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解读(7)-包装的构造和代码
文/杨文亮

【编者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在我国已经使用一年多了,但对于我国大多数制桶企业乃至包装企业来说,对其中的很多内容还都相当的陌生。从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学习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了解国际海运对包装钢桶的要求都有哪些。其实其中有很多内容,都能解决我们企业日常遇到的常见问题,只是我们并不了解,也不重视,以至于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无所适从。如果您想要更多地了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请您关注本公众号,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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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国际危规》的包装规定是根据目前所使用的包装制定的。考虑到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可以使用与标准规格不同的包装,但这些包装必须具有等效作用,能被有关当局有关部门所接受,并且能顺利通过各项试验。也可采用与标准所描述的不同但有同等效果的试验方法(如气密试验采用氦检漏法)。
每个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须顺利通过防渗漏试验。该试验作为本规定的质量保证程序的一部分,用以表明满足规定的测试性能。
(1)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2)在改造或修复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可以在无外包装的情况下试验,但要保证试验结果不受影响。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如果容器本身、容器的部件及其封闭装置(如桶塞)是由塑料制成的并且可能直接和危险货物接触,则须能抵御其影响,且不应含有能与危险货物发生反应或形成具有危险性的化合物或导致容器或其封闭装置变软或失效的物质。
塑料容器须具有抗紫外线和内装物引起的老化和降解的性,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装物的渗透须不构成危险。
为确保每一包装都符合本规定,须根据有关当局满意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包装的生产、改造和检测试验。
为确保交付运输的包装能够通过本规则的性能试验,包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须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遵守程序和资料,以及关于封闭装置规格和类型(包括垫圈)及其他必要部件的说明。
2、包装类型的指定代码
代码应包括:
(1)一个表示包装种类,如圆桶、罐等的阿拉伯数字,后续;
(2)一个或多个,用于表示材料性质,如钢、木材等的大写拉丁字母,如需要时再接;
(3)一个表示包装归属类型内某一类别的阿拉伯数字。
对复合包装,须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依次使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第一个字母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表示外包装的材料。
对组合包装,仅使用其外包装的代码。
下列数字须用于表示包装的种类:
1——桶
2——(保留)
3——罐
4——箱
5——袋
6——复合包装
下列大写字母须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钢(各种类型和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材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材质(塑料材料被认为包含其它聚合材料,如橡胶)
L——纺织品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P——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下表指出的代码用来标明根据包装种类、构造所用材料和类别而确定的包装类型。
种类 |
材料 |
类型 |
代码 |
1、桶 |
A钢 |
不可拆装桶顶 |
1A1 |
可拆装桶顶 |
1A2 |
B铝 |
不可拆装桶顶 |
1B1 |
可拆装桶顶 |
1B2 |
D胶合板 |
- |
1D |
G纤维 |
- |
1G |
H塑料 |
不可拆装桶顶 |
1H1 |
可拆装桶顶 |
1H2 |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
不可拆装桶顶 |
1N1 |
可拆装桶顶 |
1N2 |
2、(保留) |
|
|
|
3、罐 |
A钢 |
不可拆装罐顶 |
3A1 |
可拆装罐顶 |
3A2 |
B铝 |
不可拆装罐顶 |
3B1 |
可拆装罐顶 |
3B2 |
H塑料 |
不可拆装罐顶 |
3H1 |
可拆装罐顶 |
3H2 |
4、箱 |
A钢 |
- |
4A |
B铝 |
- |
4B |
C天然木 |
普通的 |
4C1 |
箱壁防撒漏的 |
4C2 |
D胶合板 |
- |
4D |
F再生木 |
- |
4F |
G纤维板 |
- |
4G |
H塑料 |
膨胀的 |
4H1 |
硬质的 |
4H2 |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
- |
4N |
5、袋 |
H编织塑料 |
无内衬或涂层的 |
5H1 |
防撒漏的 |
5H2 |
防水的 |
5H3 |
H塑料薄膜 |
- |
5H4 |
L纺织品 |
无内衬或涂层的 |
5L1 |
防撒漏的 |
5L2 |
防水的 |
5L3 |
M纸 |
多层的 |
5M1 |
多层的,防水的 |
5M2 |
6、复合包装 |
H塑料容器 |
在钢桶内 |
6HA1 |
在钢条箱或钢箱内 |
6HA2 |
在铝桶内 |
6HB1 |
在铝条箱或铝箱内 |
6HB2 |
在木箱内 |
6HC |
在胶合板桶内 |
6HD1 |
在胶合板箱内 |
6HD2 |
在纤维桶内 |
6HG1 |
在纤维板箱内 |
6HG2 |
在塑料桶内 |
6HH1 |
在硬塑料箱内 |
6HH2 |
P玻璃、陶瓷、粗陶瓷 |
在钢桶内 |
6PA1 |
在钢条箱或钢箱内 |
6PA2 |
在铝桶内 |
6PB1 |
在铝条箱或铝箱内 |
6PB2 |
在木箱内 |
6PC |
在胶合板桶内 |
6PD1 |
在柳条筐内 |
6PD2 |
在纤维桶内 |
6PG1 |
在纤维板箱内 |
6PG2 |
在膨胀塑料包装内 |
6PH1 |
在硬塑料箱内 |
6PH2 |
3、标记
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符合检验合格的设计类型,符合本规则对包装制造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与包装的使用无关。因而,就其本身而言,标记并不一定证明该包装可以盛装任何物质。本规定具体规定了每一种物质或物品所需的包装类型(如钢桶)、其最大容积或重量及其他特殊规定。
标记意在为包装生产商、修理商、用户、承运人和管理机关提供某种帮助。对于新包装的使用,原标记是生产商用于标识其类型并标明其标明其达到性能试验要求。
标记并非总能提供试验水平等方面的全部细节。因此可通过参考已检验包装的合格检验证书、试验报告或注册证明进一步考虑这些细节。例如,带有X或Y标记的包装可以用于装运被划入危险程度较小包装类的物质,其相对密度的最大允许值的确定可考虑试验规定中所给出的系数1.5或2.25。也就是说,经检验用于盛装相对密度为1.2的物质的Ⅰ类包装,也可用作盛装相对密度为1.8的物质的Ⅱ类包装,也可以用作盛装相对密度为2.7的特质的Ⅲ类包装。当然,装有相对较高密度的物质的包装件,仍要达到全部性能要求。
拟按规则要使用的包装,须带有持久、清晰的标记,其位置和尺寸应易于看到。对于总重超过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或复制标记须标在包装的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须不小于12mm高。容积≤30升或装载量≤30kg的包装,其标记须至少有6mm高。对容积≤5升或装载量≤5kg的包装,其标记须为适当的尺寸。标记须表示如下:
(1)UN包装符号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满足本规则的规定,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可用大写字母“UN”作为符号。
(2)代码由两部分组成:
①表明其设计类型已顺利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字母。
X——表示包装类Ⅰ,Ⅱ和Ⅲ;
Y——表示包装类Ⅱ和Ⅲ;
Z——仅表示包装类Ⅲ。
②相对密度,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数,表示该拟装液体物质的包装在无内包装时已按该相对密度对设计类型进行了试验。如果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免除些项。对于拟盛装固体物质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则是以公斤表示最大总质量。
(3)用字母“S”表示包装拟用于盛装固体或内包装,或者拟装液体的包装(组合包装除外),包装所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千帕表示,四舍五入到最近的10千帕。
(4)最后两个数字表明包装的制造年份。1H和3H型包装须适当标出包装的制造月份;它可以标明在包装标记的其他剩余部分,一种合适的方法是:

制造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可显示该位置。此时,这种形式的认可的标记的月份数字和表盘内圈的指示数字应是完全一致的。
每一个容量大于100升的新金属桶还须在底部以永久性方式(如压模)至少标明桶体所使用的金属的大约厚度(以毫米表面,精确至0.1mm)。如果金属桶有一端金属的大约厚度小于桶体,则须在桶底以永久性方式(如模压)标明桶顶、桶体和桶底的厚度,如“1.0-1.2-1.0”或“0.9-1.0-1.0”。大约厚度须按照相应的ISO标准确定,例如,适用于钢的ISO 3574。
每一个要进行修复的包装须具有永久性标记,只要标记能够经受修复工艺(如模压),它们就是永久性的。除了那些容量大于100升的金属桶以外,包装的这些永久性标志可以取代规则相对应的持久性标记。
对于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未改变包装类型,未替换或拆掉原来的完整的构件,不需要标注永久性的标记(如模压),所有其他改制的金属桶,均须在上盖或侧面标明要求的永久性标记。
金属桶(如不锈钢)设计用于重复使用时,可以以永久性的方式(如模压)标明规定的标记。
按规定,利用可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包装须标有“REC”标志。该标志须标在所规定的标志附近。
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标记。要求的标记须用斜杠或空格清楚地分开,以利于辨认。
包装修复后,修复人须按顺序在包装上标注下述持久性标记:
(1)采用国际公路通行车辆使用的标记符号表示出进行包装修复的国家。
(2)修复人的名称或经有关当局认可使用的其他识别符号。
(3)修复年份:字母“R”,对每一个顺利通过防渗漏实验的包装还要加上字母“L”。
经修复后,当原来的标记在金属桶上盖或侧面不复存在时,修复人须加上永久性标记,这些标记的内容和性能不得超过已经过试验并标记的原设计类型的性能。
新包装的标记示例:

盛装液体的新钢桶

用于盛装固体或具有内包装的新钢桶

盛装相对密度不超过1.2的液体的改制的钢桶
经修复的包装示例:

经修复的闭口钢桶

经修复的开口钢桶
4、包装规定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装内物质的任何渗透不得造成运输危险。
(1)钢桶代号:
1A1——不可拆卸顶盖的钢桶(闭口钢桶)
1A2——可拆卸顶盖的钢桶(开口钢桶)
(2)桶身和桶两端须用钢板制造,钢板的型号和厚度应足以适合于钢桶的容量和用途。
(3)拟装40升以上液体的钢桶的桶身接缝,须采用焊接方法,用于装运固体或40升及40升以下液体的桶身接缝,须是机械接缝或焊接。
(4)卷边的接缝须是机械接缝或焊接接缝,可以使用单独的加强箍。
(5)桶的容积大于60升时,须至少要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至少有两个分开式滚箍,如果使用分开式滚箍,它们须紧套在桶体上并紧固不会发生松动,滚箍不可点焊。
(6)不可拆卸顶盖(1A1)和桶体用于灌注、排空及通气的开口的直径不得超过7cm,开口直径超来7cm的桶应被视作可拆卸顶盖(1A2)。桶顶和桶体的开口封闭装置在设计和使用上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松动、不渗漏。封闭装置可使用机械接缝或焊接就位。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渗漏的,否则封闭装置须同垫圈或其他密封件一同使用。
(7)可拆卸顶盖的桶口封闭装置在设计和使用上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松动、不渗漏。所有的可拆卸顶盖均须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
(8)如果桶体、桶端、封闭装置和配件的制造材料本身与拟运输物质不相容,须采用合适的内保护涂层或进行处理。这些涂层或处理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保持其防护性能。
(9)钢桶的最大容积为450升。最大净重为400kg。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