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塑复合桶塑料内胆桶企业标准
(Q/320412 CZS 001-2010)
常州市塑料厂有限公司 朱义华
前言
本标准依据产品质量特性制定。
本标准编写遵循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常州市塑厂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义华、王秋燕。
本标准历次版本:Q/320400SL007-2002、Q/3204CCM002-2004、Q/3204CCM002-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内胆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PE)为原料,采用中空吹塑法生产的钢塑复合桶中的塑料内胆桶(简称内胆桶),主要供化工、医药、食品工业的产品盛装和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 2859-1:1999,IDT)。
3 要求
3.1 外观
无气泡及明显的杂质(每200平方厘米中黑点杂质长度0.5mm≤L≤3mm不多于5个),不准有穿透状杂质,废边修整光滑,内胆桶无油污和异物,嵌件与内胆桶熔接良好。
3.2 容量
实际容量大于公称容量。
3.3 质量偏差
实际质量与核定质量(注)的允许差见表1。
表1 质量偏差
规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质量偏差(%) |
±5 |
±5 |
±5 |
±5 |
±5 |
±4 |
±4 |
±4 |
2.4 尺寸及尺寸偏差
3.4.1 实际外形尺寸与公称规格尺寸的允许差见表2。
表2 规格尺寸
规格,L |
外形尺寸,mm |
桶口尺寸,mm |
灌注口,Φ1 |
排气口,Φ2 |
20 |
Φ280×362(388) a) |
56 |
24 |
25 |
Φ300×356(282) |
56 |
|
30 |
Φ278×520(540) |
50 |
|
50 |
Φ364×530(556) |
56 |
|
58 |
Φ366×590(618) |
56 |
|
80 |
Φ416×600(626) |
56 |
24 |
200 |
Φ564×848(874) |
56 |
24 |
a)括弧内尺寸为自底部至桶口盖上平面的高度。 |
3.4.2 尺寸偏差
表3 尺寸偏差
规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直径偏差,mm |
±2 |
±2 |
+2 |
±2 |
±2 |
±3 |
±3 |
±3 |
高度偏差,mm |
±2 |
±2 |
±2 |
±2 |
±2 |
±3 |
±3 |
±3 |
3.5 最小壁厚见表4。
表4 最小壁厚
规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最小壁厚,mm |
0.8 |
0.8 |
0.8 |
0.8 |
0.8 |
0.8 |
1.0 |
1.0 |
3.6 密封性能
2.6.1 在试样内注入常温公称容量的水,用测力板手将盖与内胆桶旋紧,扭力见表5,樱花置于平地(灌注口近地面),4小时后加以检查,不渗漏。
表5 旋盖的扭力
盖直径,mm |
扭力,N·M |
21~40 |
8~10 |
41~70 |
20~30 |
>70 |
30~50 |
3.6.2 T类桶:将试样注满水,排除空气,连接压力机,试验时加压至表6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恒压30min,然后加以检查,无破损、无泄漏。
注:T类桶为危险品类物料包装桶。
表6 液压试验压力
包装类别 |
液压试验压力,kPa |
Ⅰ |
250 |
Ⅱ |
100 |
Ⅲ |
100 |
3.7 跌落性能
桶应能承受按表7规定的跌落高度跌落,试验后,内胆桶无破损,撞击时允许桶口部有少量漏液。
表7 跌落高度
桶的规格,L |
跌落高度,m |
<50 |
1.2 |
≥50 |
1.0 |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桶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黑、杂质的长度采用分度值为0.02mm的量具测量,应符合3.1要求。
4.2 容量
内胆桶盛装自来水至满,采用感量200g的衡量器称重,按自来水比重1L/1kg计算内胆桶容量,应符合3.2要求。
4.3 质量偏差
采用感量5g的衡量器称重,应符合3.3要求。
4.4 尺寸及尺寸偏差
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量具测量,应符合3.4要求。
4.5 最小壁厚
采用分度值为0.02mm的量具(或测厚仪)测量,应符合3.5要求。
4.6 密封性能
4.6.1 取桶并在试样内注入常温公称容量的水,用扭力板手按表5规定的拧紧力矩将盖与内胆桶旋紧,将桶横置于平地(灌注口近地面),4小时后检查,应符合3.6.1要求。
4.6.2 T类桶:将试样钻孔,安装密封头,然后盖上盖,通过接头将试样注满水,排除空气,连接压力机,试验时加压至表7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恒压30min,然后加以检查,应符合4.6.1要求。
4.7 跌落性能
在桶中加水致公称容量,从表7规定高度自由跌落至水平刚性光滑表面上,试验次数为一次,跌落试验后目测检查,应符
3.7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每批桶应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组批规则
以同一进货批原材料连续生产的结构、规格相同的同一交货批桶或月计划投料批桶(以“只”为单位),组成一个检验批。
5.3 检验分类
桶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偏差、尺寸偏差、最小壁厚、密封性能。
5.4.2 外观、质量偏差出厂检验按GB/T 2828.1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检验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Ⅰ,AQL=4.0。
5.4.3 尺寸偏差、最小壁厚、密封性抽样数不少于3只。
5.5 定期检验
容量、抗跌性项目一年内至少进行二次。
5.6 型式检验
5.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并整顿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b)在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中,每年进行一次;
e)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f)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商定请质量检验机构促裁检验。
5.6.2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项目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上应注明生产厂名或商标、生产日期。
6.1.2 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批号、检验员工号。
6.1.3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应标注在合格证上。
6.2 包装
按订货合同规定,产品可采用裸装或以塑薄膜等包装。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时应防止撞击和接触锐利物体,保持包装完好无损,避免日晒雨淋及污染。不得和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6.3.2 内胆桶储存物料应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
6.4 贮存
6.4.1 内胆应遮篷贮存,避免曝晒。
6.4.2 产品灌装温度≤50℃,贮存温度≤40℃.
6.4.3 自生产之日起内胆的储存期为一年半。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胆的正常使用和工作条件
A.1 不可盛装散发气体的液体:相互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物质不应装在同一内胆内;对于未装过的液体,应进行至少6个月的试验,在此期间应始终盛装着以后准备盛装的液体,然后对内胆进行符合Ⅱ类危险品包装各项要求的试验。
A.2 不可盛装与内胆起反应而产生危险产物或严重削弱内胆强度的物质。
A.3 内胆充灌液体时,必须留有足够空余量,以避免由于运输中可能发生温度变化造成液体膨胀而导致内胆渗漏。
A.4 内胆应完全合适地装在外包装内,外包装不得有任何会擦伤内胆的凸出部分,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胆不破裂、戳穿或渗漏,使液体进入外包装。
A.5 内胆单独出厂时,需方在半个月内验收完毕,将验收报告反馈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