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包性能单是个啥?
文/欢哥的笔记
随着近年来一直有企业不断的在挑战如何“省心、省力”的运输危险货物。造成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事故频发,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其实危险货物一直是国家严管严控的,并且商品检验这块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欢哥带大家来梳理一下这个出口申请危包证时使用的性能单。
1.性能单的定义
性能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结果单。是海关向申请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能够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的证单。
提示:其实性能单主要是针对危险货物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这是出口企业在申请危包证时所提供的必要文件。也是包装材料制造商按订购企业的产品要求而委托定制生产的包装。按包装数量抽取一定比例样品送往企业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依据见下文。
2.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3.检验依据标准及项目:
SN/T 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
GB 19521.13 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4 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GB 19434.6 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3危险货物电石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常用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汇总表
包装类型 |
检验项目 |
危险货物包装
(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 |
跌落试验、气密(密封性)试验、液压试验、堆码试验、渗透性试验、液密封口试验 |
小型气体容器
(能承受不大于1.2MPa压力的,容量不大于1000ml的容器) |
密封性试验、压力试验、温度试验、跌落试验(玻璃材质除外) |
中型散装容器
(集装袋为例) |
跌落试验、拽落试验、正位试验、顶部吊拉试验、撕裂试验、堆码试验 |
大型容器
(大包装) |
顶部提升试验、底部提升试验、跌落试验、堆码试验 |
出口电石包装 |
气密试验、跌落试验、堆码试验 |


4.性能单解读:

A.申请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企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名称)
B.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需详细注明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包装容器的种类包括桶、罐、箱、袋、复合容器等,材质包括钢、铝、天然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纺织品、多层纸、金属、玻璃等,类别包括开口或闭口;规格型号是指包装的尺寸大小;
C.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需填写符合联合国《规章范本》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标记。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6.1章的规定,每一危险货物包装都必须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相当的明显标记。标记内容包括联合国容器符号、容器种类编码、包装类别、货物状态、容器生产国及制造厂代码、生产年份月份及批次等关键信息;
D.包装容器数量:需真实填写申报数量,如100桶、5000袋;
E.生产日期: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起止日期;
F.拟装货物名称:需填写拟装货物的名称、状态及比重
G.检验依据: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依据,检验依据包括国际规范、国标、行标等;主要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SN/T0370.2-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0987.1-2013 出口危险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GB19432-2009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等;
H.拟装货物类别:需注明拟装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
I.联合国编号:需注明拟装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一般为UN开头的4位数代码;
J.运输方式:需注明拟装货物是为海运、空运、铁路或公路;
K.检验结果: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符合几类包装标准,包装分为Ⅰ、Ⅱ、Ⅲ三类,并由具备资质的海关关员签字;
L.包装使用人:需注明本《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应包装容器的使用人;
M.本单有效期:需注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截至日期;
提示:有效期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N.分批出境核销:需海关在企业申报使用后对已使用的数量、剩余数量及日期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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