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单的货物名称与危包证的不符是怎么回事?
文/刘欢
本周遇到一个好玩的的事,是关于性能单和危包证货物名称不相符的事。欢哥针对这个问题怎么来说呢,还是先看下两者的不同吧。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 性能单和危包证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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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单 |
危包证 |
定义 |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结果单。是海关向申请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能够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的证单。 |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简称“危包证”。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检定合格,并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也就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包装要求合规的证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针对的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
针对的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 |
检验依据 |
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依据,检验依据包括国际规范、国标、行标等;主要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SN/T 0370.2-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 0987.1-2013 出口危险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GB 19432-2009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等; |
申请人 |
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 |
使用人 |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 |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 |
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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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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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需填写拟装货物的名称(一个大类的名称) |

需按照实际货物情况填写(中/英文) |
证书顺序 |
包装生产后,先有性能单。 |
依据性能单,在装载实际货物后出具包装证。 |
按照上述比较,性能单是包装生产企业针对拟装危险货物包装来出的。危包证是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凭借性能单针对所装危险货物后的包装所得。简单来说就是出具性能单的时候所装的货物名称相对来说比较模糊。只有包装容器在装载了准确的危险货物后危包证上才会按照真实的产品名称来体现。
欢哥提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性能单都适用于危险货物的危包证。一定要注意危险货物所对应UN NO.的包装类与性能单UN标记相匹配。否则该性能单对应的包装容器是不能装载包装类较高危险货物的。

欢哥提问:
UN标记中字母“X”能承载什么包装类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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