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90
Labels for packages of dangerous goods
代替GB190-8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和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1)。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1)。
表1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的规定(见表1)
5 标志的使用方法
5.1 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示同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12-25批准 1991-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