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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CFR《美国联邦法典第49号:危险品运输法规》(中文版)

译文/辛巧娟

 

【编者按】在国际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方面,除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之外,在很多国家中,美国的49号法典《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是最直接的要求,甚至比国际法规更有权威性,因为国际法规基本都是建议性的,且内容比较宽泛,但美国的联邦法规是强制性的,而且内容非常细致,可操作性很强。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它。尤其是该法规的第178篇M部分,是直接涉及到国际间的危险货物包装及检验的要求。目前行业专家辛巧娟女士已将该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翻译,现呈现给大家,请注意收藏。应用中如有什么疑难,请与我们联系。

注:本资料翻译整理不易,请需要转载的朋友注明来源,以表示对译者工作的认可。

 

49 CFR《美国联邦法典第49号:危险品运输法规》

第178篇M部分

非散装危险货物包装和包装的检验

(更新至2023年1月20日)

【内容目录】

此内容来自ECFR(欧洲外交关系协会),是权威的,但非官方的。

第49篇-交通

副标题B -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一章 交通运输部、管道和危险品安全管理

C分章-危险材料条例

第178部分-包装规范

权威: 49 U.S.C. 5101-5128;49 CFR 1.81和1.97。

第M部分非散装危险货物包装和包装的检验

§178.600目的和范围。

§178.601通用要求。

§178.602包装和测试包装的准备。

§178.603跌落试验。

§178.604密封性试验。

§178.605水压试验。

§178.606堆垛试验。

§178.607软木塞式木桶的配合试验。

§178.608振动标准。

§178.609传染性物质包装的试验要求。

 

第M部分

非散装危险货物包装和包装的检验

来源: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除非另有说明。

§178.600 目的和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某些测试要求用于识别本部分L子部分中面向性能的打包。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 178- 99,58 FR 51534, 于1993年10月1日修订】

 

§178.601 通用要求

链接到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87 FR 79784修正案。

(a) 一般要求  本部分规定的测试程序旨在确保含有危险材料的包装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并被认为是最低要求。每个包装的制造和组装必须能够成功地通过规定的测试,并在运输过程中始终符合本章节§173.24的要求。

(b) 职责  包装制造商有责任确保每个包装都能通过规定的测试。在某种程度上,包装组装功能(包括最终的打包)是由提供危险材料运输的人执行,此人负责按照本章节§§173.22和178.2的规定履行职责。

(c) 定义  就本条款而言:

(1)设计鉴定试验是指在每种新的或不同的包装开始生产时,对该包装进行§178.603、§178.604、§178.605、§178.606、§178.607、§178.608或§178.609(如适用)中规定的试验。

(2)按本节(e)段规定的频率,分别按照§178.603、§178.604、§178.605或§178.606的规定,对跌落、密封性、静水压和堆垛试验进行定期复试。对于符合§178.609要求的传染性物质包装,定期复验是指按照本节(e)段规定的频率进行§178.609中规定的试验。

(3)生产测试是指在每个单独或复合包装上进行本部分§178.604规定的密封性测试。

(4)不同包装是指与以前生产的包装在结构设计、尺寸、结构材料、壁厚或结构方式方面不同(即不完全相同)的包装,但不包括:

(i) 仅表面处理不同的包装;

(ii) 组合包装,不同之处在于外包装已经成功地测试了不同的内包装。各种这样的内包装可以在此外包装中组装,无需进一步测试;

(iii)仅在添加剂方面有所不同的塑料包装符合本部分§178.509(b)(3)或§178.517(b)(4)或(5)。

(iv)具有符合本节(g)款规定的内包装的组合包装;

(v) 或仅在设计高度较低之处与设计类型不同的包装;(vi)对于钢桶,设计要素的变化不构成本节(g)(8)款规定的不同设计类型。

(d) 设计鉴定测试 在每一种新的或不同的包装开始生产时,包装制造商应在设计合格测试中取得成功的测试结果。

(e) 定期复验  包装制造商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足够频率的间隔内进行定期重新测试,以确保制造商生产的每个包装都能够通过设计合格测试,从而获得成功的测试结果。重新测试频率的变化须经危险材料安全副署长的批准。对于单一或复合包装,必须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复验。对于组合包装,必须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复验。对于传染性物质包装,必须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复验。

(f) 测试样品  制造商应使用随机包装样品,按相应测试部分规定的数量进行本部分规定的设计确认和定期测试。此外,如有必要,应对制造商生产的每个包装进行密封性测试,并在本章节§173.28规定的每个包装重复使用前,由修复者进行密封性测试。

(g) 选择性试验  如本节所述,允许对仅在微小方面与测试类型不同的包装进行选择性测试。对于航空运输,包装必须符合本章节§173.27(c)(1)和(c)(2)的规定。

(1)组合包装的选择性试验  变更1 经过测试的组合包装的内部包装允许变化,不需对包装进行进一步测试,只要保持等效的性能水平,并且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当包装根据变更1改变时,用于确定内包装(包括封闭器)的方法保持同等水平的业绩,由证明遵守本款的人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按照本节第(l)段保留。允许的变化如下:

(i)可使用同等或较小尺寸的内包装,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内包装与试验内包装设计相似(即形状为圆形、矩形等);

(B)内包装的结构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提供的抗冲击力和堆叠力等于或大于最初测试的内包装;

(C)内包装开口相同或较小,封盖设计相似(如螺旋盖、摩擦盖等);

(D)使用足够的额外缓冲材料来填补空隙,并防止内部包装的重大移动;

(E)内包装在外包装中的朝向与在测试包装中的朝向相同;

(F)包装的总质量不超过最初测试的总质量。

(ii) 较少数量的经测试的内包装,或本节(g)(1)(i)段所确定的替代类型的内包装,可以使用提供足够的缓冲,以填补空白空间和防止内包装发生重大移动。

(2) 组合包装的选择性试验。变更2 任何类型的固体或液体的物品或内包装,在下列条件下在外包装中组装和运输而不进行测试:

(i)外包装必须已按照§178.603的要求,在第一类包装跌落高度处成功地对含有液体的脆弱(如玻璃)内包装进行了测试;

(ii)内包装的总质量总和不得超过用于跌落试验的用内包装材料总质量的一半;

(iii)内包装之间和内包装与包装外部之间的缓冲材料厚度不得降低到原来测试的包装的相应厚度以下;而在最初试验中使用单个内包装时,内包装之间的缓冲厚度不得小于原试验中外包装与内包装之间的缓冲厚度。当使用更少或更小的内包装时(与跌落试验中使用的内包装相比),必须使用足够的额外缓冲材料来占用空隙。

(iv)外包装必须在空的情况下,即没有内包装或缓冲材料的情况下,成功地通过了本子部分§178.606中规定的堆叠测试。相同包装的总质量必须以用于跌落试验的内包装的总质量为基础;

(v)含有液体的内包装必须用足够数量的吸收材料完全包围,以吸收内包装中的全部液体;(vi)当外包装拟装液体内包装而不防漏,或拟装固体内包装而不防筛时,必须提供防漏衬垫、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密封手段,以防止液体或固体内容物发生泄漏。对于含有液体的包装,本节(g)(2)

(v)段所要求的吸收材料必须放置在含有液体内容物的装置内;

(vii)包装必须按照本部分§178.503的规定标明已经通过组合包装的I组包装性能测试。标明的最大总质量不得超过所测试的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质量加上已填充的内包装质量的二分之一的总和。此外,本部分§178.503(a)(2)要求的标记必须包括字母“V”。

(3)变更3  除了组合包装外,如果生产时外部尺寸(即长度、宽度或直径)减少到被测试包装尺寸的25%,只要保持同等水平的性能,就可以使用。包装物在所有其他方面(包括壁厚)必须与测试的设计类型相同。标明的总质量(如有需要)必须按体积减少的比例减少。

(4)变更4  经过测试的设计型组合包装的外包装允许有变化,无需进一步测试,只要保持同等的性能水平,如下所示:

(i)每个外部尺寸(长、宽、高)均小于或等于试验设计类型的相应尺寸;

(ii)保持试验外包装的结构设计(即施工方法、施工材料、施工材料的强度特性、封闭方法和材料厚度);

(iii)内包装与测试设计类型中使用的内包装相同,但它们的尺寸和质量可能要小一些;它们在外包装中的定位与在测试包装中的方式相同;

(iv)保持在测试设计类型中使用的相同类型或设计的吸收材料、缓冲材料和用于容纳和保护内部包装的任何其他部件。内包装之间和内包装与包装外部之间的缓冲材料的厚度不得小于测试设计型包装的厚度;

(v)使用足够的额外缓冲材料来填补空隙,并防止内部包装的重大移动。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外包装,也可以在不经测试的情况下,根据本节第(g)(1)段变更1中规定的条件,用内包装代替原来经测试的内包装运输。

(5) 变更5  单一包装(即组合包装以外的非散装包装)与测试设计类型的区别仅在于封闭装置或垫圈与最初测试设计类型中使用的不同,只要保持同等的性能水平,可在不进行进一步测试的情况下使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格测试):

(i)带有更换密封装置或垫圈的包装,必须成功地通过§178.603中规定的朝向的跌落测试,该朝向对密封或垫圈的完整性进行最严格的测试;

(ii)拟装液体时,带有更换密封装置或垫圈的包装必须成功地通过§178.604规定的密封性试验、§178.605规定的静水压试验和§178.606规定的堆垛试验。

经上述测试要求合格的更换包装封闭器和垫圈,无需对本节(g)(3)段所述的封装进行额外测试。根据上述测试要求合格的替换封闭器和垫圈,对于与最初测试的包装相同类型的不同测试设计类型的包装,也可以不进行额外的测试,前提是原始设计型式试验更为严格,或与原本对使用更换封闭器或衬垫的包装进行的测试相当。(例如:在合格测试中使用的包装,其包装壁厚小于使用更换封闭器或垫圈的包装;合格跌落测试中使用的包装的总质量等于或超过使用更换封闭器或垫圈的包装进行测试时的质量;合格跌落试验中使用的包装从与设计型式试验中使用更换封闭器或垫圈的包装相同或更高的高度跌落;合格跌落试验中所用物质的比重等于或大于更换封闭器或垫圈的包装的设计型式试验中所用液体的比重。)

(6)本节(g)(1)、(2)和(4)款中关于组合包装的变更1、2和4的规定,可适用于装有物品的包装,其中关于内包装的规定类似地适用于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内包装不必符合本章节§173.27(c)(1)和(c)(2)的规定。

(7)批准选择性试验  除了本部分178.601(g)(1)至(g)(6)的规定外,副署长可批准对仅在轻微方面与测试类型不同的包装进行选择性测试。

(8)对于容量大于12升(3加仑)的钢桶,由符合ASTM标准a 366/ a 366M或a 568/ a 568M的低碳冷轧钢板制成,除以下设计元素外的其他元素的变化被认为是次要的,不构成不同的钢桶设计类型。或本节(c)款中定义的“不同包装”,需要进行设计合格测试和定期再测试。经批准的微小变更无需进一步测试,包括更改相同规格的组件材料供应商的身份,或DOT规格或UN标准钢桶的原始制造商的再制造。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设计元素的变化构成不同的钢桶设计类型:

(i)原装钢桶和再造钢桶的包装类型和类别,即1A1或1A2;

(ii)样式 (即直边或锥形);

(iii)除本节(g)(3)款规定外,额定(标记)容量和外部尺寸;

(iv)最初批准包装的物理状态(例如,测试固体或液体);

(v)提高原有钢桶的特性水平(即:提高包装的水压试验压力或包装已测试的比重);

(vi)桶身焊缝焊接方式;(vii) 钢材种类;

(viii)桶顶、桶身和桶底的钢厚度增加超过10%或减少;

(ix)桶顶、底与桶身的结合类型(如三重或双重卷边);

(x)减少桶身环筋的数量;

(xi)封闭器的位置、类型、尺寸和材料(UN 1A2桶盖除外);

(xii)位置(例如,从桶顶到桶身)、类型(例如,机械锁合或焊接法兰)和封闭器的材料(UN 1A2桶盖除外);

(xiii) UN 1A2桶:

(A)垫圈材料(如塑料),或影响垫圈性能的特性;

(B)垫圈的结构或尺寸

(C)封闭环箍的样式包括螺栓尺寸(例如,方形或圆形背面,0.625英寸螺栓);

(D)封闭环箍厚度,

(E)压边/凸耳盖的凸耳或延伸边的宽度。

(h) 核准等效包装  经副署长批准,与本部分§178.504-178.523中规格不同的包装,或使用本部分M中规定以外的方法或测试间隔进行测试的包装,如果得到副署长的批准,则可以使用。这种包装必须证明同样有效,所使用的测试方法必须是等效的。

(i) 合规证明  尽管本节第(e)段规定了定期复验间隔,但副署长可随时要求制造商按照本分项进行测试,证明包装符合本分项的要求。按照副署长的要求,制造商须:

(1)按照本分项进行性能测试,或由独立测试机构根据本分项进行测试;

(2)向副署长或副署长指定的代表供应足以按照本分项进行试验的包装材料。

(j)  涂层  如果出于安全原因需要对包装进行内部处理或涂层,则制造商在设计包装时,应使处理或涂层在经过本部分规定的测试后,其保护性能也不受影响。

(k) 试验样本数  除本节规定外,在本子部分下执行的每项测试必须使用一个测试样本。

(1)不锈钢桶 如果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在以下规定下,一个人可以使用3个样品而不是指定的18个样品进行不锈钢桶的设计合格测试:

(i) 包装必须按照本分项进行测试,对3个容器分别进行下列测试:

(A)§178.606中的堆垛试验;

(B)§178.604中的密封性测试;

(C)§178.608中的静水压试验;

(D)在§178.603中对角顶卷边和桶身焊缝平跌的跌落试验。两种跌落试验可以在同一样品上进行。

(ii)对于不锈钢桶的定期复验,允许减少一个容器的样本量。

(2)不锈钢桶以外的包装  只要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经副署长批准,可以对一个样品进行若干次测试。

(l) 保存记录 在每次设计合格测试和每次包装定期复测之后,必须准备一份测试报告。

(1)检测报告必须保存在包装制造商和使用者所在部门,并按如下方式进行设计合格测试和定期复验:

责任人 检测有效期
包装制造人 产品制造出来和两年之后
执行设计测试人 设计测试成功后,单个或复合包装和组合包装或计划的包装保持6年或检测成功后7年内可用于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执行定期复检人 性能测试维护 测试成功后,单一或复合包装有效期为一年,组合包装或用于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有效期为两年。

(2)应本署要求,测试报告必须提供给包装的使用者或部门的代表。测试报告至少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试验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ii)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如需要);

(iii)唯一的检测报告标识;

(四)检测报告的日期;

(v)包装制造商;

(vi)包装设计类型的说明(例如尺寸、材料、封口、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例如吹塑成型),并可包括图纸和照片;

(vii) 最大容量;

(viii)测试内容的特性,包括在本部分§178.605中进行静水压测试的塑料包装,所使用的水的温度;(ix)试验说明和结果;

(x)签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位。

(修订:178-97, 55 FR 52723, 12月1990年12月21日,1991年12月20日第56 FR 66285号修订;57 FR 45465, 1992年10月1日;

修订178-102, 59 FR 28494, 1994年6月2日;

修订 178-106, 59 FR 67521, 67522, 1994年12月29日;

修订 178-117, 61 FR 50628, 1996年9月26日;66 FR 45386, 2001年8月28日;67 FR 53143, 2002年8月14日;68 FR 75758, 2003年12月31日;68 FR 61942, 2003年10月30日;75 FR 5396, 2010年2月2日;75 FR 60339, 2010年9月30日;77 FR 60944, 2012年10月5日;78 FR 1118, 2013年1月7日;78 FR 14715, 2013年3月7日;78 FR 65487, 2013年10月31日;85 FR 27901, 2020年5月11日]

 

§178.602 包装和测试包装的准备

(a) 除本分章另有规定外,每一种包装和包装都必须为测试做好准备,并且测试必须以与准备运输时相同的方式进行,包括组合包装中的内包装。

(b) 在跌落和堆码试验中,除袋装以外的内容器和单装容器,在装固体容器时必须装到不低于最大容量的95%(见本分章§171.8);在装液体容器时必须装到不低于最大容量的98%。装固体的袋子应填充到可使用的最大质量。在包装中运输的材料可以用无害材料代替,但化学相容性测试或这会使测试结果失效的情况除外。

(c) 如果为了测试目的而用非危险材料代替要运输的材料,所使用的材料的比重必须与要运输的材料相同或更高,其可能影响所需测试结果的其他物理性质(如颗粒、尺寸、粘度)必须尽可能与要运输的危险材料的物理性质相一致。在本部分§178.603(e)规定的条件下,水也可以用于液压试验。允许使用添加剂,如铅丸袋,以达到所需的总包装质量,只要它们的放置不影响测试结果。

(d) 纸制包装或纤维板包装在测试前,必须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静置至少24小时。

(1)相对湿度50%±2%,温度23°C±2°C (73°F±4°F)。平均值在这限制范围,短期波动和测量限制可能会导致个别测量的相对湿度变化高达±5%,但不会显著损害测试的重复性;

(2)相对湿度65%±2%,温度为20°C±2°C (68°F±4°F)或27°C±2°C (81°F±4°F)。平均值在这个限制范围,短期波动和测量限制可能会导致个别测量的相对湿度变化高达±5%,但不会显著损害测试的重复性;或

(3)仅用于在环境条件下定期进行的试验(即初始设计鉴定试验除外)。

e) 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包装在准备测试时必须与准备实际装运时相同的方式密封。所有的闭包必须使用适当的技术和扭矩进行安装。

(f) 由天然木材制成的木桶必须在试验前至少24小时装满水。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修订; 修订178-106, 59 FR 67522, 1994年12月29日;69 FR 76186, 2004年12月20日;71 FR 78635, 2006年12月29日】

 

§178.603 跌落试验

(a) 一般要求 跌落试验必须按照§178.601(e)的规定定期进行,以确认所有包装设计类型。除平跌外,测试包装的重心必须垂直于冲击点之上。如果一个给定的跌落试验可能有多个取向,则必须使用最可能导致包装失效的取向。所需投放的数量和包装的朝向如下:

包装各类

测试(样品)数量

测试包装的跌落朝向

钢桶,铝桶,金属桶(不含钢或铝),钢铁油桶,胶合板桶,木桶,纤维桶,塑料桶和塑料油桶,复合桶

6只

每种跌3只

第一次跌落(使用3只):包装必须在桶口8点钟方向对角撞击目标,如果包装没有法兰,则在圆周缝或边缘上撞击目标。

第二次跌落(使用另外3只):该包装必须击中目标第一次跌落未测试的最薄弱部分,如封闭器或7个条波纹的桶

桶的形状


桶身纵向焊缝

天然木箱、 胶合板箱、 再造木箱、 纤维板箱、

塑料桶、钢、铁、 铝或其他金属包装箱及复合包装

5只

每次跌1只

第一跌:使用1个样品平放跌箱体的底部;

第二跌:使用第二个样品平放跌箱体顶部;

第三跌:使用第三个样品跌长边。

第四跌:使用第四个样品跌短边。

第五跌:使用第五个样品跌棱角。

袋-单层有侧缝

3只

每袋跌3次

第一跌: 把三个样品一起平躺跌落,袋的宽面着地。

第二跌: 把三个样品一起侧躺跌落,袋的窄(侧)平面着地

第三跌: 把三个样品竖起来,跌袋子的两端头。

袋-单层无侧缝,或多层

3只

每袋跌2次

第一跌: 把三个样品一起平躺跌落,袋的宽面着地。

第二滴: 把三个样品竖起来,跌袋子的两端头。

 

(b)异常 对于由不锈钢、镍或镍合金制成的单一或复合包装的周期性测试(即设计鉴定测试除外),可以使用两个样品进行跌落测试,两个跌落方向各一个样品。这些样品以前可能用于静水压力或堆叠试验。用于进行跌落试验的钢、铝和其他金属包装样品数量的例外情况,须经副署长批准。

(c)跌落试验试样的特殊制备

(1)当测试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 18°C (0°F)或更低时,必须对塑料桶、塑料油桶、塑料盒(聚苯乙烯膨胀盒除外)、复合包装(塑料材料)和塑料内包装(塑料袋除外)的用于装固体或液体的组合包装进行测试。试验液体必须保持在液态,必要时可加入防冻剂。在−18°C (0°F)或更低温度下测试的水/防冻溶液的最小比重为0.95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测试液体。以这种方式制备的测试样品不需要按照§178.602(d)进行条件处理。

(d)冲击台  冲击台面必须是刚性的、无弹性的平面和水平表面。

(e)跌落高度   跌落高度的测量为从冲击平面到包装上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必须等于或大于下面确定的跌落高度:

(1)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用待运输的固体或液体进行试验,或用物理特性基本相同的无害材料进行试验,则必须根据包装组确定跌落高度,具体如下:

(i) I类包装:1.8米(5.9英尺)。

(ii) II类包装: 1.2米(3.9英尺)。

(iii) III类包装:0.8米(2.6英尺)。

(2)对于单一包装中的液体和组合包装的内包装,如果用水进行试验:

(i)当所搬运物料的比重不超过1.2时,按包装组的类别确定跌落高度,具体如下:

(A) I类包装:1.8米(5.9英尺)。

(B) II类包装: 1.2米(3.9英尺)。

(C) III类包装: 0.8米(2.6英尺)。

(ii)当待运输物料的比重超过1.2时,跌落高度是按待运输物料的比重(SG)乘系数计算。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如下所示:

(A) I类包装: SG × 1.5米(4.9英尺)。

(B) II类包装: SG × 1.0 m(3.3英尺)。

(C) III类包装: SG × 0.67 m(2.2英尺)。

(f) 通过验试的标准  如果测试的每个样品都满足下列要求,则认为包装成功通过跌落测试

(1)含液体的包装物,内外压力达到平衡时,每个包装物均不泄漏,但组合包装物的内包装物在不需要平衡压力时除外;

(2)对于盛装固体货物的开口钢桶,即使桶顶部的封盖不再防筛,所有的内容都被内包装(例如1个塑料袋)保留。

(3)对于包装袋,其最外层厚度和外包装均不显示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坏;

(4)复合材料或组合包装的包装或外包装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内容器、内包装或物品必须完全保持在外包装内,并且内容器或内包装不得泄漏填充物质;

(5)闭孔产生的任何放电都是轻微的,并且在撞击后立即停止,没有进一步的泄漏;而且

(6)1类货物的包装不得破裂,否则会使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从外包装中溢出。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修订;1992年10月1日,57 FR 45465; 修订 178-99, 58 FR 51534, 1993年10月1日; 修订178-106, 59 FR 67522, 1994年12月29日;2000年8月18日,65 FR 50462;66 FR 45386, 2001年8月28日;67 FR 61016, 2002年9月27日;69 FR 76186, 2004年12月20日;76 FR 3389, 2011年1月19日;78 FR 1097, 2013年1月7日】

 

§178.604 密封性试验

(a) 一般要求。密封性测试必须用压缩空气或其他合适的气体对所有装液体的包装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1)复合包装的内包装在不影响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外包装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2)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不需要此项试验。

(b)待测包装件数量:

(1)生产试验  所有符合本节规定的包装必须经过测试并通过密封性测试:

(i)在首次用于运输之前;

(ii)重复使用前,经本章节§173.28授权重复使用时。

(2)设计确认和定期测试。每种不同的包装必须测试三个样品,且必须通过密封性测试。在进行密封性测试时,使用的样品数量的例外情况须经副署长批准。

(c)试验品的准备-

(1)设计确认和定期测试,必须对包装进行密封测试。对于生产测试,封装样品不需要有它们的闭包(已经灌装产品的包装)。在生产测试期间不需要安装开口桶的桶盖。

(2)对于安装有密封装置的测试,有通风的密封装置必须用类似的无通风的密封装置代替,或者必须密封排气口。

(d)试验方法。当向包装内部加压缩空气时,包装必须被沉浸在水下;约束方法不得影响试验结果。除生产测试外,测试必须进行至少5分钟的时间。其他至少同样有效的方法,可以按照本部分附录B的规定使用。

(e)施加压力。包装内部空气压力(压力表)必须按下列包装组的指示应用于包装:

(1) I类包装:不小于30kpa (4psi)。

(2) II类包装:不小于20kpa (3psi)。

(3) III类包装:不小于20kpa (3psi)。

(f) 通过验试的标准。如果包装中没有漏气,则该包装通过测试,为合格产品。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修订; 178-106, 59 FR 67522, 1994年12月29日;66 FR 45386, 2001年8月28日修订】

 

§178.605 水压试验

(a)一般要求。根据§178.601(e)的规定,所有用于包装液体的金属、塑料和复合材料包装必须进行静水压试验,并定期进行。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不需要此测试。用于飞机运输的组合包装材料的内包装材料的内压力要求,见本章§173.27(c)。

(b)试验样品数量。每个不同的包装需要三个测试样品。对于不锈钢、铜-镍合金或镍的包装,只需要一个样品就可以对包装进行周期性的重新测试。在进行静水压试验时,使用的铝和钢样品包装的数量除外,须经副署长批准。

(c)测试用容器的特殊准备。通风气孔必须用类似的无通风闭孔代替,或者必须密封。

(d)试验方法和施加的压力。金属包装和塑料以外的复合包装(例如,玻璃、瓷器或石器),包括其密封件,必须承受5分钟的测试压力。塑料包装和复合包装(塑料材料),包括其密封件,必须承受30分钟的试验压力。该压力是在§178.503(a)(5)中不会使测试失效必须满足的标准压力。试验压力必须连续均匀地施加,并且在整个试验期间必须保持恒定。此外,用于包装I类危险材料的包装测试压力必须≥250千帕(36 psig),即的最低测试压力为250千帕(36 psig)。在容器顶部施加的液压(压力表),并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确定必须为:

(1)不低于55°C (131°F)时,测定的包装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汽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 kPa (15 psi))再乘以1.5的安全系数。此总表压是根据本章节§173.24a(d)规定的最大装载度和15°C (59°F)的装货温度确定的;

(2)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C (122°F)时的蒸汽压乘以1.75再减去100 kPa (15 psi),但最小试验压力须为100 kPa (15 psig);

(3)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C(131°F)时蒸汽压乘以1.5再减去100 kPa (15 psi),但最小试验压力须为100 kPa (15 psig)。

此外,拟装打包组别I类液体的包装,应根据包装的制造材料,在最小测试压力250千帕(36 psig)的下验试。

(e)通过验试的标准。如果每个测试样品都没有液体从包装中泄漏,则包装通过水压测试。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 修订; 178-99, 58 FR 51534, 1993年10月1日修订; 178-102, 59 FR 28494, 1994年6月2日;2000年8月18日,65 FR 50462;66 FR 45386, 45390, 2001年8月28日;73 FR 57007, 10月1日 2008;78 FR 60755, 2013年10月2日】

 

§178.606 堆码试验

(a)一般要求。除袋以外所有设计类型的包装都必须经过堆码试验。

(b)试验样品数量。每个不同的包装需要三个测试样品。对于由不锈钢、铜-镍合金或镍制成的包装,只需要一个样品就可以对包装进行周期性的重新测试。在进行堆码试验时,使用的铝和钢样品包装数量的例外情况须经副署长批准。尽管有本部分§178.602(a)的规定,但组合包装可以在没有内层包装的情况下进行堆码试验,除非这会使试验结果无效。

(c) 试验方法

(1)设计合格测试。试验样品的顶表面所受的力,必须相当于运输过程中可能堆码在其上的相同包裹的总重量;当测试样品的内容物为非危险液体,其比重与被运输液体的比重不同时,受力必须根据包装上标明的比重计算。堆码的最低高度,包括测试样品,必须是3.0米(10英尺)。测试的持续时间必须为24小时,但用于盛装液体的塑料桶、纤维桶和复合包装6HH除外,它们需在不低于40°C (104°F)的温度下进行28天的堆码试验。如经副署长批准,可使用产生等效结果的试验方法替代。在指导载荷试验中,必须在试验完成后通过在试验样品上放置两个相同类型的填充填料来评估堆垛稳定性。堆码后的包裹必须保持1小时。在进行堆码稳定性评估之前,塑料包装必须冷却到环境温度。

(2)定期复测。测试样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测试:

(i)第178.606(c)(1)条;

(ii)包装可以使用动态压缩试验机进行测试。测试必须在室温下在空的、未密封的包装上进行。测试样品必须放在试验机的底压板上。顶部压板必须放下,直到与测试样品接触为止。压缩必须首尾相连。压缩试验机的速度必须为每分钟0.5±1/4英寸。必须施加50磅的初始预紧力,以确保测试样品和压板之间有明确的接触。此时压板之间的距离必须记录为零变形。然后施加的力A必须用以下公式计算:

液体: A = (n−1)[w + (s×v×8.3×0.98)]×1.5;

固体: A = (n−1)(m × 2.2 × 1.5)

注:

A = 施加负荷,单位为磅

m = 集装箱认证的最大总质量,单位为千克。

n = 堆码时达到3m高度的最小集装箱数。

S = 载货比重。

W = 一个空集装箱的最大重量,单位为磅。

V = 容器实际容量(额定容量+停机时间),单位为加仑。

8.3对应1.0加仑水的磅重。

0.98对应液体最大容量的最小填充百分比。

1.5是一个补偿因子,将堆码试验的静态载荷转换为适合动态压缩试验的载荷。

2.2是千克到磅的换算系数。

(d)通过测试的标准。试验样品不得泄漏。在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中,必须没有从内容器或内包装中泄漏填充物质。任何测试样品都不应显示任何可能对运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劣化或可能降低其强度的变形,导致堆码的包装不稳定,或导致可能降低运输安全的内包装损坏。对于动态压缩试验,如果在施加所需的载荷后,容器的侧壁没有变形,不会对其预期的内容物造成损坏,则容器通过测试;在任何情况下,最大挠度不得超过一英寸。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修订;1992年10月1日,57 FR 45465;修订. 178-102, 59 FR 28494, 1994年6月2日; 修订178-106, 59 FR 67522, 1994年12月29日;2000年9月29日,65 FR 58632;66 FR 45386, 2001年8月28日;70 FR 34076, 2005年6月13日;72 FR 55696, 2007年10月1日】

 

§178.607 软木塞式木桶的配合试验

(a)样本数量。每个不同的包装需要一只桶。

(b)试验方法。拆除至少存放两天的空桶舱底上方的所有箍。

(c)通过测试的标准。只有当桶上部横截面的直径增加不超过10%时,包装才能通过配合试验。

 

§178.608 振动标准

(a)每个包装必须能够承受本节中概述的振动试验程序,不破裂或泄漏。

(b)试验方法。

(1)随机选择三个样品包装,必须填充并封闭,以便装运。

(2)三个样品必须放置在垂直或旋转振幅为1英寸的振动平台上。这些包应该被水平束缚,以防止它们从平台上掉下来,但必须允许它们垂直移动、反弹和旋转。

(3)试验必须进行一小时,频率必须使包装从振动平台上升到可以在任何包装的底部和平台之间通过一块厚度约1.6毫米(0.063英寸)的材料(如钢带或纸板)。

(4)震动结束后,必须立即将每个包装从平台上取下,侧翻,观察是否有泄漏的迹象。

(5)经副署长批准,可采用至少同样有效的其他方法。

(c)通过测试的标准。如果没有破裂或泄漏,则包装通过振动测试。任何测试样品都不应显示任何可能对运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变质或可能降低包装强度的变形。

【修订:178- 97,55 FR 52723, 1990年12月21日,经1991年12月20日56 FR 66286修订;66 FR 45386, 2001年8月28日】

 

§178.609 传染性物质包装的试验要求

(a)每个包装的样品必须准备以供本节(b)段所述的试验,然后接受本节(d)至(i)段的试验。

(b)每种包装的样品必须按照运输的要求进行准备,但液体或固体感染性物质应用水代替,如果规定在−18°C (0°F)条件下,则应用水/防冻剂代替。每个主容器必须填充到98%的容量。对活体动物的包装进行测试时,应将活体动物替换为质量相似的适当假人。

(c)为运输而准备的包装材料必须经受本(c)段表一中的试验,为了试验目的,表一根据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对于外包装,表一中的标题涉及的纤维板或类似材料,其性能可能迅速受到水分的影响;对于低温易脆的塑料;以及其他材料,如金属,其性能不受湿度或温度的显著影响。当主容器和内包装的二层容器由不同的材料制成时,主容器的材料决定了适当的测试。在主要容器由多种材料制成的情况下,最可能损坏的材料决定了适当的测试。

表一:所需的试验

材料

测试要求

外包装

内包装

参见第. (d)

参见第.(h)

纤维板

塑料

其他

塑料

其他

(d)

(e)

(f)

(g)

X



X



X

X

当使用干冰时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d)样品必须从9米(30英尺)的高度自由落体落到坚硬的、无弹性的、平坦的水平表面上。

跌落必须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1)当样品呈盒子形状时,必须自由落下5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朝向如下:

(i)底面平落;

(ii)顶面平落;

(iii)最长边平落;

(iv)最短一侧平落;

(v)棱角处落下。

(2)当试样呈圆桶状时,必须将三个试样按下列方向分别投下:

(i)在桶顶部卷边三角区对角处放置,重心正高于撞击点;

(ii)桶底卷边三角区处落下

(iii)侧面平跌焊缝处。

(3)虽然试样应按要求的方向释放落下,但由于空气动力学原因,可以接受冲击可能不会在该方向上发生。

(4)按照适当的顺序自由落下,主容器不得有泄漏,主容器在二层包装中应该有吸收材料保护。

(e)样品必须经受喷水,以模拟暴露在每小时约50毫米(2英寸)的降雨中至少一小时。然后,它们必须经受本节(d)段所述的测试。

(f)样品必须在-18°C (0°F)或更低的环境中放置至少24小时,并在从该环境中取出后15分钟内接受本节(d)段所述的试验。如果样品含有干冰,则调节时间可缩短至4小时。

(g)如果包装打算装干冰,则必须在(d)段规定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跌落试验,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本节(e)或(f)段必须在本节(d)(1)或(2)段所述的任何一个方向上对一个样品进行跌落试验,这种试验最有可能导致包装失效。样品必须储存,以便在进行跌落试验之前所有干冰都消散。

(h) 总质量在7公斤(15磅)以下的包装物应经受本节(h)第(1)段所述的试验,总质量超过7公斤(15磅)的包装物应经受本节(h)第(2)段所述的试验。

(1)样品必须放在水平、坚硬的表面上。质量至少7公斤(15磅),直径不超过38毫米(1.5英寸),并且在冲击端边缘,半径不超过6毫米(0.2英寸)的圆柱形钢棒,必须从样品冲击面冲击端测量的1米(3英尺)高度垂直自由落体落下。一个样品必须放在它的底座上。第二个样品必须放置在与第一个样品垂直的方向上。在每种情况下,钢棒必须瞄准冲击防渗漏的主容器。为了成功的测试,每次冲击后防渗漏的主容器必须没有泄漏。

(2)样品必须落在圆柱形钢棒的末端。杆必须垂直放置在水平坚硬的表面上。底座直径为38mm,上端边缘半径不超过6mm。棒必须从表面突出的距离至少等于主插座和外包装外表面之间的距离,至少200毫米(7.9英寸)。一个样品必须从1米(3英尺)的高度垂直自由落体落下,从钢棒的顶部测量。第二个样品必须从相同的高度以与第一个样品垂直的方向落下。在每种情况下,包装必须是定向的,这样钢棒就会影响冲击后防渗漏的主容器。测试成功的标志是每次冲击后防渗漏的主容器必须没有泄漏。

(i)变更  在二级包装中放置以下主要容器允许有以下变化,无需对完整的包装进行额外测试。但必须保持同等水平的性能。

(1)变更1。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就可以使用与测试的主容器尺寸相当或更小的主容器:

(i)主容器的设计与测试的主容器相似(例如形状:圆形、矩形等)。

(ii)主容器的结构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具有抗冲击性,堆码力等于或大于最初测试主容器堆码试验施加的力。

(iii)主容器开口相同或较小,闭口设计相似(如螺旋盖、摩擦盖等)。

(iv)使用足够的额外缓冲材料来填充空隙,防止主要容器的重大移动。

(v)主容器在中间包装中的朝向与在测试包装中的朝向相同。

(2)变更2。经测试的主容器数量较少,或本节(i)(1)段中确定的替代类型的主容器,只要添加足够的缓冲来填充空隙空间并防止主容器的重大移动,就可以使用。

(3)变更3。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任何类型的主容器都可以放置在二次包装中,并在外包装中未经测试就装运:

(i)二次包装和外包装组合必须按照本节(a)至(h)段的规定,使用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成功进行测试。

(ii)内容器的总重量不得超过本节(d)款中用于跌落试验的内容器总重量的一半。

(iii) 内容器之间及内容器与二次包装外部之间的缓冲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最初测试的包装的相应厚度。如果在原始测试中使用了单个内容器,则内容器之间的缓冲厚度必须不小于原始测试中二次包装外部与内容器之间的缓冲厚度。当使用更少或更小的内容器时(与跌落试验中使用的内容器相比),必须使用足够的额外缓冲材料来填充空隙。

(iv)外包装空时必须通过§178.606中的堆码测试。相同包装的总重量必须以本节(d)段中跌落试验中使用的内容器的总质量为基础。

(v)对于内装液体的容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吸收材料来吸收内装容器的全部液体内容物。

(vi)如果外包装内装液体容器而不防漏,或外包装内装固体容器而不防筛,则必须提供在发生泄漏时装任何液体或固体内容物的方法。这可以是一个防漏衬垫,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遏制手段。

(vii)此外,本章节§178.503(f)中要求的标记后面必须加字母“U”。

【修订. 1990年12月21日,178-97,55 FR 52723,经1995年9月20日修订. 178-111, 60 FR 48787修订;67 FR 53143, 2002年8月14日;2004年9月7日,69 FR 54046;87 FR 45000, 2022年7月26日】

 

【相关链接】

【国际法规】49 CFR《美国联邦法典第49号:危险品运输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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