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 912-89 代替GB912-8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4mm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热轧钢板及钢带。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9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牌号和化学成份
4.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份(熔炼成份)应符合GB 700或GB 1591的规定。
4.1.2 钢板和钢带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4.2 交货状态
钢板和钢带以退火状态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以其它热处理状态交货,此时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在保证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可不经退炎交货。
4.3 力学性能
4.3.1 厚度为2-4mm的钢板及钢带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应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但伸长率允许与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有表1的降低值(绝对值)。
表1
厚度,mm |
伸长率降低值,% |
≤2-3
>3~3.5
>3.5~4 |
5
4
3 |
4.3.2 根据需方要求,钢板及钢带的屈服点可以按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
4.4 工艺性能
4.4.1 各类钢板和钢带均应作180°弯曲试验,试样弯芯直径应符合GB 700、GB 1591的规定。试样弯曲处的外面和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裂断的起层。
4.4.2 根据需方要求,冷冲压用低合金钢或Q 235碳素结构钢,可做弯芯直径d等于试样厚度a的弯曲试验。
4.3.3 碳素结构钢板和钢带,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宽试样(试样宽度b=25mm)的弯曲试验。
4.5 表面质量
4.5.1 钢板和钢带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钢板和钢带不得有分层。
4.5.2 钢板和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和高度不大于厚度公差之半的折印、麻点、划伤、小拉痕、压痕以及氧化皮脱落所造成的表面粗糙等局部缺陷。
对表面的薄层氧化铁皮、轻微铁锈和残余涂料、污迹等不影响表面检查的局部缺陷亦允许存在。
4.5.3 钢板和钢带表面的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方法清除,但清除深度不得大于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之半。
4.5.4 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部份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8%。
5 试验方法
5.1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样个数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成份 |
1(每炉罐数) |
GB 222 |
GB 223 |
2 |
拉伸 |
1 |
GB 2975 |
GB228
GB 6397试样P4 |
3 |
弯曲 |
1 |
GB 2975 |
GB 232 |
5.1.1 钢板厚度小于0.5mm,拉伸试验采用GB 6397中试样P6。
5.2 由不同炉罐号组批的钢板及钢带,每批应各取两个拉伸和弯曲用试样,两个试样应分别在不同张钢板或不同钢带上切取。
6 检验规定
6.1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和钢带组成,其重量不得大于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制的钢板,由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应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有关规定。每批重量不得大于45t。
6.2 钢板的复验应按GB 247的规定进行。
7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47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本溪钢铁公司、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佐忠、唐一凡。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912-89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9-03-31批准
1990-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