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钢桶安全性能检验标准(一)
译文/辛巧娟
JSDA002-2017
(日本钢桶工业协会)
序言
本规定规定了盛装危险货物的金属钢桶陆地安全运输的性能检验标准。目的是使其性能检验标准化和规模化。
此次,随着2017年1月20日JIS(Z1600: 开口钢桶;Z 1601:闭口钢桶)被修改后,代替了原JIS标准中桶底危险物用标识,在本规定中追加了桶底危险品标识。
检查标准是:政府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危险物品技术标准细则的说明”及“关于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测试的详细标准”(1990年4 月11日,消防厅危险品管制科科长通知)采用规定的标准。
1. 适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金属桶,是指开口钢桶 (JIS Z 1600),闭口钢桶(JIS Z 1601)及钢提桶(JIS Z 1620),以及其形状、板厚、内径等,其容量从18升到400升。
2. 形式分类
金属桶的型号,如下所示,按型号实施检查。
2.1 设计形式分类
金属桶的型号,根据种类、构造分类如下表。
种类 |
构造 |
金属桶 |
闭口(桶顶固定式) |
开口(桶顶可移动) |
另外,还根据桶身与桶顶、桶底的接合方法(双重卷边、三重圆卷边及卷边焊接等)进行分类。
2.2 按材质分类
根据桶顶、桶底及桶身的材质(钢、不锈钢)进行分类。但是,根据表面的化成处理、涂装、电镀等表面处理的不同,不作为分类对象。
2.3 按尺寸分类
2.3.1 按板厚分类
钢板厚度不同的钢板构成的金属钢桶,按板厚分类为不同的型式。
2.3.2 按内径分类
按内径分类,包含在下表的范围内的内径的金属钢桶是相同内径的型式。

2.4 同一型式的定义
对于基本型式,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作为性能占优势的衍生型式视为同一形式,可以用基本型式代替测试。申请金属桶的附图中记载作为同一型式处理的全部基本型式和衍生型式。

2. 5 新型号桶的定义
在工厂生产的桶,其尺寸、零件构成等在原桶型上进行变更的桶型,作为新型号的桶。
3 实施要领
根据附件1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和附件2的“申请文件格式”实施。
3.1 检查的频率
① 对于连续生产的常规型号的钢桶,制造工厂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查(以下称为“定期检查”)。
对于大量高速持续生产同一型式钢桶的企业,在一定数量(大约每5万个)范围内要进行试验,确认其性能。
② 根据附件1的“申请及批准程序”和附件2的“申请文件格式”,将上述定期检查结果汇总成检查结果报告书,并迅速提交给钢桶工业协会(事务局)。另外,该检验结果报告书必须在已取得的显示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③ 在已取得的标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提交新的定期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书,对其中记载的型号的钢桶,不作为继续型号处理。如果之后发生需要标识的情况,必须作为新型号桶申请。
④ 接受新型号钢桶的批准时,根据附件1的“申请及批准程序”和附件2的“申请文件样式”,将试验结果整理成申请文件,提交给钢桶工业协会(事务局)。之后,将其纳入定期检查对象,并在下次提交的检查结果报告书中记载其结果。
3. 2 检查项目和供试验桶的数量
检查时使用的钢桶,应按照每个检查项目,从生产或库存产品中随机抽取必要数量。应用于外观检查的钢桶,检查合格后可用于其他各种试验。另外,应用于气密试验和堆码试验的钢桶,试验合格后可用于跌落试验或内压(水压)试验。
各检查项目中供试验用桶的数量如下表所示

注1:气密试验及液压(水压)试验仅适用于液体危险品。
注2:消防相关法规、制定有关危险物品技术标准细则的告示附则(1989年3月1日政府第37号文件)第2条第6款的规定,在开口钢桶中,闪点60℃以下的第四类的易燃液体,该闪点的运动黏度≥10℃的危险物品贮藏时,可以免除液压(水压)试验。以相同型式进行了液压(水压)试验和免除液压试验的,分型号申请。对于免除了液压试验型号的产品,通过危险等级区分进行现货识别。另外, 在销售免液压试验型号的产品时,合同条款一定注明内容物的限制条件。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