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学法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章第11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几个基本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一切人都能构成的,只能由特定的人构成。即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职工, 不是指上述单位所有的职工,而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的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 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工程师、调度员、安全员、化验员、车间主任、厂长、矿长等等。这些人在生产中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对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 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的承担者。至于从事非生产性工作的其他人员, 如党团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 他们的职责分工决定了他们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他们因工作不负责任而构成犯罪, 应按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论处。
二、上述生产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必须是造成重大伤亡或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行为没有引起上述严重后果, 就不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由行为人的过失构成,是过失犯罪。因为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重大事故的发生,但他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往往是故意的,以致造成了重大事故。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重大事故,就要按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文处理, 如果以反社会为目的就要按照有关的反计会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很大, 每一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都应当在工作中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认真对待本职工作, 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要防止可能造成事故的一切行为,如工作时打闹嘻笑、敷衍马虎、玩忽职守、盲目自负、逞强蛮干, 或者为图省事、赶进度、争报酬而违章冒险作业等等。有些职工平时轻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自以为出不了大事,这种侥幸心理是很有害的, 及至酿成犯罪便追悔莫及了。
刑法第114条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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