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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检验促进了我国包装的国际接轨(1)

——谈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 叶祥清

为了确保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和运输安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的要求以及国家经委、外经贸部、交通部和国蒙商检局联合发布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检部门对我国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法定检验至今已数十年时间。此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的《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01is Goods By Air)的要求以及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检部门对我国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实施法定检验。

商检部门对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以来,在交通运输、外贸、包装生产和使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坚持依法施检,既把关又服务,使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顺利进行。事实表明,商检部门开展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对促进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提高,对确保运输安全和促进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与国际接轨,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的必要性

(一)国际规定必须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

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世界各国危险货物的生产,需求及国际贸易在急剧增加。由于各国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经常发生一些恶性事故,对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因此,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制订国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运输管理规章,对世界各国的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制。于是,1952年成立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专门从事研究和制订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1956年世界上第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国际法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出版问世。该部国际法规对危险货物的命名、分类、编码、标志、包装和运输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桔皮书》第九章专门对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六章专门对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的定义、规格、要求,标记,性能测试的技术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桔皮书》问世以来,联合国危险贷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它进行了多次修订,现在已出版了第九次修订本,使得它更加完善。联合国的这部《桔皮书》是各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订本组织和本国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要依据。联合国主管海运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依据《桔皮书》制订了适合海运特点的《国际海运危险货臂规则》,联合国主管空运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依据《桔皮书》制订了适合空运特点的《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依据《桔皮书》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依据《桔皮书》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 (ADR)。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虽然叫《建议书》,实际上,它的规定已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的政府采纳和执行。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按照《桔皮书》第九章的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就是说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的规定。我国既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又是国际海事组织及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参与制订的国际规则,无疑我国应贯彻执行。

危险货物出口是一项匡,示贸易活动,要使危险货物的国际贸易能顺利进行,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则进行检验,以确保安全。

(二)我国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能出口。”

(三)为保障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必须按规定对包装进行严格检验。

包装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内装商品。危险货物包装的功能就是保护内装危险货物,使其在运输中不泄漏,不伤人害物,确保危险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有人曾将危险货物与包装的关系比喻为老虎与铁笼子的关系。要使老虎不伤人,唯有把铁笼子做得牢固可靠。这种比喻十分形象和贴切。

在我国开展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以前,由于包装无人检验把关,结果因包装不良而导致发生多起严重事故。例如1978年初,中波轮船公司的“嘉兴”轮从上海港装运3311吨大米运往波兰,同船装载的435箱水银因包装不良水银泄漏,使1835吨大米遭受水银污染而无法食用,造成120多万美元损失。又如198 3年4月,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龙溪口”轮从上海装货后航行至印度洋,第三舱突然燃烧爆炸,使整只船沉没,直接损失2000多万美元。经调查,直接原因是该船装载的44桶铝银粉包装桶密封性能差,水蒸气进入桶内,与铝银粉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由此可见,若要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出口,就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包装容器;而要保障包装质量,就必须对包装按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二、商检部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的做法

商检部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有三道程序: (1)由出口包装生产企业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2)由商检机构抽取样品按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3)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一)提出申请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经本单位按有关标准对包装检验合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向商检机构提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以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厂检合格单》,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厂检合格单》。

(二)抽取样品

商检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派检验人员到包装生产厂的成品库、内按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取检验样品。

(三)对样品进行检验或鉴定

商检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按检验的对象、项目的不同而分为两道程序:第一道程序叫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第二道程序叫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这样划分既有利于检验操作,又有利于责任的划分,也便于进行管理。

1.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1)检验对象:包装容器。

(2)提供检验样品单位: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厂。

(3)检验目的:检验包装容器的机械性能,如抗冲击性能,耐静压性能,抗内压性能,密封性能等。

(4)样品数量:按照《桔皮书》第九章的规定,包装类型不同所抽取的检验样品数量也不相同。对每一种包装类型来说,其用于性能检验的样品数量是固定的,不随批量大小而变化。也就是说,用于包装性能检验的样品不是按比例抽取,不论批量大小均抽取固定数量的检验样品。比如,闭口钢桶性能检验的样品数量为15件,开口钢桶性能检验的样品数量为9件多瓦楞纸箱样品数量为8件:塑料编织样品数量为3件。

为什么《桔皮书》规定不采用按比例抽样,主要是因为包装性能检验是一种破坏性试验。若按比例抽样检验,势必批量越大抽取的样品数量就越多,试验后遭受破坏的样品就越多,厂家的经济损失也越大。对大批量的产品而言,抽样不按比例,是否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呢?当然有髟呐,不过《桔皮书》规定,只有被检验样品全部合格(即不允许有一件不舍格)才能判全部合格,这样就弥补了大批量代表性差的缺陷。

(5)检验项目:包装类型不同,用途也不同,因此所要求进行的性能检验项目也不同。例如,200升闭口钢桶性能检验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4个项目;纤维板箱仅需做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两个项目;而塑料编织袋仅需做跌落试验一个项目就够了。

(6)出具证书:按标准对样品检验全部合格者,由商检机构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性能合格证书)。

2.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对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用了“检验”一词,而对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用了“鉴定”一词,我们认为,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要使用较为复杂的仪器设,故称为“检验”;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主要是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方法进行检查,通常不需要什么仪器设备,凭视觉等感检验即能完成,故称为“鉴定”。

(1)鉴定的对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件。

(2)提供鉴定样品单位: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厂—或称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厂。

(3)鉴定目的:内装危险货物所选用的包装容器类型是否恰当(相容性)。厂家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样品数量:按标准要求,对不同批量数的包装件按比例抽取鉴定样品。

(5)鉴定主要项目:

①包装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是否已经过性能检验,有无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正书。

②核查该批包装容器上的包装标记是否与性能合格证书上的标记一致。

③根据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核查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类型是否恰当。

④所使用的包装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例如:内装危险货物衬垫材料、封口方法、灌装数量等。)

(6)出具证书:鉴定合格者由商检机构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鉴定合格证书)。

由此不难看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是两项截然不同的检验项目,是确保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的两道缺一不可的检验程序。包装容器内在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固然不能使用,但是,即使包装容器的性能完全合格,如果使用不当,照样要出事故。这方面的案例已有不少。因此,商检机构不仅要严把好两道检验关,包装生产厂和包装使用厂也应各自严格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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