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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以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探讨中国金属包装涂料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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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国际惯例(3)公众安全

文/杨柳

第三章 公众安全

制定包装法规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商品包装足以保护商品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保护消费者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时代,各国相关的包装法规相继颁布,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属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各国的商品标贴法令中,关于食品、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示的规定,关于玩具适用年龄限制标示的规定,关于化学品包装上的"警告”和“注意事项”标示的规定等等,都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之目的(对于标贴法令本书将在第五章作详细介绍)。关于商品包装安全结构的各种规定,如美国关于柜台出售药必须采用防止偷换和污染的保护性包装的规定,各国关于使用防止儿童误服有毒化学品的防护盖的规定等,也都是出于事先防范的考虑,为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国对包装的安全性有以下要求。

一、美国对零售药物包装的规定

1982 年秋天,美国芝加哥发生了一起震撼全国的药物中毒致死事件, 7名市民因服用掺有氪化物的止痛药泰宁乐(Tylenol) 致死,据判断,有歹徒事先从药店购买此药,拆开胶囊,掺入氮化物,再设法放回药店和超级市场。因泰宁乐系胶囊包装,被人掺入异物后不留痕迹,因此造成这一悲剧。

事件发生后,生产泰宁乐胶囊的壮生公司被迫收回并销毁所有已出厂的这种药品,对未出厂的药品改用拆封后会留下痕迹的防污染包装。公司为新包装大做广告,并悬赏十万美元缉拿掺毒歹徒,为此共花去费用近一亿美元。同时,死者家属控告该公司过失杀人,该公司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也免不了破财消灾,予以赔偿。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 于同年11 月5 日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了防破坏包装新规定,要求凡通过柜台上零售的易被人放毒破坏的药品,均须有防止坏人掺假放毒的保护性包装(Tern-per- Evident packaging),使—般人能够清楚地识别已被拆封的药品从而加以拒绝。这一新规定适用于下列药品:

(1) 一切在柜台上出售的药品(仅皮科药物、牙膏(粉)、胰岛素除外) ;

(2) 漱口用卫生药水;(3) 阴道外用药;

(4) 隐形眼镜药水及做这种药水溶液的药片。

防污染的保护性包装的具体包装方式可由制造商自行选择,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

(1) 透明薄膜包裹。用透明膜包裹药品或药品容器,薄膜撕破后才能开启或取出药品。

(2) 泡罩包装。将药片或药品容器封在泡罩内,封合在纸板上,撕破泡罩才能取出药品。

(3) 热收缩包装。通过加热,将药品容器裹在印有标记的热收缩薄膜内。

(4) 安全保险盖。以安全保险盖封住药品容器,开启时盖子将被破碎或杻断。

(5) 喷雾容器。这类容器本身具有防止掺假性能。

在上述保护性包装上,应用文字向顾客说明包装特点,并加上警告性语句,例如:

(1)如封条已破,请勿接受;

(2)如封条已破,请勿服用。

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将这一规定转发各出口部门,要求按此规定进行出口药物的包装,以保证对美出口药品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二、美国关于防止儿童开启包装的规定

美国FDA 于1972 年以正式立法规定所有药物之包装均须具备防止儿童误服之功能,且必须经过“儿童试验”及“成人试验”才可上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防止儿童误饮含有毒性的化学品,如杀虫剂、杀鼠剂、抛光剂、除草剂、消毒剂、游泳池化学品等,规定各种毒性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使用儿童安全盖,防止儿童开启此类容器。

在美国应用最广的防止儿童开启的包装(Chi Id Res is i an i packaging) 有多种结构形式:

(1) 双层瓶盖。外层为不透明PP (聚丙烯)材料制造,内层为较软的透明PE (聚乙烯)材料,二盖之中心点以轴相连,内盖内缘有旋封线,外盖内缘有锯齿。

(2) 压旋盖。医院药房依医师处方配药所用之包装,瓶口及外瓶盖内缘均无螺纹,以模造的特殊锯齿取代,一凹一凸,正好嵌合,封盖或开盖时要经过边压边旋或边拔边旋的动作,使用方便且儿童不易开启。

(3) 嵌合盖。瓶口有—圈突出线,有—凹下小缺口,瓶盖内缘有—小凸出点,封盖时将瓶盖的凸出物对准瓶颈线上的小缺口压下,旋转瓶盖,即被锁住,开启时反向为之。

三、法国关于儿童防护盖的规定

1、目的

儿童防护盖起到双重作用,一是作为包装容器的盖子,二是防止儿童开启。因此盖子必须与被盖的包装容器吻合,同时要采取某些措施,使儿童难以开启,以保护儿童的安全。

2、防护盖的性能要求

(1) 防护盖对一定的年龄范围的儿童有一定的抗力,以致他们不能开启。

(2) 防护盖对成年人来说,开启毫无困难。

(3) 防护盖应通过本规定指定的各种测试。

(4) 防护盖不能有碍于成人开启和复盖,因此包装容器的主体或盖上应有明确的文字或图形表明开启的地位和方法。

3、儿童测试方法

(1) 年龄范围。—般选择正常健康的42—51 个月的儿童200 名,男女各半,分为若干测试小组进行。

(2) 第一阶段测试。在没有任何开启指示说明的情况下,每个儿童开启5 分钟。

(3) 第二阶段测试。所有儿童(包括第一阶段测试时已打开盖的儿童)都参加。这个阶段的测试,测试者只提供一项开启指示,不作任何口头的暗示。

(4) 测试结果评估。第一阶段测试中85 %以上儿童不能开启;第二阶段测试中有80 %以上儿童不能开启,视为达到设计要求。

4、成人测试方法

(1) 年龄分组。18—45 岁的人100 名组成一组, 65—70 岁的人70 名组成另一组。每个组要有70 %的女性和30 %的男性。

(2) 第一阶段测试。参加测试的人首先阅读文字、图形说明,测试主持人不作任何口头说明,要求在5 分钟内开盖。

(3) 第二阶段测试。复盖,在30 秒内重新开启并再次封盖。

(4) 测试结果评估。90 %以上的人能开启儿童防护盖,且复盖也不成问题,视为达到设计要求。

四、欧共体玩具安全法令

欧共体规定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所有上市玩具都须加贴CE 检验标志。目前法国,西班牙已执行这项法令,意大利、荷兰、丹麦等正在完成立法手续,法国对该项法令的实施最为严格。

法国为配合CE 标志法规之实施,采取以下措施:

(1) 授权法国国家实验室、Wolff 实验室和Pourguery 实验室负责对玩具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并核发CE 标志。

(2) 在法国申请CE 标志,须由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向上述实验室提出设计及制造方式的详细说明书和产品制造地点及储存地点等资料。经实验室检验、认为符合安全规定,才可核发CE 标志。

(3) CE 标志连同公司名称`地址`商标等均应明显、牢固地标示于玩具本身或包装上,同时禁止粘贴一切与CE 标志产生混淆的其他标志。

(4) 对出售无CE 标志玩具者,处以2500—5000 法郎之罚款。西班牙虽未正式颁布关于实施CE 标志的行政命令,但已开始执行这项规定。该国授权核发CE 标志的检验机构为AENOR 。

五、包装不善达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各国由于包装不善造成伤害而诉诸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凡由于产品(包装)构造上的不安全而对购买者造成身体伤害的,生产厂即使没有过失,也要负“无过失赔偿责任“,如果伤害是由于设计上有缺陷,或没有加上适当的警告标示,生产厂也要负责,受害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包装结构上的不安全而造成购买者伤害,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玻璃瓶爆裂伤人。这类案件较多。上海在1988 年中也曾发生过饮料瓶多次爆裂伤人而涉讼之案件。

(2) 瓶盖、罐盖不合格造成伤害和拆封困难。香棕酒的软木塞栓如果没有用细绳系牢,开启时会突然跳出伤人。美国一个律师在一个月中曾处理过3 件这种案件,另一位律师一年中也处理过8件。三片罐的罐盖开启后割伤手指,也常有发生,国内因此有"罐头好吃盖难开”之说。有些塑料袋没有撕开口,有些纸盒的拆封线不明显,消费者无法开启,这类包装的产品常被消费者认为是低级品。

(3) 包装袋上“警告语“印刷不清。美国一个工人用螺丝起子打开一袋具有腐蚀性的苏打粉时,袋里的苏打粉突然喷出,造成该工人双眼受损,视力减退。诉讼时,原告律师指出,如果袋上装一个灌装阀,就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意外事件;只在袋子的一面印"警告语”,降低了警告效果,且警告语印刷设计不当,不易辨认,也不明显,没有用图形和符号说明,不识字者或外国籍工人看不懂,因此制造商应负赔偿责任。

(4)传统的铅焊接罐在高压、高温杀菌时,焊接部位的铅和硫化铁渗入食品,造成铅污染。

为防止玻璃瓶爆裂伤害,美国规定瓶装饮料如果需要长途运输(特别是在盛暑季节),必须能承受华氏200 度的高温和2—3 小时的连续颠簸和振动。日本1975 年实施的碳酸饮料玻瓶的技术要求为,玻瓶自离地面75 厘米高处跌落后,必须有95%的破片不飞出直径1 米的范围之外。

欧美各国生产的食品罐头已由传统的铅焊接罐改为冲拔式的二片罐,即使使用三片罐,也改用电阻焊或激光焊接新工艺。美国已于1991 年停止使用铅焊接罐。美国FDA 估计以铅焊接罐包装的进口食品不到10% ,所以提议完全禁止使用铅焊接罐的食品罐头进口,所制定的有关法规将于1993 年年底生效。日本为了防止铅污染,保护公众的健康,也已逐步取消铅焊接食品罐头,改用无锡铁或冲拔式二片罐。因此铅焊接罐的禁止使用,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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