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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以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探讨中国金属包装涂料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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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国际惯例(5)标贴法令

文/杨柳

第五章 标贴法令

为了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权益和工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商品标示中出现虚假,误导或欺骗的陈述,特别是防止在对食物`药品的制造日期、有效期和保存期,对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对玩具的适用年龄和安全警示等进行虚假的或错误的标示,一些主要工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产品标贴法令,进入该国(地区)的商品标贴均须遵守其有关规定。

各国产品标贴法令大致有下述几种形式:

(1) 综合性的产品标示法。如美国《公平包装标示法》、《日本公平竞争标示规约》等;

(2) 按大类商品制定的产品标示法。如食品`药品、服装、玩具等标示法规;

(3) 按包装形式制定的产品标示法规。如美国《喷雾容器标贴规定》、香港《预包装食物标示规定》等。

一、美国产品标示法

1、美国公平包装标示法

这是该国对消费商品包装和标示的总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之主要陈列面上,字体及标示位置应醒目、易懂、易读,并大致与包装之底面平行。

(2) 厂商名称地址。消费商品之标贴或包装应显著标明制造者、包装者或总经销商之名称地址。若商品制造者名称不标明在标签或包装上,应用制造者(Manufacturer for) 或总经销(Distribut-ed bv) 或其他足以表明此种事实之词句。

(3) 净装数量之标示。该法对净装数量(Net content) 标示有下列主要规定:

A、应标示在包装主要陈列面。如包装之正反两面或各面图案均相同者,则各面均视为主要陈列面,均应标示规定之事项。如因容器体积小而将标示设在其封盖上,于零售时向顾客展示,则其封盖亦视为主要陈列面。商品净装数量应标示在主要陈列面下部占陈列面高度三分之一的位置,并大致与底面平行。但主要陈列面之面积在5 平方英寸以下的例外。

B、数量标示文字应自成一单元。其上下与其他文字之间,至少应保留与数量标示文字等高之空间。左右两端也应与其他文字保持距离,其距离至少应等于"Net" 的"N" 之两倍宽度。

C、内容物净装数量的表示。净装数量应表示除去所有包装材料后之商品净量,其中:加压状况下包装的产品,若附有使用说明时,可标出解除压力后之净量;喷雾商品中所含之喷射剂视为商品之一部分;液态商品应用液态计量单位标示,固态、粘液状、固体与液体混合的商品,以及半固态商品,应以重量单位标示。

D、双重净量说明,对净装数量可以并列形式标示:

NET 150g (5.30Z)

NET 238m I (250g)

1992 年4 月,美国政府公告修改有关产品标贴的规定,实行似公制标示,目前采用的常衡英两/磅(以16 英两为1 磅)可以继续作为补充内容标示。

E、误差的限制。容许商品在重量和尺寸上存在合理误差;但是若整批货物中每一包装之平均数量均少于标示数量,则对任何一件包装的毫无理由的短少均不予认可,即使同一批货物中其他包装之净数量有所超出亦然。

F、数量标示的显著性。数量标示必须为显明易读之粗体字(印刷或打字),并与其他图文形成鲜明对比,此种对比可藉印刷、版面安排、颜色对比、浮压或模铸法达成。玻璃或塑料容器表面之标示图文以吹塑、模铸、浮压等方法成型者,其数量标示与其他图文或底面间之对比关系可不受此限制。

2、美国食品标示规定

食品标贴必须按法规要求同时以外文及英文标示,其内容是:

(1) 制造,包装或经销商名称及其城市和邮区号。

(2) 净重。1994 年起使用公制(例如1 磅= 454 克),目前常用、的常衡英两/磅可以继续作为补充标示。液体产品1 品脱(1Pint) 以上而不足1 加仑时,以液体标示,同时以夸脱(quart) 标示,如:“40 液盎司(1 (1/4)夸脱)”。

容器中装有作充填用而不供食用的液体的商品,如盐水浸泡的橄榄,必须标明固形量,如“Net wt (8/2) OZ, wt of o I i ve (5/ 4) OZ" (净重8 (1 /2)盎司,其中橄榄净重5(1/4) 盎司)。

(3) 名称。应如实表示商品的品质,例如不得将脱脂牛奶称为全奶 ;还应表示产品之型态,即表明产品是整个的(whole) ,还是切片、碎片 。

(4) 成分。产品的各种成分依含量多寡次序标列,食品添加剂及色素必须列在成分表上。

(5) 营养表示。美国新食品标示法(1994 年生效)规定,要求食品厂在包装上注明食品包含的热量卡数、脂肪克数、胆固醇毫克数,以及钠、糖、蛋白质克数等,并要求提供FDA 推荐的每日饮食营养标准,供消费者比照参考。例如:每日标准热量为2000 卡,脂肪少于65 克,钠少于2400 毫克,糖类少于300 克等。美国新食品标示法适用于政府管理范围内的肉类及非肉类食品,包括餐厅贩卖的包装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店现场供应的新鲜食品。

3、美国药品标示规定

药品应标示下列各点:

(1) 制造厂商、包装厂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

(2) 以公制计量单位表示的包装内药品的净重,目前常艺的常玺萤而向[j磅可以作为补充使用。

(3) 药品活性成分的清单。

(4) 药品效果、用途、服用量、服用方法。例如“人参茶”标示“恢复疲劳`增强体力”, "菊花晶”标示“清心明目”等。但药品在进入市场销售前,须先送诸美国FDA 试验,证明有效,才可标示和销售。

4、美国纺织品标示规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85 年5 月17 日起实施修订的纺织品标示规定,包括:

(1) 纺织品原产国之标示

A、进口产品:由其它国家输入美国之产品,须以标签注明其成分,制造商名称,制造国或加工国。

B、本国产品:须标示是:a 完全以美国原料在美国制造;或b 全部或部分采用进口原料在美制成;或c 部分在美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属于b 或c 的产品可用“进口” (Imported) 或相当字眼代替原产国之名称,例如“以进口布料在美国制造(Made in USAof imported fabric) 。

(2) 标签的位置。有领成衣之原产国标签须置于领内,其它资讯则可标示于衣服之其它明显位置;无领产品之各项资料须标示于明显部位。

(3) 经外包装的产品之标示。著纺织品销售时之包装将保存至最终消费者拆封,包装内产品(袜子除外)及外包装皆须分别标示前述必须标示之资料;若透过包装仍可清楚辨识产品的标签,则无须另行在外包装上标示。

5、美国服装标签新规定

每件服装都应有标签或吊牌,其内容应包括:

(1) 原产地。美国对纺织品、成衣进口采取限制性的配额制,每一品种产品的数量超过其配额的部分不准进口,因此对“原产地”标示的要求特别严格。在美国生产的服装,应有“美国制造”字样。用进口面料在美国生产的服装,应有“用进口布料在美国制造“字样。

(2) 纤维成分。

(3) 注册号码或公司名称。

(4) 洗涤说明或纺织品国际保养符号。国际保养符号见本书附录一。

(5) 原料棉花产地。如有50 %以上的原料棉为美棉,可标上“美国棉花”标志。美国国际棉业协会(CCI) 规定,各国防织厂、零售商制造、销售的纱及纺织品,如所用原料棉花有50 %以上为美棉,而且品质符合CCI 的要求,可得到CCI 授权在纺品上加“美国棉花” (Cotton USA) 的标志,以提高该纺织品的知名度和表示系高级纺织品。

6、美国玩具标示规定

(1) 玩具上要标示适宜使用该项玩具的儿童的最低年龄。

(2) 使用说明必须适合某种年龄的儿童阅读,并容易理解。

(3) 有些玩具须在包装的主要展示面标上警告标示,指明可能带来的危险。例如:浮水玩具要标出:"注意,非救生设备”;使用塑料袋的玩具,应在塑料袋上标示:"警告:此非玩具,塑料袋应远离婴孩及儿童,以防窒息”。

(4) 标上制造商标志和玩具编号。

(5) 标上玩具安全标志”ST “标志 。

7、美国喷雾容器标贴规定

药品、化妆、清洁用品、杀虫剂、杀真菌剂、杀鼠剂等采取喷雾容器包装时,其标贴应按以下规定制作:

(1) 提供主要信息。包括商标牌号、品名、商品特性、主要功用。

(2) 标明重量。净重必须印在在标签正面底部,字的大小(高度)为6~12 点(point, 每点= 0.3527 毫米)。净重以公制单位标示,可并列目前所采用的常衡英两/磅,例如:净重28.35 克/2.5 英两。

加拿大要求使用喷雾容器的剃须膏、喷发膏、除腋臭剂等产品,在包装标贴上应以毫升标示内容产品的数量;其它喷雾产品的数量一律以克重标示,包括其混合物和喷发推进液。

(3) 提出必要的预告和警告。包括:

A、有效期。药品的喷雾容器产品一般在大气温度下存放三年,其活性成分可能有10 %恶化变质。为此美国FDA 要求在标贴上标出产品的有效期限(Expiry Date) 。

B、批准代号。一般放在容器底部,采取喷墨印刷。例如杀虫剂,应标出两组批准代码:

EPA (美国环保署) Reg. NO. 11715—157

EPA EST.NO. 11715 TN-01

上一行为环保署批准号和配方号码,下一行为环保署批准号,工厂所在地代号TN (Tennessee 田纳西州)及工厂编号。

C、用法指导。常用的标示有:“使用前请先摇动”(SHAKEwELL BEFORE USE) ; “切勿朝向人的面部和眼睛喷发” (NEV-ER SPRAY TOwARD FACE OR EYES) 。

D、警告。美国环保署根据产品危险程度的分类表,规定了以下警告性字句分:毒性(POISON) 、危险性(DANGER) 、警告或注意(WARNING 或CAUTION)类。其标示方式例如:

警告:放在儿童不能触及处(WARNING: KEEP OUT OF REACH OF CHILDREN)

注意:内容物处于压力之下(CAUTION: CONTENTS UNDER PRESSURE)危险:极易燃烧,切勿近火(DANGER : EXTREMELY FLAMMABLE, DO NOT USE OR STORE NEAR FIRE)

危险:切勿贮藏于温度超过120F 的地方(DANGER: DO NOT STORE ABOVE 120F)

工厂所拟的标贴上的文字,事先必须经美国环保署(EPA) 审查和同意,变更字句时也如此。特别是杀虫剂喷雾容器, EPA 要求其标贴将产品的化学特性、活性成分等标示得十分精确,申请批准标贴注册需提交的详细说明文件可能达到一百页以上, EPA 对标贴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测试,直至批准,前后可能需要18—36 个月的作业时间。

二、加拿大产品标示法

1、加拿大对进口货来源国标示的规定

加拿大总督委员会和税务部规定,下列五类商品出口到加拿大时,须以记号、盖印,商标或挂上标签,用清晰的英文或法文,在显眼的地方标明商品的来源国。这些标记必须不会被遮盖,不会被磨损或弄得模糊不清。记号、印志,商标或标签均须有永久性,与商品共存。只有慈善用途的捐赠品,礼品或遗赠品,进口商或其雇员自用而非转售给消费者的物品,出口到加拿大后再转运出口的商品,可以不受本规定的限制。须标明来源国的进口商品是:

(1) 个人或家庭用的商品:铝质或铸铁的煮食器具、浴垫、毛巾、擦布、电池、毛毯,刷子(包括牙刷)、蜡烛,装食品或饮品的用具,打火机、钟表、热水瓶、刀叉、电声器材(留声机、收音机、成套接收器,录音机、电视机等)、厨房用具,刀剪,除草机、铅笔,棉布枕套和床单,安全刀片、温度计、瓷砖,雨伞。

(2) 金属器具:钢管,金属或塑料窗帘,挫刀、电子管。

(3) 运动物品及工艺品:印度风格的手工艺品、运动手表,自行车、装饰品,以加拿大纪念品形式设计的捷瓷纹垂、别针、手锡、钥匙圈等,用纺织纤维制成的包扎礼品的丝带,绳子,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物品。

(4) 纸制品:装货的纸盒、纸箱。

(5) 服装:靴,鞋,拖鞋、围裙,背心、纺织品,鞋带,部分或全部皮制手套、钱包,帽子,针织衣物,塑料雨衣、天然或合成纺织物品;

2、加拿大进口纺织品标示规定

(1) 纤维成分。以英法文同时注明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凡重量超过全部纤维重量5 %的各种纤维及成分的百分比均应明确列出,小于5 %的以“其他纤维”标示。

(2) 原产地。除了旧服装(不包括工厂次品及瑕疵退货品)之外,所有进口服装类产品,均须标示原产地,包括生产国,制造商名称及其所在之省市。均以英文或法文标示。

(3) 标贴位置。开襟毛衣标贴于肋缝或领后,套衫、衬衫标贴于领子处,裙子标贴于腰围处。

3、加拿大玩具标示条例

(1) 用于标示的任何文字说明、警告语或以文字说明的其它资料,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及法文。

(2) 包装玩具的薄膜袋,袋口周围长度必须不小于14 英寸。

(3) 薄膜袋厚度不小于0. 75 密耳。

(4) 薄膜袋上须清楚印上下列警告语:

"PLASTIC BAGSC ANB E DANGEROUST,O AVOID DANGERO F SUFFOCATION, KEEP TH IS BAG AWAY FROM BAB I ES AND, CH I LDREN 。" (薄膜袋可能有危险,切勿放近婴儿及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以免发生窒息事故。)

三、墨西哥进口纺织品标示规定

墨西哥贸易和工业促进部规定,从1990 年10 月24 日起,所有进口纺织品,服装及其它辅料,必须用西班牙文的标签标明下列项目:

1、商标

2、用料尺寸

3、 使用说明

4、原产地

四、欧共体产品标贴法令

1、食品的标贴

(1) 预包装食品的标贴。根据欧共体包装标贴法令有关食品的法令(79/112/EEC) 规定,预包装以出售给消费者、饭店、医院、伙食团的食品,其标贴必须包含下列内容:a 品名;b 成分表;c .预包装食品的净重;d 有效期或最后食用期;e 贮藏条件或使用条件;f 经销商`制造商和包装商名称与地址;g 原产地、出处;h 使用方法指导;i 饮料的酒精含量(按容量计;酒精含量低于1 2 %的可不标示)。以上各项的具体的解释如下:

A、品名。出售的产品,其名称必须符合法规,不能作出错误的引导。例如,定名为“草萄奶酪" (strawberry yoghurt) 的奶酪,其草萄的香味必须是主要来自真实的草苺而非香精,否则只能定名为“草蓉香型奶酪"(Strawberry Flavoured Yoghurt) 。

B、成分。成分指构成食品的各种实体,包括添加剂,被用于制造食品并在食品成品中以实体存在的物质均须列出。附加的水分,按照成品中的水分重量列出。

C、预包装食品的净重。液体以容量(立升、分升`毫升)标示,其它产品应以千克、克标示。以片、块形态出售的食品无需标示。含有水、盐、盐水、糖水、果汁的硬质食品,应按滴干后的重量标示。

D、最后食用期。其定义为:“在适当的储存条件下,食品能保持品质的最后日期。“应以“最好在某月某日以前食用”(Best be-fore) 字句标示。如果生产时间至最后食用期之间的有效期短于3 个月,可只标出月份和日期;如果长于3 个月短于18 个月,就应标出月份和年份;如果长于18 个月,可只标出年份。对于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去皮、切片的马铃薯)不必标示最后食用期。

(2) 健康食品的标贴。健康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下列内容:

A、 营养成分。必须经食品研究机构分析证明,以示可靠性;

B、 用法。必须有详细的图文配合说明;

C、 文字。采用当地语文标示(这也是拓销欧洲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根据欧洲食品法规定,食品包装图案设计必须和内容一致,食品成分中没有的东西,不能出现在图案上。例如龙虾片中本没有龙虾肉,如在包装盒上印上红虾图形,将在客观上起到欺骗消费者的作用。

2、纺织品的标贴

(1) 品名。必须以清晰的、正规的字体印刷,共同体会员国还应以其本国文字标示。混纺纤维的名称必须在标贴上标示。

(2) 成分。如使用“100%" 或“全” (a I I) 的字样,其产品必须是只用一种纤维制造的。由多种纤维制成的产品,其中按重量少于10 %的成分,应标为“其它纤维"。蚀刻印刷、绣花纺织品、纱线、丝绒、长毛绒纺织品、床罩、地毯等,不强求标出纤维组成。

3、玩具的标贴

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于1990 年1月1 日起施行。所有运往欧共体国家的玩具,包括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所经营的玩具都必须符合欧洲安全标准。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玩具应标示"CE" 标记,并以易见的、易读的、擦洗不掉的方式,固定地标示于玩具或包装上。“CE" 标记的定义是,该玩具是安全的,在使用不会使人受到物理性的伤害。

4、丹麦商品标示规定

(1) 要用丹麦文在产品包装上标示:a 用途说明;b 组成成分。英文标贴可以接受,不宜用法文和西班牙文标示。

(2) 根据丹麦法律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须标出产地。但标有意大利,法国、英国制的产品仍较受欢迎。

(3) 对有进口配额的产品,在进口报关时,必须有产地证书。

5、希腊对进口商品标贴的规定

(1) 进口货品包装必须用希腊文标示。

(2) 应标明的项目有:a 产品制造商(代理公司),生产国;b.进口商名称,地址;c 产品的重量、数量;d 在希腊当地重新包装者,要求标明包装商名称。

(3) 进口的食品、药品,按有关特别包装规定办理。

6、德国商品标示规定

(1) 在德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包装标示—定要用德文,或者德文与英文并用。

(2) 食品包装必须标示:a 食品内容和净量;b .可保存期;c 所含防腐剂;d 制造商名称。

7、法国商品标示规定

(1) 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其标贴要用法文或法文与英文并用。

(2) 法国政府规定,零售的纺织品类商品,其标贴必须用法文。

8、葡萄牙进口商品标示规定

葡萄牙1986 年8 月官方公报公布,在葡萄牙市场出售的外国商品的商标、包装,样本和说明书等必须使用葡文。

五、澳大利亚商品标贴规定

(1) 英文是澳大利亚的官方语文。

(2) 食品,饮料,药品、纺织品、珠宝、电器等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容器上标示商品说明和出产国。

(3) 以非原产国语言作标示的进口商品,应当用英语标明原产国。

(4) 澳大利亚从1993 年6 月15 日起,规定所有输澳的食品,一律接受澳洲检疫及检验局的检查,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才准进口,进口商品标贴必须标示出产国、制造商、进口商、产品成分、有效期等。

六、日本产品标示规定

1、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示制度

应记载的标示项目为:

(1) 食品名称。名称必须与使用的原材料相一致,两种材料混合使用时,不可只标出—种原材料名。

(2) 制造年月日。可用日本纪元年份或公元年份。

(3) 制造厂所在地,制造者名称及其特殊标记。

(4) 成分及重量。

(5)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

可以省略标示的条件为:a 食品容器的面积不能容纳标示全部项目;b出口商品,根据商业习惯和合同规定认为不宜标示者。

2、日本公平竞争标示规约

(1) 旅游纪念品(包括上特产品)。禁止使用足以使人将纪念品误认为奖赏品或官方机构、寺庙等推荐购买的商品的标示方法。

(2) 人造珍珠。禁止使用足以使人把人造珍珠误认为天然珍珠或养殖珍珠的标示方法。

(3) 蜂蜜。a 加糖蜂蜜要注明蜂蜜及糖的各自含有量。b 标明“国产”的产品,其原料蜜必须是国内所产。c 标明蜜源花种的产品,其中70%以上的原料蜜须来自标明的花种。d.标示含有蜂皇浆的产品,其蜂皇浆的含量必须在3 %以上。

七、中国产品标示规定

1、 产品质量法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1993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以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2、 我国药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1) 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使用中文,以国家公布的规范文字为准,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加注汉语拼音或外文,必须以中文为主。进口药品必须附中文使用说明。

(2) 产品的名称以药政部门批准的药名为准。

(3) 有有效期或使用期的药品,必须标明年月日。

(4) 申请生产药品的厂家必须报送包装、标签的设计图和使用说明书,经批准后方可采用。

3、 台湾地区商品标示法

台湾地区商品标示法千1991 年1 月30 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30 日开始施行。该法规定,商品经包装出售者,应于包装上标明:a 商品名称;b 厂商名称;c 商品内容;d.有效期限。对性质特殊的商品,另行规定其标示事项及标示方法。

(1) 玩具标示基准。玩具商品应标示的事项为:

A、 玩具名称。

B、 制造厂商的名称、地址及电话。若为进口商、应标示代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C、 玩具适用年龄。

D、 玩具内装有食品的,应标明食品的成分、出品日期及使用期限。

E、 使用与保存方法。例如“本商品系游乐玩具,装上电池就可动作,不使用时,应将电池及组合拆卸放入包装盒内。"

F、 危险性的警告标示或其他应注意事项。例如:“本玩具不能吞食,一旦误食,请饮盐水、醋酸,减低膨胀速度,以免发生危险。"

G、 贴挂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发给的“ST" 安全玩具标志。

H、 市售玩具的标示,应标示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无包装时,应贴在附件或贴于玩具上。

I、 外销改为内销或进口的玩具,在出售时应依商品标示法第7 条规定,加中文标示或附中文说明书,以标签加贴于玩具本身或内外包装上。

J、 玩具内须附有适龄儿童容易看懂的图解及详细的使用说明。

k、 某些可能产生伤害或含有毒性物质的玩具,应标示警告语,且须标示于玩具主要部分陈列面上或包装上,其字体的颜色应与底色成对比,易于识别。

(2) 六项民生日常商品标示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选定冷气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电暖气及成衣等六项商品,规定制造这些商品的厂商,必须明确标示商品的功能、产地等,赋予商品”身份证明”,以满足消费者求知的权利,否则即违反商品标示法。违反上述标示规定的厂商,如经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进者,可被处新台币15 万元以下1. 5 万元以上罚金,或被命令停止陈列、销售;情节重大者,可能被处以停业或勒令歇业处分。

(3) 香烟标示规定。

A、 香烟必须加印警告语,警语是"吸烟过量有碍健康",警语的字句,应印在香烟盒子朝外正面右边的边缘。

B、 出品日期依照商品标示法规定,以明码标示,其位置是在每包香烟的专卖凭证内。

C、 保存期限即有效日期为十个月,应加印在警语旁边,并按商品标示法规定标示。

D、 香烟外盒上应标明成分。

4、 香港地区预包装食物标示规定

(1) 预包装食物定义

预包装食物是指任何经完全或部分包装的食物,该食物经包装后,若非改变或拆开其包装,其含量应无改变,罐头食品、速食面、冻肉包`乳制品、速冻点心等等,均属于预包装食物。

(2) 食物名称或牌号

A 、预包装食物必须清楚地印明或附有标签印明其名称或牌号。

B、 预包装食物的名称或牌号不应对食物的性质有虚假、误导或欺骗的陈述。

C、 为防止任何牌号`名称、商标可能误导购买者对食品性质的理解,商品名称或商标必须紧附一”牌”字或“TM" 字样(显示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字体印刷须清楚,字的高度不小于3 毫米。

D、在本规定生效前已在香港采用的任何惯用名称或袭用名称,以及显示某一特别食物的专有名称,可以继续用作该食物的名称,直至市政总署在公报上通告禁止为止。

E、 食物名称须同时标示:该食物系粉状或其他物理状态;该食物已弄干、冻干、冷冻、浓缩或熏制,或已用其他方法处理。

(3) 成分表

A、 预包装食物的成分表必须在包装或标签上印明,成分表必须有包括“成分”两字的适当标题。

B、 除了下列C 、D 项情况外,食物成分须按重量或容量大小,依递减次序列出(若水分占食物容量少于5% ,则无须列明)。

C、若食物之某一成分系浓缩或脱水状态,则成分表中可按其浓缩或脱水前的重量或容量依次序列出。

D、 浓缩或脱水食物,打算以加水的方法使其回复原来状态的,成分表应以“再造产品成分”或“现成产品成分”标示,并按再造后的重量或容量依次序列出。

E、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8 条,食物中的添加剂,应在成分表上以其专有名称或纲目名称或两者并列方式列出。

F、 添加剂的纲目名称有:酸度调节剂、抗粘结剂、除沫剂、防氧剂、人造糖、色素、乳化剂、乳化盐、增香剂、调味品、面粉改良剂、胶凝剂、光滑剂、变性淀粉、防腐剂、发酵剂、稳定剂及增稠剂等。剂、变性淀粉、防腐剂、发酵剂、稳定剂及增稠剂等。

(4) 最低限度耐久性标示

A、 预包装食物应清楚印明最低限度耐久性的标示。

B、 最低限度耐久性应以下列方式标示:

a、 在“此日前出售"、“此日前消费”等字眼或其他类似中英文字眼之后,标明食物在储存适当情况下,可保持不变质的最后一日的日期;

b、 说明为使食物于上述日期前保持不变质应遵守的食物储存条件。

c、 最低限度耐久性之终结日期应以阿拉伯数字,或同时用中、英文字,按日、月、年次序标示。但如果某一食物在3 个月内保持不变质,则终结日期可只标示日`月;如果某一食物在3 个月以上, 18 个月以内保持不变质,则终结日期可只标示月、年,且须在月、年之前加”到期”字样。

(5) 储存条件或食用指示

A、 如果预包装食物需要特别的储存条件,应清楚标示这些条件。

B、 如果预包装食物需要特别的食用指示,使食用者得以恰当地食用该食物,应清楚标示这些指示。

(6) 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物须清楚印明或附有标签印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或商号,以及其注册办事处或总办事处的详细地址,但有下列情况时,本条款不适用:

A、预包装食物已印明食物的原产国(地区),以及香港批发商或商标所有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的;

B、 香港的批发商或商标所有人已将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在原产国(地区)的详细地址,以书面通知市政总署的;

C、 预包装食物已印明原产国(地区),并印有原产国制造商或包装商的代码,该代码已由香港批发商以书面通知市政总署的;

D 、制造或包装该食物的工厂为原产国政府所有、经营或管理,预包装上已印明该食物系该国(地区)政府的产品者。

(7) 数量、重量或容量

A、 预包装食物应清楚印明或附有标签印明食物的数量、净重或净容量。

B、 食物的净重或净容量按国际单位制度予以列明。

(8) 适用语文

预包装食品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标示,亦可同时采用中英文。预包装食物如属一国(地区)独有或传统制品,其他国家一般不生产者,除非市政总署提出要求;可采用生产国(地区)的语文。

(9) 可豁免管制标示的食物

A、 精致地独立包装以供单独出售的糖果、蜜饯制品(未封入其他外包装之中)。

B、 酒精浓度超过 1. 2%的预包装食物,饮食单位供应的即时食用的预包装食物。

C、 包装容器最大一面的面积不超过10 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物。

D、新鲜水果和蔬菜。本规定于1987 年8 月6 日起正式执行,违例者可被罚款1 万元和监禁6个月。

八、泰国商品标示规定

泰国商业部规定,下列23 种商品的标示应用泰文表明重量和数量,并采用公制(以公斤、公升、平方厘米为单位) :

1 牙膏2 肥皂3 爽身粉4 发油5 洗头水6 灭蚊药7.洗玻璃药水8印刷油9 辣椒粉10 米1 1 石油气12 漂白粉13 罐头14 砂糖15 食油16 醋17 酱油18 鱼露19 果酱20 干果21 饮料22 奶粉23 油漆进口药品必须有泰文标示,否则不准进口。

九、新加坡、马来西亚有关标贴文字的规定

在对外贸易中,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这是国际惯例。新加坡规定以简化汉字作为国家法定规范文字,包装标贴文字说明应使用简化汉字。

马来西亚华人占总人口三分之一,街头大小商店均用中文名称和标记。虽然英语的使用在马来西亚十分普遍,但多限于上层社会,许多人不懂英语,所以在工厂内张贴的通告往往用英、中,马和印度文四种文字。在确定销马商品的包装标示和说明书所采用的文字时,应考虑这一情况。

马来西亚卫生部规定,罐头食品和预包装食品要标明生产日期。销新、马药品,忌用“月经不调”等字样。

十、沙特阿拉伯标示规定

要求下列商品的包装纸印有阿拉伯文标示:

1 茶叶2 咖啡精3 矿泉水4 各类奶、奶酪、奶油5 蜂蜜6 果酱、果汁7 番茄汁8 金枪鱼、沙丁鱼9 青刀豆、蚕豆、碗豆10 鹰咀豆罐头11.汤类罐头12 通心粉、细面、粉丝13. 食用油、麻油14 肉制品15. 餐桌盐

十一、喀麦隆对部分进口商品增加标记的规定

唛麦隆工商发展部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新的限制性规定,规定这些进口商品入境前须在原产地标记上加贴”专用印花税票”和打印”在喀麦隆销售"标记,此规定于1993 年6 月1 日起开始实行:

1 、须加贴”专用印花税票"的进口商品有:洗衣粉,火柴、电池、香棕酒、威士忌酒、杜松子酒、驱虫剂、蚊香,文具,文件夹、活页纸、复印纸,小张令纸、练习本、登记簿,记事本、拍纸簿,复写本,皮制旅行用品、塑料或纤维制旅行用品、皮制、塑料或纤维制手提包,其他材料制手提包,各种材料制的袖珍坤包或手提包、一次性打火机。

2、 须同时加贴”专用印花税票”和打印”在喀麦隆销售”标记的进口商品有:印染色布、蜡染布、棉毛巾布、水泥(50 公斤袋装)。”专用印花税票”由喀麦隆的进口商向税务当局申请购买,寄给出口商(或供应者),由出口商粘贴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在喀麦隆销售“标记需用法文或英文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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