国际规章有可能遵循的共同样板。这些定义与危险货物一览表一并使用,可作为必须使用本规章人员的指南。这些定义有相当程度的标准化,同时保有一定的灵活性,使人们能够考虑各种不同的情况。《规章范本》中的物质分类,是根据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按图1 中的表格向委员会提交的数据作出的。然而委员会并没有正式认可所提交的实际数据。
8、《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 I 0/11/Rev. 7 和Amend.I)介绍了联合国对某些类型危险货物进行分类的方案,说明了据认为最为有效的试验方法和程序,以便向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对需要运输的物质和物品作出正确分类。应注意的是,《手册》并不是试验程序的简明表述,不会准确无误地导致对产品的恰当分类,因此,《手册》假定试验部门有能力,并将分类的责任留给试验部门。如果有正当理由,主管部门可酌情决定省略某些试验,改变试验细节,或要求另外增加试验项目,以便就一种产品的危险性获得可靠和符合实际的评估。
9、废物的运输,应根据其危险性和《规章范本》中的标准,按适当类别的要求进行。不受《规章范本》约束但属于《巴塞尔公约》2 范围内的废物,可按第9 类的要求运输。
10、列入第1 至第9 类的许多物质被认为对环境有害,除在海运的情况下,不一定都具体规定另加标签。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和混合物,有关标准见《规章范本》第2.9 章。
11、很多托运货物经过熏蒸剂的处理,这些熏蒸剂在运输过程中构成一定的危险,特别是工人在打开货物运输单元时可能会在无意中与之接触。《规章范本》将经过熏蒸消毒的货物运输单元作为须遵守第5 部分托运程序中要求特别单据和警告标志的托运货物处理。
托运程序
12、危险货物提交运输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将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危险充分告知运输过程中可能与该货物接触的所有人员。通常的做法是:使用特别的包装件标记和标签表明货物的危险性;把有关的资料写在运输单据上;及在货物运输单元上挂菱形标志牌。本文件所附的《规章范本》规定了这方面的要求。
13、《规章范本》5.2.2.2 段中建议的标签,应贴在货物或包装件上。标签制度是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为达到如下目的而建立的:
(a) 可在一定距离内从危险货物所贴标签的一般外观(符号、颜色和形状)上,容易地加以辨认,
(b) 利用标签上的颜色,作为如何装卸、堆放和隔离的初步指示。
14、在某些情况下,如认为一件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较小,或者货物是按有限数量包装时,可不贴标签。在这种情况下,包装件可能需要标明所属的类或项以及包装类别号码。
15、危险货物运输单据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传达与提交运输货物的危险性有关的基本资料。为此,必须在托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单据中列入一些基本资料,除非《规章范本》另有豁免。当然,一些国家的主管部门或国际组织还可能认为有必要要求提供其他资料。但是,《规章范本》中列出了提交任何一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每一危险物质、材料或物品必须提供的基本资料。
应急反应
16、有关的国家机构和/或国际组织应制定在运输危险货物期间发生事故或意外时应采取的应急规定,以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对于放射性物质,有关规定的相应准则载于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No.TS-G-1.2 (ST-3):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反应的计划和准备》,维也纳(2002 年)。
遵章保证
17、主管部门应确保本规章得到遵守。履行这项职责的措施包括制定并执行一套方案,监督包装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和保养,危险货物的分类,以及发货人和承运人对包装件的准备、运输单据、装卸和堆放等,证明《规章范本》的各项规定确实得到遵守。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18、主管部门应确保放射性物质的托运、认可运输和运输,均符合《规章范本》中规定的辐射防护方案。主管部门应安排定期检查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人员所受辐射的剂量,保证防护与安全系统符合《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GSR Paxi 3 号,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14 年))。
意外和事故的报告
19、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对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意外和事故通报作出规定。《规章范本》的7.1.9节对这方面的基本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各国或国际组织认为与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报告或报告摘要(例如涉及包装和罐体损坏、重大泄漏等方面的报告),应提交小组委员会审议和酌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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