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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闲置,某桶厂被罚22万,责任人被行拘

文/杨柳

据了解,近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偷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托走航车VOCs监测、雷达扫描、无人机以及智慧用电预警等高科技技术支撑,结合日常检查、专项行动,持续查处了一系列涉气环境违法行为。

日前,某市生态环境局典型通报一起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值得关注!

【典型案件】

浙江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废气设施被处罚、行政拘留


案件背景 :

3月29日晚上,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夜查过程中发现浙江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企业的清洗、喷漆、烘烤等产污工序生产,但是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企业正在生产



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该企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配电箱进行查封,处罚款22万元,同时该案件已移送公安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温馨提醒】

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环保设施,每日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废水、废气达标稳定排放。一旦出现环保设施设备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应立即停产停工,待环保设施恢复正常后方可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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