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7令),危险化学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这项工作,各地都在陆续开展起来。然而,究竟那一些包装和容器是属于需要领取定点证和许可证的范围呢?以下,笔者谈一下对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些体会。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GB1268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主要分为9大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第9类 杂类
以上9类危险货物中,除了第7类放射性物品和第9类杂类(磁性材料等)以外,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之内(具体的危险化学品货物名称请查GB12668)。
现有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理解,认为只有直接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才属于需要领取定点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我认为这是不全面的。例如酒精是危险化学品, 它在酒精厂生产出来以后,装在玻璃瓶中,用橡胶瓶盖封口。玻璃瓶和橡胶瓶盖毫无疑问属于需要领证的包装物,但是在酒精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还需要经过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还要涉及到其它包装物,例如瓦楞纸箱、运输托盘等,在这些环节中,无论哪个包装物质量不合格,出了问题,都会危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因此,许多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如果希望具备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资格,必须申请领取定点证和生产许可证。具体的包装物、容器种类,见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