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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桶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水性涂料被罚4.88万元

文/三哥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某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公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公布了“今年首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1日,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包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涂装工段使用油性涂料、稀释剂进行生产,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2、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4.88万元。

3、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某市今年查处的首起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例,打响了工业涂装企业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工作的“第一枪”,体现了VOCs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理念转变。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源头替代既能够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又能够减少企业对末端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和建设投入,是推进涉VOCs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

4、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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