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桶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
XZ344203/101钢桶-2001
一、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的钢桶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 325—2000 包装容器钢桶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注意事项
(一)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 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相同规格的样品9只。
(三)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有特殊要求,如执行企业标准或合同另有约定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检验项目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不合格类别 |
项目收费 |
备注 |
第一组 |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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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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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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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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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堆码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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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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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定原则
1.本要求和质量要求中,单个样品若出现四项或四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如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
2.试验、液压试验、堆码试验、跌落试验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不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
六、附加说明
1.本细则在浙江省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内列入质量指数代表品的检验或其它需要作质量评价时的检验,应按细则所列项目全部检验。
2.本细则在浙江省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内未列入质量指数代表品的检验或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抽样检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并作出判定,但据此作出的检验结论在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应为:“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项”。
3.本细则所列的检验项目及其不合格分类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按本细则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包括复检要求与被检产品合法采用的标准不一致时,应以被检产品合法采用的标准为准。
5.按本细则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的费用为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