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GB 11253-89 代替GB912-8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4mm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冷轧钢板及钢带,也包括由钢带纵剪的窄钢带。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3076 金属薄板(带)拉伸试验方法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8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牌号和化学成份
4.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份(熔炼成份)应符合GB 700或GB 1591的规定。
4.1.2 成品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4.2 交货状态
4.2.1 钢板和钢带以退火状态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以其它热处理状态交货,此时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4.2.2 供应状态钢板和钢带的表面应为光亮的或者粗糙的。
4.3 工艺性能
4.3.1 各类钢板和钢带均应作180°弯曲试验,弯芯直径应符合GB 700、GB 1591的规定。试样弯曲处的外面和侧面不得有裂纹、裂断的起层。
4.3.2 根据需方要求,冷冲压用碳素结构钢Q 235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板和钢带可进行弯芯直径d等于试样厚度a的弯曲试验。
4.3.3 碳素结构钢板和钢带,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宽试样(试样宽度b=25mm)的弯曲试验。
4.4 力学性能
4.4.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钢板及钢带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应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但伸长率允许与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有表1的降低值(绝对值)。
表1
厚度,mm |
伸长率降低值,% |
≤3
>3~3.5
>3.5~4 |
3
2
1 |
4.4.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钢板及钢带的屈服点可以按照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
4.5 表面质量
4.5.1 钢板和钢带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
钢板和钢带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擦伤和氧化色,酸洗后的浅黄色薄膜和折印,深度或高度不大于钢板及钢带公差之半的局部麻点、划伤和压痕。
4.5.2 钢板表面的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方法清除,但清除深度不得大于钢板厚度公差之半。
4.5.3 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部份不得超过每卷钢带总长度的8%。
5 试验方法
5.1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样个数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成份 |
(每炉罐数)1 |
GB 222 |
GB 223 |
2 |
拉伸 |
1 |
GB 2975 |
GB 6397试样P4
GB 3076 GB 228 |
3 |
弯曲 |
1 |
GB 2975 |
GB 232 |
5.1.1 钢板厚度小于0.5mm,拉伸试验采用GB 6397中试样P6。
5.2 由不同炉罐号组批的钢板及钢带,每批应各取两个拉伸和弯曲试样,两个试样应分别在不同张钢板或不同钢带上切取。
6 检验规定
6.1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组成,重量不得大于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制的钢板及钢带,由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应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有关规定。每批重量不得大于45t。
6.2 钢板和钢带的复验应按GB 247的规定。
7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47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惠范、王家启、唐一凡。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11253-89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9-02-16批准
1990-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