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5)
第五章 货物的保险
【使用教材】《国家贸易实务》刘文广 主编 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教学,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熟悉我国海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了解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学会操作货运保险基本业务以及订立合同的保险条款。
【计划学时】 6学时
【重点与难点】 海运保险、主要险别;保险的计算与操作;保险的合同条款。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课堂精讲,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原件,提供贸易场景资料进行保险费测算,安排复习与训练内容及方法,每4课时——6课时,批改作业一次,辅导答疑一次。每3章进行一次无纸化测验(知识点)
【教学手段与教具】大纲、教案、讲稿、投影或挂图、保险费率表
【辅导答疑要点】 “贸易实习与训练”部分之三、四、五、六
【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节 本章导读(一节——三节1学时)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所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也不相同。以上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章介绍保险原则、保险内容以及保险条款等问题。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节——三节1学时)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如。
三、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一节——三节1学时)
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
2.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海损又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船长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②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3)拖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般外来原因的风险和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风险损失等。
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第四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2学时)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航线及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当的险别。
一、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1.平安险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货物在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2.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和罢工险。
(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第五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五节——六节 1学时)
一、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风险与损失。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铁路和公路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
二、空运货物保险
1.空运风险与损失。货物在空运过程中,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邮包运输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协商可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
第六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五节——六节 1学时)
一、简况
二、三种主要险别及条款
(一)(A)险条款
(二)(B)险条款
(三)(C)险条款
第七节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七节——八节2学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哪一方负责投保,由价格条件确定。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由买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费计算
(1)按CIF条件成交,保险费=CIF货值×投保加成(110%)×保险费率
(2)按CFR条件成交,保险费=
(3)按FOB条件成交,保险费=×保险费率
二、填写投保单
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关于投保险别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投保险别,则应参考货物性质、包装、用途、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货物残损规律等因素加以确定。
三、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海运险的一般货物费率按照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计算。
陆运、空运和邮运险的附加险的费率计收办法与海运险相同。
战争险不论海运、空运、陆运、邮运,其费率都相同,而且一般无国别港口差异。
指明货物加费费率系按出口商品分类分别规定对需要加费货物的加费幅度。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四、提出索赔手续
按《INCOTERMS 2000》D组包含的五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第八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七节——八节2学时)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一、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由谁办理,取决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使用的贸易术语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合同中通常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
三、保险险别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
四、保险金额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根据保险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
五、保险单的约定
卖方投保时,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如被保险的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买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章小结
为了使货物可能遭到的意外损失得到补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按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投保人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交付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将货物风险交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地货物运输保险(包括铁路货运和公路货运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种形式。
目前,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应在合同中订立保险条款,对投保人、保险人、险别、保险金额等事项加以规定。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对其必须有所了解,以利于订好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有关货运保险事宜。
【贸易实习与训练】
一、解释名词——见教材第120页
二、英文词语翻译——见教材第120页
三、解答问题——见教材第120页
四、案例分析——见教材第121页
五、网上练习——见教材第121页
六、作 业——见教材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