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没有开启涂装烘炉和废气处理装置,将钢桶放在露天晾干,结果还是被处罚!
文/杨柳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9日,江苏省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有喷漆后的钢桶正在晾干,但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水性漆MSDS、使用情况材料各1份、环评手续材料1份、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记录各1份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喷漆后工件晾干工序也是生产工序,仍会产生和挥发有害气体,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故案涉企业对这一生产工序,仍应当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喷漆后的工件放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晾干,并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排出的气体符合排放标准。案涉企业未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使有害气体无组织飘散,直接排入大气环境,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到了罚款三万八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制裁,实属咎由自取!本案提示我们,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每一个生产环节和工艺程序,任何偷减应有操作程序的侥幸做法,都将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